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国内税法规避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一)收入最小化法
1.通过减少收入规避企业所得税
其中最常用的是转让定价法,它是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在我国,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金额要占到避税金额的60%以上。
转让定价避税就是在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各方为了打到整理税负最小化的目的,采取高于或者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的方法,转让相互间的货物、固定资产,劳务,资金和无形资产等,从而实现低税负的行为。从国内来讲,主要表现在利用税率差异,将高税负地区企业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等手段转向低税负地区。具体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在购销业务中转让定价,第二,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转让定价,第三,在租赁业务中转让定价。第四,在转让无形资产的过程中转让定价。第五,在融通资金的过程中转让定价。
2.延缓收入
从财务管理方面讲,货币具有时间价值,企业会尽量晚地确认收入,从而尽量迟地缴税。
(二)扣除最大化法
1.材料法
是指企业在计算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自己的成本计算法。
实际成本核算法可分为先进先出法,先进后出法和加权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计算方法所产生的结果对企业的利润的影响是不同的。
2.费用法:
①折旧法:
企业可以选择的折旧计算方法有使用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并不改变企业整体的折旧费用,但通过对不同折旧方法的选择,可以使折旧年限内每年折旧费用发生改变,提前确认折旧费用可以使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递延,从而获取资金时间价值,一般来说,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使企业承担税负最轻,年数总和法次之,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最差。
②费用分摊法;
企业费用分摊法大致有三种,第一,实际费用摊销法,即根据实际费用进行摊销。第二,平均分摊法,即把一定时间内发生的费用平均摊在每个产品的成本中。第三,不规则摊销法。即根据经营者需要进行摊销。由于不同费用分摊方法与利润与纳税有不同的影响,这同折旧法有很大的相似性,不再重复。
③筹资法;
筹资法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税负减少的方法。的方法有争取财政拨款和补贴、金融机构贷款、自我积累、社会集资和企业间拆借、企业内部集资等。这些筹资方法产生的税收后果都有较大的差异。一般来说,自我积累筹资方法所承
受的税负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筹资所承受的税负,企业间互相拆借所承受的税负重于企业内部集资所承受的税负,这也就为避税行为提供了选择空间。
④租赁法
从避税角度来看,承租人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对出租人来说,他不必为如何使用或者利用这些设备及如何从事经营活动而操心,可以轻易地获取租金收入。因此承租人与出租人形成了同一利益集团。
3.人工费用避税法
人工费用即工资,工资额的扣除是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支付给职工工资总额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工资标准,二是职工人数。两者乘积为工资总额。由于企业对职工人数的控制有一定自主权,工资标准实际上也有“空子”可钻,从而导致企业有可能扩大这两个因子,缩小计税依据,产生避税效果。
(三)利用税收优惠法
1.纳税主体身份避税法
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了许多特殊纳税主体,它们享有与其他纳税人不同的优惠,于是一些企业想法设法成为税收优惠主体,或与这些享受优惠的企业建立关系。比如: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及老少边穷地区相关企业可享受很多税收优惠。
2.利用亏损抵补避税
为了使企业能够持续经营,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从其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抵补:当年不足抵补的,可以向下年延续抵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此,有些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搞假亏损享受抵补,使有利润的年度也可不交所得税,或者少交所得税,达到避税目的。
3.利用15%或24%的优惠税率避税
我国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深圳、汕头、厦门、珠海、海南等经济特区,以及上海等沿海开放城市、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等的所得税税率实行优惠,优惠税率为15%,这些地区的老城区税率为24%。这些非优惠地区的企业可通过联营、信托、合资等办法去低税率地区投资办厂。进行挂靠避税。
4.利用“两免三减半”避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起年度“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很多涉外企业一方面想尽办法推迟开始获利年度。另一 方面是在获利后享受完”两免三减半”优惠,就注销原企业再重新注册登记,以图继续享 受该优惠,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5.投资抵免
该政策是指对纳税人在境内的鼓励性投资项目允许按投资额的多少抵免部分甚至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从1999年开始,中国政府开始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实施投资抵免政策,其目的在于鼓励企业在中国境内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以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加强资源综合
治理等目的。但“新技术、新工艺”的界定有一定的弹性,若企业原本不符合条件,却千方百计在“新”字上面做技术方面或公关方面的文章,使得本不属于新技术、新工艺的设备归于“新技术、新工艺”则属于避税行为。
6.再投资避税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凭接受投资企业的书面证明,报经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审查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应纳所得税税款的40%;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和批准后,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此项税收优惠的初衷是鼓励外资企业再投资,若操作不规范或事后监管不力,易出现外商投资者将利润投入后再以各种名义或手段抽出的情况,从而导致政策目的落空,国家税款白白流失。
