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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规定

2022-10-09 来源:钮旅网
河南中医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顺利实行学分制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二条 实行弹性学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中医类专业:本科5年,允许在4—7年内完成学业;中药类专业:本科4年,允许在3—6年内完成学业。攻读双专业、双学位一般延长1年,最多不得超过2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报到时间前写信(以当地邮戳为准)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因病需附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寄到学院;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经过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所交各种费用一律不退)。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经学院医院诊断,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即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未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重新入学

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重新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学生本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属院(部)或年级办公室注册报到。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各院(部)或年级办公室在开学当日将到校人数和请假、旷课学生名单汇总后分别报学生处和教务处各一份备案。

第四章 课程设置与成绩考核

第八条 根据我院所属学科特点,将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一)必修课:指根据培养目标和专业基本培养要求,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该专业学习必须修读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二)限选课:指加深和拓宽专业基础而开设的,在规定范围内供学生选修的课程。

(三)任选课:为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扩大学生知识面课程,由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以任意选修的课程。

第九条 各类课程学分数所占的比例为:必修课约70%,限定选修课约20%,任意选修课约10%。

第十条 各门课程学分的计算,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以每学期18周为计算单位。

(一)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及其它教学环节的学分计算,用各门课程的课时数除以18,即每18个学时为1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每20学时为1学分。

(二)毕业实习、毕业设计、专题实习、阶段实习、集中组织的社会实践等,每周为1学分。某一阶段从事多项活动,不重复计算学分。

(三)公益劳动、入学教育等活动,学生必须参加,实行考勤,进行考核,不计学分,但作为审定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各类专业学生应修的总学分最低数为:医科类五年制本科260-265学分;药科类四年制本科210-215学分(具体学分应根据专业和专业方

向不同,由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确定)。

第十二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60分(及格)以上,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考试方法以闭卷笔试为主,亦可采用实际操作、答辨等考试方法。考试成绩的评定,统一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第十四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的考核分为考试课和考查课。

考试课程的考核:分为无实践环节和有实践环节的课程。无实践环节课程的考核采取笔试的形式,有实践环节的考核分为笔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二种形式,其中笔试又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二种形式,客观题实行读卡机阅卷,主观题由课程所在学科教师实行流水阅卷。

考查课程的考核:基本同考试课程保持一致,但其中主观题的考试由任课教师自行组织。

任意选修课的考核可采取多种形式,成绩实行末段淘汰制,要求至少5%的不合格率。

凡必修课、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成绩在40-59分者,允许补考;40分以下者一律重修。凡任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可重修,亦可另选。考试不及格而重修的课程,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重修完;若不按规定时间重修,则该课程学分为0,不再给予重修机会。重修课程的考试按重修的有关规定办理。补考不及格者,一律重修。

第十五条 学籍成绩表采用学分、考试分数、学分绩点并行记录的方法。其学分绩点规定为: 百分制 绩点数

第十六条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各院(部)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先将学生的考试成绩化为绩点数,然后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为课程的学分绩点。

90-100 4.0-5.0 80-89 3.0-3.9 70-79 2.0-2.9 60-69 1.0-1.9 0-59 0 (二)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用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修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本期的平均学分绩点。

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的和

平均学分绩点=

各门课程的学分的和

(三)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第十七条 凡选定的课程未办理免听手续者,学生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和参加实验、考试等各教学环节。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负责,可采取各种形式随机抽查。一学期内学生无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院(部)办公室提出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学院医院诊断证明),经院(部)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可随补考或与重修考试一起进行。缓考不及格须交费重修。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即旷考)者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重修时,交费为正常重修费的两倍。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违纪或作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学籍由学校教务处专人管理,负责学籍变动和各门课程考试成绩记载。在校或已毕业学生因联系工作、出国等需要办理成绩证明时,必须使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成绩单,经制表人和校对人签字并报主管处长批准,加盖教务处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免听与先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各院(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公布的开课计划和本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根据课程的特点、先后顺序、搭桥规律,逐渐递进式选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选课每学期修习学分应安排在20-35之间;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经所在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降低选课学分。

第二十三条 定于每学期第十五周前,由教务处在网上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开设的课程目录,各院(部)主管教学的领导和学分制管理人员或院(部)选课指

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组织学生的网上选课工作。选课原则:主修专业的必修课必须全部修读;限选课只能在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选择;只有任选课方可在全院范围内选择。学生的选课计划一旦确定,不得更改。除非因选修课程时间冲突或所选课程停开。未选课程不能参加听课、考试、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习成绩优秀(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向所在院(部)提出免听申请,经学生所在院(部)和开课院(部)任课老师同意后,可免听自修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

第二十五条 免听自修课程每学期限于2门以内。要办理免听自修手续,还须在选课时交有关课程的自学记录和证明自学能力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免听自修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跟班参加考试,成绩合格以上者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学生申请免听的课程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由外校转入本校学习或由本校指定在其他高校修读的某些课程,须由转出学校或指定修读的学校提供正式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可以免修其中的合格课程。

