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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重组的税收筹划

2022-11-05 来源:钮旅网
企业债务重组的税收筹划 毛鑫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双方的债权债 项经济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 务关系进行修改的有关事项的处理。企业之间的债务重 组方式有五种:一是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 务;二是以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 产等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三是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 国有企业债转股;四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 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 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五是以上四种方 式的混合重组。债务重组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已经越来越 普遍,通过债务重组既可使债权人及时收回债权,又能 减轻债务人的筹资压力,但重组过程中会涉及到多个税 种,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还可能会涉及契税、 土地增值税等,合理地筹划债务重组方式可以适当降低 重组双方企业的税负。 一、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1.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在企业债务重组中,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 偿债务在税务处理上只涉及企业所得税。债务人应将重 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实际的现金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 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期末计算出 重组所得应交纳的所得税。对于债权人来说,应将重组 债权的计税成本与实际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 当期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企业在债务重组中,可以存货、以短期投资、固定资 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清偿企业债务。以 存货清偿债务所涉及到的税种不仅包括所得税,还涉及 流转税,包括消费税和增值税;以短期投资、固定资产、 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所涉及 的税种包括所得税、营业税等。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 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 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 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 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 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 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3.以债务转为资本 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 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 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 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 所得额: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 项投资的计税成本.并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 非现金资产或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 为当期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包括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 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 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计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计的金额确 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 减计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 重组损失。 5.混合重组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 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 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 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 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人企业当期的应 纳税所得额中。同时,债务人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 产.应视同销售,其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 视为转让非现金资产的损益。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 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 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当期应纳 税所得额。 税处罚风险。由于债务人没有发生实际损失,且符合双 方合作要求和利益,因此该方法是可行的。 二、债务重组的税收筹划技巧及案例分析 1.变债务重组销售折让为后期购货折扣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购货方由于经营困难.无法 2.以货抵债不如先销售后抵债 纳税人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虽然没有发 生直接销售行为,但仍是一种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 有权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应当按纳税人销售同类应 及时足额支付货款,这时销货方为加速资金回笼,对债 务进行重组,会给予购货方一定的货款折让。债权人给 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缴纳的 消费税。这时我们可以先用较低的销售价格按正常销 售手续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债权人,然后再通过有关 予债务人货款折让让步的债务重组,债权人要考虑债务 重组损失是否涉及增值税计税依据发生变化,债务人要 考虑债务重组所得是否涉及进项税额的转出,否则会带 来纳税风险。 例1:甲企业从乙企业购买一批产品,含税价格为 234万元,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 务。通过债务重组,乙企业同意对甲公司购货赊欠的货 款给予35.1万元的折扣。这样,债权人乙可以签订在重 组协议后及时收回欠款。 