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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

2021-01-14 来源:钮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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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

作者:邱慧欢

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年第07期

[提要] 自2012年互联网金融发展元年以来,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支持,互联网金融得到了非常迅猛的发展,但是同时消费者信息安全、资金安全、监管机制争议等互联网金融问题也日渐显现出来。本文从征信体系、技术层面、参与者风险意识以及外部监管角度分析导致目前互联网金融问题发生的原因,并从国家、企业、消费者三个主体出发,提出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网络金融;金融经济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3月5日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2014年两会,周小川明确表示要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推进金融市场改革,同时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说明互联网金融发展已经引起了中央高层的重视。在快速发展的背后,互联网金融到底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何在,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又该提出怎样的对策,这值得我们思考。

从阅读国外的文献情况来看,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成因方面,学者大都认为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原因造成。Diamond和Dybvig(1983)认为,金融模式和金融产品的创新越是繁杂,越容易致使风险产生。(Hildebrand et al.2010)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具有追逐利益的特性,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可能会对风险疏于防范。与国外学者不同的是,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问题和对策方面,国内学者则进行了多方面不同的研究。比如,在互联网金融概念界定、特征等方面,杨宏芹、王兆磊(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技术作为主导的金融行业,且相比较传统金融存在技术、管理方式和理念的改变;陶娅娜(2013)提出互联网金融由传统金融和以当代发达的科学技术相互融合而形成,发展模式主要有第三方支付、P2P小额贷款、众筹融资、互联网货币、电商金融等形式。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方面,陈道炜(2014)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模式出发,提出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隐患;钟成春、肖照国(2014)则是从发展现状角度剖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许荣、刘洋、文武健、徐昭(2014)从金融体系功能分阐述互联网金融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风险。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钟成春、肖照国(2014)借鉴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经验和我国具体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实践提出了如何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加强监管。而杨群华(2013)则是从安全体系、风险管理体系、法制体系三个角度出发,分析如何有效应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杨宏芹、王兆磊(2014)提出在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时应确立相应的原则。何文虎、杨云龙(2014)在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发展模式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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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之上,从制度和非制度因素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风险的成因,借鉴国外经验,同时基于我国的互联网监管机构的金融风险,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纵观国内外的文献,国外学者由于缺少对中国互联网金融具体发展状况的深入剖析,所以不能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问题提出实质性意见;而国内学者对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及对策的研究更偏向于理论性和一般性的研究,大多是以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和发展模式为落脚点,借鉴国外的经验来提出建议。鲜少有文献从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现状引发的问题出发,探究互联网金融发生问题的原因,这导致我们互联网金融分析缺乏坚实的基础。本文从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出发,进一步分析互联网金融问题发生的原因,让互联网金融的对策建议更具有针对性。本文随后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指明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的现实情况及问题,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探讨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最后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对策。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让我们看到了其内在强大的生命力,但是与此同时,p2p网贷平台跑路等事件让消费者惊讶不已。从互联网金融目前可以了解的现状出发,可以从更深层次反映互联网金融背后的问题。

第一,消费者信息泄露频繁。信息安全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提,但是随着人们越来越频繁的在网上进行购物、支付等各种活动,用户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同时,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技术存在漏洞,很容易遭受病毒、黑客的恶意攻击,目的就是为了窃取消费者的信息。2013年3月,支付宝出现重大漏洞,通过引擎搜索便可获得大量的支付宝转账交易信息及个人敏感信息,包括付款账户、邮箱、手机号等,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一旦消费者的信息被泄露,人们正常的生活会因此不安。

第二,消费者资金安全堪忧。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通过调查表明,截至2014年12月,已经有338个P2P网贷平台出现提现难、破产等问题。乃至有P2P平台出现半天“秒下”的情况。由于网贷平台只是作为一个中介机构,撮合业务的成交,若发生贷款人违约事件和互联网金融企业出现跑路问题,全部风险都要由借款人承担,消费者的资金赔付因为没有完善的救济制度得不到安全保障,从而白白蒙受损失。

第三,监管机制仍有争议。金融监管在目前的体系之下都是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李克强在2014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明确指出,推进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必须要加强监督。虽然互联网金融监管已经进入了高中央层的视野,明确对于新生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应该进行监管,但是就如何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尚未达成统一意见。 三、导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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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问题对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有着巨大的阻碍作用,到底有什么因素导致这些问题的发生呢?对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内在的原因。

