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实施细则》,为促进业务发展,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甲方自愿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第四条 甲方应按照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使用支付结算工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同意乙方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核实。
第六条 甲方的单位公章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甲方依法设立或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和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大额交易有权确认人员和授权办理结算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以及其他资料发生变更时,甲方应主动于上述事件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有关证明,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的约定日期为准,甲方账户资料发生变化因不通知乙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须按有关要求办理相关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的年检手续,保证开户资料的时效性,并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复印件备案。
第七条 甲方同意乙方可从其账户主动甲方对乙方负有支付义务的各种款项和费用(如银行借款、利息、手续费、账户管理费、补制回单费、账户信息变更费用等)费用标准按照乙方公布或双方约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发生变更,乙方须提前十天公布。甲方□同意∕□不同意通过电子回单箱方式领取银行回单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八条 乙方按甲方指定的方式(□电子回单箱打印、□来行领取、□乙方邮寄、□网上银行打印、□电话银行)发出日常交易对账单。甲方应及时(至少每月一次)与乙方核对账务,如有不符应及时向乙方查询。甲方自乙方发出日常交易对账单之日起15日内未回复乙方,视同甲方核对账务无误。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按“对账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定期进行余额核对。 第十条 甲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申请,主动与乙方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预留印鉴卡、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如有);甲方未按规定交回预留印鉴卡、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甲方尚未清偿其与乙方任何已有、或有债务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甲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但可使用甲乙双方约定的规范简称,简称为 ,甲方承诺在办理该账户项下的结算业务中使用该简称,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重要空白结算凭证和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三种情况或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如甲方签发空头、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使用支付密码或支付密码器,但签发密码错误)、要素不全等不符规定的支票或其他支付凭证,
乙方有权予以退票或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对甲方因上述退票或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如乙方发现甲方符合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业务关系,有权拒绝继续提供服务:
(一)甲方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本行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二)甲方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三)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并使本行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四)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甲方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甲方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五)经核实甲方所提供的身份信息严重失实。
(六)乙方在得知甲方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时向甲方发出销户通知,甲方自乙方发出销户通知之日起30天内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
(七)各级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乙方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因乙方办理业务中工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按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开立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与乙方约定预留银行签章为:□全体出资人 □下列出资人 的签章。
第十六条 乙方应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使用规定的结算方式,在核对预留银行签章无误的前提下付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预留银行签章由甲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被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盖章组成。甲方为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预留印鉴由“个体户XXX”印章中的姓名应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者姓名一致。预留银行签章应与单位结算账户的名称一致(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被授权签字人可以为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预留银行签章如有支付条件限制时,应在向乙方预留时明确声明。
第十七条 乙方应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应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甲方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乙方有权在必要时查询甲方的信用记录档案,以了解甲方的信用情况。
第十九条 乙方有权按照《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年检,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账户资料,为年检提供便利。甲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甲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为甲方办理业务,由此产生后果,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对一年为发生收付活动且为欠乙方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甲方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办理视同自愿销户,乙方将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任何第三者导致的任何延误、中断或暂时中止而使甲方所遭受的任何迟延、损失,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上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因本协议履行中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任何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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