对债务人甲来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 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故债务人甲应该转出进项税额=35.1÷(1+17%)X17%=5.1 (万元)。如果债务人甲不转出进项税额,会面临受到增 值税处罚的风险。 对债权人乙来说,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 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 项税额中扣减。因而35.1万元折让额应冲减销售收入和 销项税额,但是234万元销货款已按全额开具了增值税 专用发票,按规定已申报了全部销售收入200万元和销 项税额34万元,这样,就造成了多缴增值税5.1万元。虽 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上抵减了25%的所得税,但还是造 成利益损失3.825万元[5.1×(1—25%)】。 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还将在今后的业务中发生购销 活动,双方可以达成如下协议:债权人将在以后销售给 债务人货物时,分期分批给予35.1万元的折扣,即将债 务重组事项转为后期销售折扣.既可以减少债权人增值 税损失,也不会给债务人带来增值税处罚风险。 债权人在开具发票时.将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具在同 一张发票上,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这 样债权人35.1万元折扣部分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1万 元,在后期销售折扣中得到扣减:债务人取得的35.1万 元折扣收入,不需要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消除了纳 账户调整抵减“应付税款”,这样可以减少企业应缴的 消费税。 例2:甲汽车公司2009年12月份对外销售A型小 汽车200台,当月平均对外销售价格20万/台,最高销售 价格25万/台,最低销售价格15万/台,另外甲企业欠乙 企业250万的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双方协商用10台小 汽车抵偿该欠款,假设A型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5%。 每辆小汽车的成本价为l0万/台,城建税税率为7%,如 何筹划可使双方税负最低,现有如下两个方案: 方案一:直接用lO台小汽车(市场公允价值20万/ 台)抵偿甲公司欠乙公司250万元的债务 (1)甲公司涉税情况如下: 应交增值税=20×l0×17%=34(万元) 应交消费税=25×10×5%=12.5(万元)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12.5)X(7%+3%)= 4.65(万元) 应交所得税=[(20—1O)×10—12.5—4.65+(250—20× 10—34)]×25%=24.71(万元) 甲公司在债务重组中的总税负=34+12.5+4.65+ 24.71=75.86(万元) (2)乙公司涉税情况如下: 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 债务重组损失=250—200—34=16(万元),可调减应纳 税所得额l6万元,抵减所得税4(16 ̄25%)万元 合计扣税:34+4=38(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先将10台小汽车以每台15万/台的 价格销售给乙公司,然后用该金额偿还欠乙公司的债 务,不足偿还的部分,甲乙公司协商予以豁免。 (1)甲公司涉税情况如下: 应交增值税=15 ̄10 ̄17%=25.5(万元) 应交消费税=15 ̄10×5%=7.5f万元)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5+7.5)X(7%+3%)= 3.3(力元) 应缴土地增值税T-(2200—1350)x40%一1350x5%= 272.5(万元) 应交所得税=[(15—10)×10—7.5—3.3+(250—15×10- 25.5)1x25%=28.425(万元) 应缴所得税=[2200一(1200—200)一50—5—1.1—272.5]  ̄25%=217.85(万元) 甲公司在债务重组中的总税负=25.5+7.5+3.3+ 28.425=64.725(万元) 甲公司在债务重组中的总税负=50+5+1.1+272.5+ 217.85=546.45f万元) (2)乙公司涉税情况如下: 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5.5万元 债务重组损失=250—150—25.5=74.5(万元),可调减 (2)乙公司的缴税情况如下: 应缴营业税=200×5%=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74.5万元,抵减所得税18.625(74.5× 25%)万元 合计扣税:25.5+18.625=44.125(万元) 通过方案一和方案二的对比,可以实施方案二,甲 公司可以少纳税11.135(75.86—64.725)万元,乙公司可 以多扣税6.125(44.125—38)万元,可见将货物直接抵债 转换为将货物先销售后抵债能同时减轻债务人和债权 人双方的税负。 3.以不动产抵债的筹划 当债务人以房产抵偿债务时,为了达到降低债权人 和债务人双方税负的目的,在债务重组时债权人和债务 人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税收筹划:首先,债权人 豁免债务人所欠的部分债务,然后双方可在重组协议中 约定以房产的协议价(市场价,账面净值)为计价基础, 再以此价格抵偿所剩余的债务。经过这样有效的税收筹 划就可达到预定目标。 例3:2009年甲公司欠乙公司贷款本息合计2200万 元,其中本金2000万元,利息为200万元。甲公司由于自 身经营不善.难以偿还乙公司的借款本息。双方公司协 商。决定进行债务重组。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一座位于 繁华市区的房产来抵偿其所欠全部贷款本息。该房产原 购置成本12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不考虑残值。房 产的市场价约为2000万元,评估价值为2200万元,税务 机关核定其扣除项目金额为1350万元(含交易所涉及的 各种税费)。假设该地区契税税率3%,营业税税率5%, 城建税税率为7%。甲乙两公司有如下两个方案进行房 产抵债重组。 方案一:重组协议约定甲公司以房产的评估价2200 万元抵偿乙公司的全部贷款本息。 (1)甲公司的缴税情况如下: 应缴营业税=(2200—1200)×5%:5O(万元) 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 应缴印花税=2200 ̄0.5‰=1.1(万元) 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 ̄(7%十3%)=1(万元) 应缴契税=2200x3%=66(万元) 应缴印花税=2200 ̄0.5%。=1.1(万元) 应缴所得税=(200—10—1—66—1.1)x25%=30.48(万 元) 乙公司在债务重组中的总税负=10+1+66+1.1+ 30.48=108.58(万元) 方案二:两公司协商,首先乙公司豁免甲公司所欠 的利息200万元,然后以市场价为基础,甲公司房产作 价2000万元抵偿所欠贷款本金。 (1)甲公司的缴税情况如下: 应缴营业税:(2000-1200)x5%:4O(万元) 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JJ[1=40 ̄(7%+3%)=4(万元) 应缴印花税=2000 ̄0.5‰=1(万元) 应缴土地增值税=(2000—1350)x30%=195(万元) 应缴所得税=[200+2000一(1200—200)一40—4—1—195]  ̄25%=240(万元) 甲公司在债务重组中的总税负=4O+4+1+195+240= 480(万元) (2)乙公司的缴税情况如下: 应缴契税=2000 ̄3%=60(万元) 应缴印花税=2000 ̄0.5‰=1(万元) 应缴所得税=一(200+60+1)×25%=一65.25(万元) 乙公司在债务重组中的总税负=6O+1—65.25=一4.25 (万元) 从上述两个方案的比较可以看出,采取方案二,甲 公司可节税66.45(546.45—480)万元,乙公司可节税 l12_83(108.58+4.25)万元。显然,在债务重组中,如果债 务人以其拥有的房产抵偿债务,债权人在适当豁免债务 人所欠债务的同时,促使债务人降低抵债房产在抵债时 的作价,就完全可以达到降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税收 负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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