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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启动的理由有哪些?

2020-04-02 来源:钮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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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启动的理由有哪些?

能够启动再审案件的一般都是程序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申请民事诉讼再审有明确的申请期限,另外有一种情形不能申请再审,就是当婚姻案件判决后并生效的不适用再审情形,希望大家能有所了解。

【为你推荐】 行政强制法 诉讼费 诉讼时效抗辩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起诉书怎么写 强制执行申请书 欠条的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审理程序是两审终审制,为了给诉讼当事人翻案的机会,以及给作出判决的法院纠错的机会,法律规定了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几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再审,下面为大家解答新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启动的理由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启动的理由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二、关于申请再审期限新规定的适用

(一)新旧法的衔接 关于 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裁判申请再审期限如何计算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则上应以按照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计算的申请再审期限为基础,具体应以申请再审期限至2013年1月1日是否届满为标准,区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申请再审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已经届满的案件,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再审的,应不予受理;二是申请再审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尚未届满的案件,应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剩余申请再审期限少于六个月的,不论依据何种事由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期限一律按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计算。

2、剩余申请再审期限超过六个月的,除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申请再审的以外,申请再审期限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

3、剩余申请再审期限虽然超过六个月,但是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申请再审的案件,申请再审期限按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从裁判生效之日起计算两年。

(二)受理阶段对于申请再审期限的审查标准 关于在受理阶段如何审查申请再审期限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2013年1月1日以后生效的裁判,当事人在裁判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的,不必区分所依据的事由,均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裁判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申请再审,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须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申请再审。

2、应书面说明所依据再审事由的发现时间,并提交相应证据,以便审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是否超过六个月。 3、应提交支持再审事由的新证据材料并说明该新证据材料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证明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的证据、原审依据的裁判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证据,或者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刑事判决或者纪律处分决定。

以上就是就新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启动理由为大家做的解答,希望可以增加大家对再审知识的了解,能够启动再审案件的一般

都是程序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申请民事诉讼再审有明确的申请期限,另外有一种情形不能申请再审,就是当婚姻案件判决后并生效的不适用再审情形,希望大家能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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