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名称市项目名称项目 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单击此处输入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单击此处输入建设地点 委托方(业主):单击此处输入建设单位 监理方(监理单位):单击此处输入监理单位 合同编号:单击此处输入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单击此处输入日期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方单击此处输入委托方名称(以下简称“业主”)与监理方单击此处输入监理方名称(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委托监理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 工程名称: 项目 2. 工程地点:单击此处输入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 万平米 4. 监理范围:工程桩及基坑支护工程、土石方工程、土建工程(包含钢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包含公共部分及室内精装修工程)、所有机电安装工程、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工程、电梯及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高低压配电工程、室外给排水及排污工程、周边道路及园林绿化工程等相关配套工程、其它与上述项目密切相关之工程等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信息与工程资料管理、安全文明的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直至交楼完成监理工作。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措词和用语含义与本合同所属合同条件(包括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及有关附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 本合同专用条件; 3. 本合同标准条件;
4.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向业主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自单击此处输入时间开始实施,至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结束。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附件:1、监理单位人员架构;2、主要监理人员,含总监、总监代表、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以及主要监理工程师;3、监理单位办公及检测设备。4、监理要求
(此页无合同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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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盖章):
单击此处输入委托方名称
地址:
单击此处输入委托方的具体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签字): 经办人: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传真:传真号码 开户行:开户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约日期:单击此处输入日期
监理方(盖章):
单击此处输入监理方名称
地址:
单击此处输入监理方的具体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签字): 经办人: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传真:传真号码 开户行:开户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约日期:单击此处输入日期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一、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1 “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1.2 “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3 “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1.5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业主同意,监理单位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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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负责人。
1.6 “承包方”是指除监理以外,业主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业主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1.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业主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业主或承包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10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1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理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2.1 国家及地方现行关于工程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法令和标准。 2.2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建设批文。
2.3 经业主批准的由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修改补充文件和图纸会审纪要。 2.4 有关工程合同或协议。
2.5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计要求及施工验收规范。 2.6 业主发出的指令。
2.7 适用于本合同的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理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当合同中存在不同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二、 监理单位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员,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和简历、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业主报告监理工作,并按合同的约定在现场配置监理人员。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应有高质量,有针对性;如质量低劣,须按业主要求重新编写,如返工三次仍不满意,业主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监理单位撤离场地,监理单位须在收到业主要求退场函后十天内办妥交接结算手续并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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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理单位在履行合同期间,应完成以下职责: 5.1 施工准备阶段:
5.1.1 依据业主提供的基点组织承包方放座标、水准点、将有关资料报有关部门复核,作为测量依据;
5.1.2 监督临时水电等公共设施之铺设;
5.1.3 建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施工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
5.1.4 制定本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设置监理组织、制定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岗位职责标准;
5.1.5 制订重点质监项目的质量预控措施;
5.1.6 作好开工前对承包方的检查工作,重点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 5.1.7 检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及标准;
5.1.8 阅读施工图纸和深化施工图纸,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在收到图纸之日起5天内提出图纸审查意见;
5.1.9 协助做好优化设计及改善设计工作; 5.1.10 参加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
5.1.11 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对施工方案、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的组织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控制造价等方面的措施进行监督,向业主提出监理意见;
5.1.12 监督落实各项施工条件,审批开工报告,并报业主备查,并下达开工令。 5.2 施工阶段:
5.2.1 施工阶段的现场管理:
(1) 在单项工程开工前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2) 审查承包方选择的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
(3) 审定承包方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并监督落实执行; (4) 按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分析检查,并提供工程质量情况报告;
(5) 审查与控制进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工人的资格、上岗证等; (6) 记录好每天各承包方的人员、机械出勤、天气及当天工程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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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每月25日前向业主提供月度监理报告,如实反映各方履约情况和建议,报告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业务要求提供各类专项报告; (8) 每周定期组织由监理、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业主参加的工地例会,处理协调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合同管理等事宜;
