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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权的基本概念辨析

2020-11-18 来源:钮旅网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5卷第2期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01.5。No.2 2006年6月 Jun.,2006 社会保障权的基本概念辨析。 迟景明,孙波 116024) (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院,辽宁大连摘要:介绍了关于社会保障权概念的几种观点,分析了界定社会保障权概念应当考虑的因素,即社会保障法 的立法目的、社会保障权的性质、社会保障权的结构等,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社会保障权是指通过相应的立法程 序和全社会的力量,依靠用分配和再分配国民收入的办法形成的社会消费基金,而使任何公民在暂时或永久丧 失劳动能力、失去工作机会,或者其收入无法维持必要的生活水平时,通过一定程度的收A*b偿而享有的基本 的生活权利。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法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031(2006)02.0105—04 On the concept of the right to social security CHI Jing—ming,SUN Bo (School of Management,Dalian Univ.of Technology,Dalian 1 16024,China) Abstract:The right to social security is the base of establishing the safeguard system of the socila security. There are different viewpoints about the right to social security.The concept of the right to social security must be considered in following aspects:The social security act’S legislation purpose,the social security right’S characteristic,and the structure of the right to socil saecurity,etc.The right to socil securaity is formed by means of corrspondieng legislative procedure and the power from whole society,depending on the social funds for consumption by the way to distribute and reallocate the national income,while any citizen forfeiting working capacity losing the chance to work or his income being incapable to maintain the no2s—e ary sstandard of living for a while or everlasting,enjoys the essential activity right by the level of offetsting receipts. Key words:social security;the right to socil securiaty;the social security law 社会保障权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人权和现代 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概念是社会保障权理论 研究的内核,是整个社会保障权保护的逻辑起点, 是建立社会保障法律保护体系的基础,因此对社 会保障概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对社会保障权概念的不同理 解 到目前为止,在理论界专门界定社会权概念 的观点并不多见,但此间不断有学者对社会保障 ・收稿日期:2005.11.13 作者简介:迟景明(1962一),男,吉林农安人,副教授,博士研究生;E.marl:jmchih ̄dht.edu.cn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106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5卷 权下定义,意味着人们一直在找寻一个准确的社 会保障权概念答案。每一个定义的出现,都意味 着人们对社会保障权概念有了一个新的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障权是劳动权的主 体部分,如“劳动权,即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 权利主要是就业权和社会保障权。”…此种观点使 人们对社会保障权有了一个直接的认识,人们可 以通过此种表述从宏观上宽泛地理解社会保障权 的外延。劳动权主要就是指工作权、就业权、获得 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以及依劳动法及合同之 约定的一切权利。社会保障权与劳动权同样是宪 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应有的权利和法 定的权利,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而且劳动权所 保障的内容是避免和补救社会弱者可能失去或已 经失去的自由与平等。劳动权的价值体现为使社 会弱者也像其他人一样有尊严地生活于社会之 中,社会保障权与劳动权同样使人不仅仅作为生 物存在,而在于强调符合人的尊严的文明生活条 件以及国家在提供此种生活条件方面应尽的义 务,确切地说。社会保障权所要求的不是人能够生 存或活着以维持生命,而是人能够过上符合人的 尊严的生活,即一种健康文明的有相当水准的生 活。从这一角度讲,社会保障权可以代表劳动权 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我们仍不能笼统地认为社会 保障权仅具有劳动法律制度中的意义。