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
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苏价农[2015]31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11.10 【实施日期】2015.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的通知
(苏价农〔2015〕31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要求,结合近年来国家和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变动情况,我们对2009年公布的《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苏价农〔2009〕398号)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现将清理后的《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以下简称《公示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目录》中的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是经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主要涉及农民日常生产和生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公益性服务 1 / 3
价格,截止2015年10月30日。《公示目录》中所涉及优惠、减免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今后,凡国家和省取消、降低或调整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省物价局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公布,各地及时更新。
二、各省辖市应会同县(市、区)价格部门在省公布的《公示目录》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对本级批准的价格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同时编制本地区的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做到所列入《公示目录》中的项目和标准必须合法、有效。凡未经省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公益性服务价格一律取消。
三、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使《公示目录》真正起到让广大农民群众“看得清,读得懂,用得上”的作用。在乡镇和行政村公示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强化责任意识,抓好本单位的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真正做到不漏一个窗口,不漏一个点,不漏一个角。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以公示到自然村。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公示目录》在本辖区内的公示工作,将清理好的《公示目录》及时向农民公布。《公示目录》公布后,各地要加强价费政策宣传,强化公示监督检查,提高公示工作的知晓度,以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知情权、维护权和监督权的意识。同时,各省辖市应将具体公布情况于11月底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农价处。
五、本《公示目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原《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苏价农〔2009〕398号)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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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截止201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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