(9) 参加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参加的工程现场会议,并负责整理会议纪要; (10) 将业主对工程范围内的有关要求转承包方办理;
(11) 根据市城建档案馆和政府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督促承包方分阶段按时收集和整理工程资料并审查,及时审查并签认竣工图。
5.2.2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1) 对所有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进行检查和办理签证,对重要工序和重点部位要派监理人员驻点跟踪监理,签署重要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2) 对施工测量、放样等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纠正,并做好监理记录;
(3) 检查确认运到现场的工程材料、构件、设备质量,并查验试验、化验报告单、出厂合格证是否齐全、合格,禁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进入工地和投入使用;
(4)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执行施工合同; (5) 对工程主要部位、主要环节及技术复杂工程加强检查;
(6) 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自检工作,数据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并对施工单位质量评定自检工作做出综合评价;
(7) 审查与控制现场的材料与设备的质量。对施工单位的检验测试仪器、设备、度量衡定期检验,不定期进行抽检,保证度量资料的准确;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检查及计量检定,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现场监理人员有权拒收或责令退场;
(8) 监督施工单位对各类土木和混凝土试件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对关键工序和其他工程强制检测项目的检测过程进行实时旁站;对违反规范、标准和图纸的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须向业主提供意见,并责令停工,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对各分部分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签证;
(9) 监督施工单位认真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般质量事故,做好监理记录。 5.2.3
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1) 检查承包方每月的进度报表。监督承包方的工程进度,督促承包方按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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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工期和计划进度进行施工;争创文明样板工地;记录好每天各承包方的人员、机械出勤、天气及当天工程执行情况;
(2) 对控制工期的重点工程节点严格监理,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保证进度的具体措施,如发生延误,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对策;
(3) 建立工程进度台帐,核对工程形象进度,按月向业主报告施工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进度及存在的问题;对于项目的重要形象结点应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协调力度,及时向业主提出咨询意见 ,确保各承包方按计划进度进行施工,尽力使各承包方之间工作不产生冲突;
(4) 监理单位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进行审核后须报经业主书面同意。
5.2.4 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 协助业主处理各承包方交来的付款通知,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进度计量报表,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计量支付签证;保证支付签证的各项工程质量合格、数量准确;
(2) 及时掌握和记录相关情况,按业主授权和施工合同的规定审核变更设计,保留项目变更的原始记录和审批手续。在遇到不可预计的情况时(如地质条件变化、极端天气影响、材料供应拖延及价格调整等),应保留详细记录,以便区分责任进行处理;
(3) 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索赔进行审核后须报经业主书面同意; (4) 及时审核施工单位的预算书和结算书(收到预算书后15日内完成审核报告)。 5.3 工程验收阶段:
5.3.1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文件和验收资料,接受承包方的竣工报告,根据验收备案制度的要求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并向业主提交竣工验收意见。
5.3.2 组织工程预验收,向业主提出质量评估报告,协助并参加由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根据竣工验收时所汇总的整改意见,督促承包方在限期内整改。
5.3.3 与业主一起开列工程上有缺陷及未完成部分清单,以便业主可向承包方发出有关整改通知。
5.3.4 承包方为有缺陷部份完成修复后,协助业主重新进行验收,以便作最后验收。 5.3.5 审查承包方竣工验收档案。
5.3.6 协助业主完成项目完工后交楼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5.3.7 协助业主办理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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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工程保修阶段:
协助业主检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责任,督促保修。 5.5 合同管理工作内容
5.5.1 合同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跟踪管理;
5.5.2 协助业主处理与工程有关的索赔事宜及合同争议事宜。 5.6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依照现行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文件对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每周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发现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问题,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记入月度检查评比记录;对承包单位总体安全文明施工做出评价。 5.7 监理单位的其他职责,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六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围绕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目标安排人员和安排工作时间,应做到承包方开工作业,监理人员一定在岗在位。在工程建设中做到“密切配合、有效服务、严格管理”。
监理机构在工程监理中,在保质量、安全、工期的前提下,应以投资控制为目标,自主、能动地对待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和工程结算文件;对无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机构自身提出的变更等在保证安全、质量、工期的前提下,应多方案比较经济指标,以降低造价为目标,择优而定。
第七条 监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帮助业主实现合同约定目标,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监理单位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清单提交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此类设施和物品移交给业主。
第九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三、 业主义务
第十条 业主在监理单位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和过程中,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监理单位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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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项目负责人,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业主如须更换项目负责人,应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方,并在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业主应在不影响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6.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16.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七条 业主应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其他人员,则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约定。 四、 监理单位权利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业主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业主授予的以下监理权利: 19.1 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19.2 选择工程分包单位的建议权;