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障权是指公民在其 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或遇到其他灾害和困难 时,为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而享有的从国家社 会保障制度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此类观点较 明确地阐述了享有社会保障权的当事人可以通过 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利益的特点,暗含了社会成 员享有的社会保障利益是一种权利,符合获得某 种社会保障待遇条件的人,就有权请求社会保障 机构给予某种待遇。有权利必有救济。当社会保 障机构不履行给付义务时,该公民可以向行政机 关或法院提出请求,并通过法律的执行机制强制 实现其权利。但此种概念对“遇到其他灾害和困 难”的表述过于笼统,没有深入全面理解社会保障 权主体的范畴及社会保障权的意义,也没有充分 理解社会保障的内在含义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在 我国,“社会保障,是指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通过 相应立法程序,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用分配再分配 国民收入的办法形成社会消费基金,对社会的贫 困群体实行社会救助,提供最低生活水平保障;对 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工作机会,或者其 收入无法维持必要的生活水平时给予一定程度的 收入补偿,保障其享有基本的生活权利;对全体社 会成员提供各类福利设施,以安定社会、促进经济 增长和增进公民社会福利的一种制度或社会事 业。”【3 从上述社会保障概念的理解,我们可以看 出社会保障权的主体是社会的全体成员,但是社 会保障的受益者则是社会成员中因遇到各种意外 灾害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者、年老者、失业 者、鳏寡孤独等生活无依无靠者,也就是说每个社 会成员的机会都是均等的,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 障,但非人人有份。这些理解在下面笔者对社会 保障权概念的表述中均有所体现。 在理论界对社会保障权概念的把握还有一种 观点是把社会保障权直接表述物质帮助权或生存 权。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的就是物质帮助权。 在理论上常等同于“社会保障权”,也有学者称之 为“生存权”。还有类似的表述,如“社会保障权是 指法律赋予公民在一定条件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 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障的权利,是指公民在 基本生活需要不能得到满足时请求政府和有关社 会组织予以保障的权利,亦称‘获得物质帮助 权’。”【 我国宪法把劳动者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作为劳动权利的从属权利,而随着社会文明的发 展和人权体系的完善,社会保障权必然作为一项 独立的人权存在于权利体系之中,因此,把社会保 障权直接表述为物质帮助权是很狭隘的,这样的 表述在深入理解社会保障权概念的角度上,混淆 了社会保障权与其相关相近权利的概念之间的差 别,淡化了社会保障权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制 度,即法权体系中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公民基本 权利的独立地位。当然,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应 以人的生存权的实现为前提和基础,社会保障法 律制度也是以人的生存权利保障为基本理念。但 这并不能作为把生存权或物质帮助权和社会保障 权划上等号的理由。 二、界定社会保障权概念应考虑 的因素 上述关于社会保障权的各种观点都是从一个 侧面对社会保障权作了表述,但这些观点都没有 全面充分地阐述社会保障权的深刻概念。笔者认 为,要充分把握和界定社会保障权的概念,应考虑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2期 迟景明,等:社会保障权的基本概念辨析 107 以下几种因素。 I一)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目的 20世纪以来,特别是福利国家的出现,社会 保障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得到迅速发展,并 赋予了全新的内容,社会保障不再是传统社会的、 局部的、有限的社会活动,而是一项面向全体国民 的社会制度,它的内容不仅仅是满足国民生存而 需要的单纯的物质生活保障,而且还涵盖了增进 人们精神生活和个性发展的各个方面。社会保障 法追求的目标和理念,与人类社会的进步是同步 发展的,同时也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反映,社会保障 法的发展大大丰富了法律体系的内涵。 (1)社会保障法是生存权利保护法,通过国家 出面动员社会力量保护社会成员生活安全和生存 秩序的法。社会保障权正是以保护公民生存权为 基本价值。 (2)社会保障法是市场经济的支持法,其制度 安排正是为市场经济竞争机制而构建的社会支持 系统,以弥补市场竞争的缺陷和不足。而享有社 会保障权正是那些被市场竞争所淘汰的弱者可以 生存下去的保障。 (3)社会保障法是关于收入分配的社会调节 法,使那些弱者能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 缓解因利益对立而导致的紧张与冲突。社会保障 权的实现正是通过国家立法和政府的再分配进行 “抽肥补瘦”而使市场竞争中的弱者得到社会的关 照。 (二)社会保障权的性质 在上文对社会保障权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我 们可以总结出社会保障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性质: 1.社会保障权是一种社会权 社会权是基于福利国家和社会国家的理念, 为使任何人都可以获得合乎人性尊严的生存,而 予以保障的所有权利的总称。 社会法是以维护 社会弱者的生存和增进福利为目的,国家干预自 由放任经济而产生的法律。 社会保障权正是最典型的社会权,实现社会 保障权是实现社会公平及社会法价值目标的最有 效手段,既保障人们在各种意外风险出现时的基 本生活,又能保障社会大众共同分享社会发展成 果,使人类社会共同迈向文明与进步。社会保障 权最根本的价值就是实现每一个公民的社会利 益,其以强制性作为实现的手段。