第一,我国缺乏统一完善的征信体系。由于我国没有完善的征信体系,互联网金融企业对于借款者的获取信息不完全,无法判断信息的真实性,容易导致错误的判断。在网络贷款模式下,网贷平台虽然可以通过自身拥有的信息资源及与电商企业合作,根据贷款者的消费记录、征信情况等构建一套信用评价体系,对贷款者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但是由于不同企业有不同的征信体系,相互之间不能合作,会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运作的效率低下,而且准确性低。

第二,我国技术问题突出。我国互联网技术自主性程度不高,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出于自身技术限制、降低成本、尽快分享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好处等方面的考虑,直接购买外国技术设备支撑来支撑金融业务的发展,但是由于缺乏技术自主产权优势,国外的设备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形成了潜在威胁。与此同时,互联网企业只是为了追求高收益,内部缺乏对技术设备的检测和维护,会受到病毒、黑客等人为破坏而造成网络软硬件瘫痪,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导致金融业务中断。

第三,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消费者的风险意识都很薄弱。在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兴行业当中,非传统金融企业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其对于潜在的风险缺乏足够重视,也不像传统金融企业有着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为了吸纳尽可能多的资金,网贷平台、推出理财产品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都承诺过高的收益率,容易出现资金链困难。消费者仅仅是受一些网贷平台高收益率的诱惑,凭借自己所拥有的一些投资经验办理相应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而没有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防范,很有可能导致财产的损失。

第四,外部监管不当。一是缺乏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场准入门槛低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质量良莠不齐,互联网金融整个行业都处于一种无序、混乱的发展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存在潜在的威胁,如网贷平台跑路事件;二是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法规欠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由于我国金融业是分业经营,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都只是单纯针对金融领域,而没有系统的法律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三是监管漏洞。在我国,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监管的原则等问题仍旧是一个难题,导致了监管机制仍有争议,不能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对策建议

分析了可能会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可以从国家、企业、消费者三个主体出发对症下药,使得提出的建议更具有针对性。

第一,国家层面。国家站在一个决策者的角度,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可以指导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地发展。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及时启动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特别是对互联网金融比较重要的步骤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如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电子签名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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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确立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违法的处罚措施等。同时,及时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剔除滞后的规定,并根据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特殊性,量身定做符合互联网金融企业权利义务的法律;二是明确监管主体。针对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日益显现的趋势,需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综合监管,国家应在“一行三会”之外单独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机构,根据其业务的特点,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监管。通过监管,防范和管理互联网金融风险,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信心,还可以减轻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国家也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要以鼓励为主,同时对于可能会对其健康发展的因素进行严格管理。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初期,它会给我国经济带来新的活力,所以对于互联网金融要采取适度监管的方式,希望给我们的经济更多好处;三是建立健全的全国征信体系。针对目前行业数据较为分散,且我国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社会征信环境相比英美国家还存在不足的地方,因此我国可以以政府部门为指导,采用统一的数据标准和信息技术,以数据共享机制作为基础,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构建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由中国人民银行,在现有信用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对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企业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的采集,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收费的互联网征信体系。

第二,企业层面。互联网金融企业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主体,任何细小的举措都会对互联网金融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规范自身的经营,努力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防范企业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同时,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通过技术创新,提高防御黑客、病毒的侵害的能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的业务竞争力。

第三,消费者层面。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金融的特性,因此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尤其重要。一是自我教育。参与互联网金融需要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消费者自身要加强学习,努力适应互联网金融特殊的消费环境。同时,消费者要树立一定的风险意识,不能一味地寻求高收益而忽视潜在的风险,这样很容易造成财产损失;二是要有追偿意识。目前,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初期发展的阶段,对其的监管必然不是非常完善,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发生倒闭、跑路事件,在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必须有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努力追偿,这样也可以为监管部门提供相应的借鉴,之后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会更加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1]钟成春,肖照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及监管模式分析[J].黑龙江金融,2014.8. [2]陈道炜.互联网金融现状、风险及防范对策[J].海南金融,2014.10. [3]程雪军.论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法律监管[J].中国外资,2013.18. [4]陶娅娜.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J].金融发展评论,2013.11.

[5]何文虎,杨云龙.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基于制度因素和非制度因素的视角[J].金融发展研究,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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