19.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19.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或涉及改变原设计意图或影响设计结构的补充图纸和指示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再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应当书面报告业主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19.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方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但如果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后,再向承包单位提出建议;
19.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19.7 征得业主同意后,监理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事先向业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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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则应在发布后24小时内向业主做出书面报告;
19.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有权通知承包方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方停工整改、返工。承包方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工、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做出书面报告;
19.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9.10 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方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增加了工程费用或严重影响了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方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向业主提出要求承包方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承包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承包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五、 业主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承包方,以及与其订立承包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费用索赔、工期索赔及工程竣工日期提前或延后的最终确认权。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五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六条 当业主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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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道德问题给业主或工程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业主发现监理人员接受承包方的吃请或礼物、礼金,业主有权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六、 监理单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业主的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应足够弥补业主的损失,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本合同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监理单位同意按专用条件的约定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条 在本合同监理过程中,因监理单位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因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道德问题,致使本监理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监理单位退场,并保留追究监理报酬差额的经济责任。监理单位在接到业主发出的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须无条件地将驻地监理机构撤出本项目工地,监理合同即解除。
30.1 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一般质量事故; 30.2 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严重质量事故; 30.3 给业主造成严重质量事故;
30.4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划分标准所确定的所有重大质量事故;
30.5 因监理单位对施工承包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督促不力,被政府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30.6 因监理单位对施工承包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督促不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0.7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由于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道德问题而造成业主巨大经济损失;
30.8 监理单位不及时配合业主完善工程报建、竣工验收的相关盖章、签字手续,对业主的工程报建、竣工验收、售房交楼等重要工作造成时间延误等实质性影响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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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承包方不遵守监理指令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包括提交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全面负责本工程的投资控制和成本控制工作。应当按照监理规范,并结合业主的投资控制和成本控制制度,完成造价控制、成本控制和付款审核等全部经济控制工作,并对相应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施工单位上报结算单,监理单位审核后报业主;如业主与施工单位最终结算价与监理单位审核价误差在5%(不含5%)之外,则将对监理单位处以误差金额的10%的违约金,该笔违约金将在结算时扣除。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及损失。 七、 业主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的各种费用支出。 八、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业主或承包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业主。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非因监理单位原因导致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4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方和业主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且业主已按约交楼后,监理工作进入保修期,在工程保修期满后,监理单位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至少30日通知对方,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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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之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31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30日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四十二条 业主如果因非监理单位原因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10日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因暂停所涉及的费用双方协商处理,前期的监理费用按实结算。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充分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10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之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九、 监理报酬
第四十四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五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单位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参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采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报酬。 第四十七条 监理单位因取得的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及其他款项(如奖励)而发生的一切税费由监理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收到业主支付的监理报酬及其他各种款项,监理单位应向业主提供合法票据。监理单位提供票据不合法的,业主单位有权拒绝付款。由此造成延迟付款的,业主无需支付滞纳金。