社会保障法通 过立法的强制,对涉及的各种关系进行调整和规 范,以使其符合大众的利益,实现社会保障制度所 追求的目标,从而促进社会保障权的实现。 2.社会保障权是一种经济权利 社会保障权是宪法规定的经济权利的重要部 分,缺少了它,社会经济权利体系是不完整的。社 会保障实质上就是国家与其公民,社会与其成员 之间关系的一种合理构成。这种关系所表现出的 便是一种权利与义务,即法权关系的现实形态。 而社会保障权利化的理论基础是经济结构的变 化,归根到底是生产发展的变化,是市场取向的经 济体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而使社会成员失去其基 本生活的自然保障,对此,从经济结构变化而获得 利益的人,有义务对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人给予 一定的帮助。确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权利永远不 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 会的文化发展。”这正是社会保障权作为经济权利 的根基和体现。 3.社会保障权是一种积极人权 社会保障权必须由政府通过国家立法,积极 干预经济生活才能实现,而社会保障权产生和存 在的主要目的是使社会经济弱者获得实际上的自 由,因此必然要求国家权力介入和干预属于个人 私的领域,处于积极作为的形态。享有充分的人 权是人类的愿望和理想,也是人类所追求的目标, 而对社会保障权的追求正是人类所追求的最基本 的人权。 (三)社会保障权的结构 1.社会保障权主体 社会保障权主体,即依法享有社会保障权的 公民。其法律资格具有以下特征: (1)普遍性。每个公民都具有成为社会保障 权主体的资格,即任何公民在难以维持其基本生 活需要时,都有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 (2)有限性。社会保障的各种项目,都有特定 的权利主体范围,例如,社会保险的权利主体只限 于劳动者;社会救助的主体只限于贫困者;社会优 抚的权利主体只限于军人和军烈属等有特殊贡献 者。 (3)复合性。由于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权利 主体范围之间存在交叉,一个公民同时可以成为 两个以上社会保障项目的权利主体,即除了不同 项目的社会保障待遇之间相互吸收或彼此排斥 外,可以分别享受不同项目的社会保障待遇。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108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5卷 2.社会保障权客体 社会保障权的客体,即社会保障待遇,是指社 会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政府有关 部门依法向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其形式、内容 和标准都由法律规定。其中社会保障待遇的物质 帮助形式有货币形式、劳务形式、实物形式等。 (1)社会保障待遇的物质帮助主要内容 ①满足公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帮助,即在日常 衣食住行方面给予帮助; ②满足健康需要的帮助,即在医疗、康复、保 健方面给予帮助; ③满足学习需要的帮助,即在接受文化知识 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给予帮助; ④满足精神生活需要的帮助,即在文娱、体 育、休闲方面给予帮助; ⑤满足就业需要的帮助,即在职业介绍、提供 就业机会方面给予帮助。 (2)社会保障待遇标准的考虑因素 社会保障待遇的标准。即法律要求社会保障 待遇满足公民生活需要的程度。立法实践表明, 确定社会保障待遇的标准,应当明确下述几点: ①社会保障待遇不可能满足公民的全部生活 需要。而只可能帮助公民满足生活需要,即最低生 活标准。 ②社会保障待遇的水平应当随着经济发展而 提高,即让全社会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③社会保障待遇的水平,最低应当以不影响 社会安全为前提,最高应当以不助长公民的劳动 惰性,不损害经济发展的后劲为界限。其中有两 条可选择的保障水平线。即满足居民最低生活需 要的水平。或满足居民平均生活需要的水平。 ④社会保障待遇的标准应当体现公平优先, 又应当尊重效率。公平要求不同公民之间的社会 保障待遇尽可能平等,效率要求不同公民之间保 障待遇仍保留一定差别。 3.社会保障权的内容 社会保障权就其核心内容而言,是从国家和 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不同的社会保障项 目,社会保障权的内容不尽相同。一般说来,社会 保障权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的权利: (1)社会待遇请求权,即向政府有关部门、社 会保障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请求给予社 会保障的权利。如提出申请、申请登记等。 (2)社会保障待遇受领权,即接受、领取社会 保障待遇的权利。如接受培训,领取退休金等。 (3)社会保障待遇支配权。即自主支配所得 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亦即把自己所得的作为社 会保障待遇的货币和实物,作为合法收入而自由 处分。 (4)社会保障救济权,即当社会保障权不能正 常实现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或仲裁机构依法给 予保护的权利。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对于社会保障权的概念。 可以作以下表述:社会保障权是指通过相应的立 法程序和全社会的力量,依靠用分配和再分配国 民收入的办法形成的社会消费基金,而使任何公 民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工作机会。或 者其收入无法维持必要的生活水平或质量条件时 通过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而享有的基本的生活权 利。使社会的贫困群体可以通过社会救助得到最 低生活保障的权利,以及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各类 福利设施以增进社会福利的权利。 参考文献: [1]杨燕绥.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国际比较研究[M].北 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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