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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盗窃行为

2023-11-09 来源:钮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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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盗窃行为

作者:刘沐雅

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0年第10期

摘要:一些小偷对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十分熟悉,他们还会“交流经验”,比如偷手机专偷价值在千元以下的低端机,每次盗窃的数量都不多,而是多偷几次。这样,即便在行窃时被抓住,因未达到定罪标准,也只是行政处罚,拘留几天就放了。

关键词:盗窃罪;刑法的任务;刑法的特征;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9-0189-01

一、如何认定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

(二)盗窃数额。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

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偷窃,诈骗、赌博行为与刑法中所规定的盗窃、诈骗、赌博行为是相同的,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周,情节轻重不同。对那些尚不构成犯罪但已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虽然不能施用刑罚,但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处分。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危害性是如何考察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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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历史的观点。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条件的变化,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发生变化。同一种行为,在这一时期符合社会发展,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在另一时期,有害于社会发展,就具有社会危害性。

第二,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全面的观点。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应当综合各种情况,全面分析认定。

三、刑法的任务与盗窃行为

(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

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是密切联系的有机统一体。只有惩罚犯罪,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只有保护人民,才能更有效地惩罚罪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保护人民主要是保护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的根本任务,也是我国刑法任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保障技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

刑法的保障技能,首先体现为刑法为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法律追究提供法律保障。刑法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之一,而无罪不罚是罪刑法定的必然要求,从无罪不罚的角度出发,任何人只要未实施犯罪,就不应收到刑罚处罚。其次体现为保障犯罪人不受法外刑惩处。任何人犯罪,只能依法受到刑罚处罚,不得对其实施法外刑。

四、《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对该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该规定中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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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的一天, 19岁的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弋湾村农民刘海锐窜至新密市骨科医院三楼302病房,将病人冯某价值882元的一部手机盗走后销赃挥霍。2010年1月23日,犯罪嫌疑人刘海锐被抓获归案。

据河南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1998年4月,河南省公检法印发的《关于确定河南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将河南省盗窃罪定罪数额标准规定为800元,这是综合考虑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收入情况和不同区域的差异等因素确定的。

河南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近些年来,河南省盗窃犯罪的数量在各类犯罪中一直居于首位。之所以会出现这一现象,既有复杂的社会根源,也与河南省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过低有直接关系。

据了解,盗窃犯罪定罪标准提高后,对一些小额盗窃行为不再按犯罪追究,盗窃犯罪的数量将会有所减少,将直接改变河南省刑事案件的结构,整个政法机关的执法状况、各个诉讼环节的情况也会随之有所变化。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有利于政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自古有云,乱世出重典,因为犯罪过多而轻缓刑罚的掩耳盗铃的方法真的能减少受害者,让社会更安定吗?显然不能。

河南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管理是可以有多种途径和手段的,并不一定要动用刑罚,刑罚只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到万不得已不宜动用。提高200元幅度的“数额较大”的盗窃数额认定标准,相对于目前快速发展的经济状况,不足以刺激盗窃行为人员产生犯意,铤而走险,触犯刑律。

一些小偷对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十分熟悉,他们还会“交流经验”,比如偷手机专偷价值在千元以下的低端机,每次盗窃的数量都不多,而是多偷几次。这样,即便在行窃时被抓住,因未达到定罪标准,也只是行政处罚,拘留几天就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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