第四十九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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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3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十、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专用条件所述方式解决。 十一、 其他
第五十一条 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实际上的转包行为。如发生实际的转包行为,业主有权要求终止监理合同,并通知监理单位退场。监理单位在接到要求退场的函后10日内交接、结算完毕后退场。
第五十二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业主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以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五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的,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经济奖励,因取得经济奖励而发生的税费由监理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十五条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六条 监理单位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监理工程项目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业主申明的秘密,监理单位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方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五十八条 双方的其他未定事宜,可在专用条件中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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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除通用条件的约定外,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单击此处输入法规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单位任命单击此处输入监理工程师名字为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除非业主要求,监理单位不得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配备情况具体如下:
1、设立监理技术总工,专门负责审查各个专业图纸,负责整理跟踪归类现场各类质量问题并及时上报业主;2、业主有权更换业主认为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3、设立园林工程师,负责检查现场材料进场验货以对图纸提出意见;4、其中建筑面积每10万平方米专业土建工程师不少于三人,专业给排水、电气工程师各不少于一人,园林工程师不少于一人。若人力不能满足要求,甲方有权要求增加监理工程师人员。
第五条 监理单位除完成通用条件中约定的职责外,还应完成以下工作:
(1)复核建筑物控制轴线及控制标高与周边建筑物、市政道路和市政设施的关系,抽查、复核建筑物的施工轴线及沉降。
(2)根据广州市安监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书》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要求,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及安全防护措施;
(3)审查竣工验收资料
(4)监理方接到验收通知后应及时到场验收,对于影响关键节点得工序应在施工单位报验后两小时内到场验收,否则将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单击此处输入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三条 业主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业主指派单击此处输入项目负责人为本工程的现场项目负责人,业主如需更换现场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单击此处输入天数日书面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业主应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如下设施:无。监理单位自备,业主应当给予补偿的设施:无,补偿金额: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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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单击此处输入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本合同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监理单位同意按下述方式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29.1 监理单位未履行“阅读、深化、审查施工图纸,在收到图纸之日起5天内提出图纸审查意见”的职责,导致返工、开凿及变更,增加了工程费用,监理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每发生一处监理单位向业主支付违约金0.1万元。
29.2 因监理单位对施工承包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督促不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每发生一次,监理单位向业主支付违约金10000元。
29.3 监理单位对业主提前告知的工程目标未积极响应,因未尽到本合同约定义务而影响项目周计划、月计划落实的,监理单位需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
29.4 因监理单位原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未一次性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未能达到业主的各项控制目标(品质、进度、安全、投资、环保等等),监理单位向业主支付监理费结算价1 %的违约金/次。
29.5 涉及业主商业私密或未经公开的决策意见,监理单位应在知情后予以保密,如经查实为监理单位人员泄露,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向业主支付每次20000元的违约金,同时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6 针对业主方第三方评估中的实测实量要求,监理项目部应成立不小于3人的实测实量组,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所有测区的实测实量,并且进行50%测区的复查,每周提交实测实量报告。所测数据应客观真实,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将收取1000-3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三十条 通用条件第3款所述的“严重质量事故”是指造成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在单击此处输入金额元(含单击此处输入金额元)以上的质量事故,第7款所述的“巨大经济损失”是指达到单击此处输入金额万元以上(含单击此处输入金额万元)的损失。
第四十四条 双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由业主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报酬。该费用包括完成甲方委托监理工作全部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必须的设备、设施、办公用具、测量用具、监理公开招投标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等。
44.1 本工程监理报酬采用下列第(2)方式计算。 (1) 以单击此处输入金额元的总价进行包干。
(2) 单价:单击此处输入金额元/m2建筑面积,暂定总价:单击此处输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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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单击此处输入计算方式
44.2 监理报酬以本条44.1款第(2)种方式计算的,建筑面积的计算和确定方法为:最终监理费按单价乘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面积进行结算,监理报酬总价为单价×建筑面积。
44.3 监理报酬以本条44.1款第(3)种方式计价的,其具体结算方法为: 单击此处输入具体结算方法
44.4 监理报酬按 工程施工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案如下:
监理进场后十五天内支付 万元监理费,履约期内基坑支护完成并移交时支付监理酬金 万元;结构完成到±0.00时支付监理酬金 万元;结构完成到2/3时支付监理酬金 万元;结构封顶时支付监理费 万元;外墙装修及外排栅拆除完毕支付监理酬金 万元;地下室综合管线及设备安装完成时支付监理酬金 万元;土建与精装修移交完成时支付监理酬金 万元;室内电梯安装及验收完成时支付监理酬金 万元;室内工程装饰完毕支付监理酬金 万元(累计付款至监理酬金的80%);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支付监理酬金 万元(累计付款至监理酬金的85%);乙方报送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甲方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监理酬金的88%;结算完成且业主收楼率达到85%时支付至监理酬金的97%;
监理单位每次请款均需要提供上一付款节点到本次付款节点中全部工作面30%面积的实测实量数据作为请款依据。
剩余3%监理费(无息)在工程保修期(24个月)滿后10天内支付。
监理单位收取监理费同时,应向业主开出全额合法有效发票。监理单位收取结算款时,应提供含剩余监理费的发票。
从监理费中提取1元/㎡用做项目部监理人员的奖励基金。业主通过正式发文定期对建立项目部工作出色的监理员进行奖励,奖金由监理单位发放,若监理单位没按业主规定执行,业主有权在监理费用中扣除不超过1元/㎡的监理费。
44.5 如本工程获得单击此处输入荣誉要求以上荣誉,则业主增加单击此处输入奖励内容的监理报酬作为奖励。
44.6 附加工作报酬:单击此处输入附加工作报酬 额外工作报酬:单击此处输入额外工作报酬
第五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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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八条 其他约定:单击此处输入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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