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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文 号】川财税﹝2001﹞20号【发文日期】2001-08-07【实施时间】2001-08-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6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地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产权,确认全部产权属于省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才能在2001年1月1日全2003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企业产权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监狱、劳教企业免征所得税的条件,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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