二、利用国际税法规避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一)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避税
1.关联交易行为的理论基础:内部化理论(这段似乎和避税没有关系,我就没打。如果需要告诉我一声,我再添加。)
2.实物交易中的转让定价避税
实物交易中的转让定价具体包括关联企业间在产品、设备、原材料、零部件购销、投入资产估价等业务中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这是目前转让定价避税中最重要也是使用最频繁的一种方式。其主要手段是通过“高进地出”或“低进高出”转移利润,规避我过的税收。
“高进低出转移企业利润”。控制企业原材料、产成品的购销价格是转让定价最常见的办法。我国的大量外商投资企业都是跨国企业的联属企业,其与境外母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存在着大量的商品交易关系。这些企业往往是“两头在外”,即企业原材料、零部件从国外进口或来料加工,产成品返销境外市场。外商往往利用中方合作者对国际市场行情不了解,通过合约控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供、产、销三环节的前后两头,从境外关联企业高价购进原材料、零部件,又人为压低价格将产成品销售给境外关联企业,从而将企业利润转移到境外,造成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大量亏损或微利,使我国税收在这种虚亏实盈中白白流失。这种情况在外商独资企业和由外商承包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尤为突出。
3.资金借贷中得转让定价避税
主要是指在关联企业间资金借贷业务中通过转让定价,人为提高或降低利率,利用税前列支利息,在公司集团内部重新分配利润,以达到少交或者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4.劳务、租赁中得转让定价避税
公司集团内部广泛提供的劳务、租赁交易,包括行政管理、技术和商业服务以及财务、设备租赁的收费方法,影响着母公司与其联属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劳务,租赁中的转让定价避税是指在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劳务和租赁服务中,在劳务收费标准上采取“高进低出”的办法,低税区的企业收费高,高税区的企业收费低,甚至不收费,以此转移利
润,规避税收。
5.无形资产交易中的转让定价避税
无形资产交易中的转让定价避税是指关联企业间通过签订许可证合同或技术援助、咨询合同等,提高约定的支付价格,转移利润,规避税收。这类转让定价主要涉及专利、专有技术、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转让以及相关的技术援助和咨询等。由于其转让和使用的定价标准难以掌控,我国没有收费的明确规定,而且由于其专有行,无可比市场的价格,其价格的确定更是难以掌握。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抬高资产作价。低税区企业在向高税区关联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时,有时采取提高一次付清支付的额度,有时是以受让企业的产成品销售收入或利润为基数,提高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百分比。
(2)重复收费。低税区企业在向高税区关联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时,除单独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外,在货物价格中仍包含无形资产使用费;或在高税区关联企业参与研发项目费用的成本分摊后,对研究成果的转让仍收取特许权转让使用费。
(3)隐藏所得。低税区企业在向高税区关联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时,通过抬高设备作价,把技术转让费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躲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所得税。
(4)不合理分摊研发成本。比如母公司与多家子公司共同研发一种技术或产品,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在各参与方之间合理分摊研发费用,而让处于高税区的企业承担较多的费用,认为增加其税前扣除,以规避税负。
(二)“资本弱化”避税
指企业投资者以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替代一部分权益性投资,通过人为调整企业的资本结构达到避税的目的。企业为了寻求自身价值最大化,可通过增加负债以增加节税价值,当然,不存在关联企业间融资的情况下,企业负债并非越多越好,因为负债过高,会增大企业的风险,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不良的影响。但是,如果融资活动是在关联企业间进行,企业投资者用关联方贷款替代权益资本投资,就既可以获得节税效果,又能避免因负债而产生的经营风险。资本弱化充分利用了股息应以税后利润支付,而利息可税前扣除这一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不同待遇。其特点是企业负债与权益资本的比例不合理,注册资本太少,借入资金过多,债务风险太大。不符合正常企业生产经营的要求。资本弱化在税收上的结果是企业人为增大了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应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通过利息支出转移利润,规避税收。
当前,以资本弱化的形式进行避税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这种避税方法与“高进低出”等常见的避税手段相比,形式更加隐蔽,危害性更大,不仅造成了税款流失,而且还会影响我国引进外资的实际效果。
(三)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需要,三十年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区域性优惠,减免税期,行业性优惠,出口型企业优惠,先进技术企业优惠,再投资退税,投资抵免和亏损结转八大类。这些优惠措施无疑对吸引国外资本,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当时经济发展的条件制约,税收优惠政策呈现出了“地区倾斜”、“内外有别”、“普遍优惠”的特点,在优惠政策的运用中又比较僵化,没有因应经济形势的变化做适时调整。而且在制定这些税收优惠政
策时,对税收政策作用考虑较多,对税收征管困难考虑较少,缺乏对优惠措施的实际效果的分析和具体操作的可行性研究,这样就给一些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漏洞和缺点进行避税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四)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利用国际避税地从事避税活动,是跨国企业规避投资国税收的重要手段之一。跨国企业往往利用国际避税地免税或者低税的条件,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关联企业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以减轻公司集团的整体税负。
还有就是例子我没有往上打,因为特别多我怕打出来又不用,你看看哪里比较重要,我就再补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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