第二十八条 实验课、见习、实习、毕业论文、技能训练等不得免听或免修。学生因生理缺陷不宜上体育课者,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经学院保健科和体育教研室审核同意,可免予跟班上课,但要参加学院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体育教师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习成绩优秀,学分绩点平均在3.0以上的学生,本人申请,院(部)主任同意并经教务处批准,可在教师指导下选修高一年级的课程。考试及格即取得学分,并记载成绩,考试不及格,不记载成绩,以后再修。

第三十条 对在学习中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可适当奖励一定的学分(具体办法另定)。该学分只能用于修习在校的各类课程,不能用于减免费用。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对上课、实习、实验、军训、劳动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者,须持相应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管理部门要从严掌握。因病请假,须持学院医院证明。学生请假1天者,由辅导员批准;3天以内者,由院(部)主管教学主任批准;1周以内者,由院(部)主任批准;超过1周者由院(部)主任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返校者,均按旷课处理。

1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12学时以内,给予警告处分;

(二)13-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25-50学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超过5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正常上课期间旷课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环节旷课1天按4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1学年旷课累计在30-60学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超过6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其它违纪行为由学生处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停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包括家长意见),经院(部)主管领导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必须离校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不享受奖、贷学金。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九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学院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休学期满应按规定的复学时间,提前2周向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需持县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经学院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可办理复学手续,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得复学,取消学籍。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断学习,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本人可以申请停学,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本条规定退学不属于处分)。

(一)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开学后无故2周内未报到者; (三)休学期满2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者;

(五)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或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本人自动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四十三条 自动退学的学生,需本人申请并填写退学申请表。应予退学或令其退学的学生,由院(部)填写退学申请表并经院(部)主任签署意见,由教务处报主管院长批准后通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1年)。

第四十五条 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外省转迁户粮关系。

第九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学校考核证实,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者。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高考分数低于所申请转入专业同年度最低录取分数线者; (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四)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五)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我校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须由本人向所在院(部)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所在院(部)推荐,拟转入院(部)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在本省内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认真研究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

(三)学生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由两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批准,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粮食部门;

(四)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十章 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

第四十九条 主辅修是指以本专业为主修,同一大类专业的其他一个为辅修。学生在第1、2两学年学习成绩良好,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2.5分,可在第二学年第二学期末选课时申请主辅修。

第五十条 必须在学好主修专业全部课程的基础上(取得合格学分),修读完辅修专业的全部课程并合格,方认可辅修毕业。未修完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者,不能认可辅修毕业;主修专业不能毕业者,其辅修专业亦不予毕业。辅修专业不能毕业,不影响其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授予,其课程学分可计入主修专业的任选课学分。

第五十一条 修读完本专业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除去毕业实习学分)的二分之一的课程,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0,在第二学年第二学期末选课时可提出申请修读第二专业;修读专业限于在同一大类专业中选择。修读双专业,必须修读完两个专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两个专业毕业最低要求的学分,方认可双专业毕业;第一专业学习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者,第二专业亦不予认可;第二专业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其修读课程的学分可转入第一专业的任选课学分。

第五十二条 修读完第一学位专业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除去毕业实习学分)的二分之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5,可提出申请修读第二学位专业。第二学位专业是指与第一学位专业不同系统的学位专业(我院现有医学学士,理学学士两种学位);同学位系统中的各专业不能作为第二学位来修读。修读完第一、第二学位专业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要求,认可其双专业,又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认可其双学位。若未达到第一学位授予条件者,第二学位不予认可;若未达到第二学位授予条件又未达到双专业要求者,所修第二学位专业的课程学分可计入第一学位专业的任选课学分。

第五十三条 攻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都必须系统地修完两个专业的全部课程,对于在第一学位(专业)已修过的并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在第二学位(专业)可以承认其学分。

第五十四条 攻读双专业的学生,只有在第一专业获得了毕业资格,第二专业也完成了应修读的课程学分,才准予第二专业毕业。攻读双学位的学生,只有取得第一学士学位者,所修读的第二学位达到相应要求,才能取得第二学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 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申报程序是:符合条件者,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统一在前一学期选课时提出,专业所在院(部)签署意见;所修专业跨院(部)的需两个院(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实施。

第五十六条 修读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其在校学习年限按第一、第二条的规定处理。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在发放主修专业毕业证的同时,发放河南中医学院辅修专业毕业证;获得双专业(双学位)的,在第一专业毕业证书上注明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资格;获得双学位的,在第一学士学位证书上注明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资格。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七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我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例规定的,可授予学士学位。符合辅修专业、双专业或双学位规定的,可授予辅修专业、双专业毕业证书或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生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报考研究生。提前毕业应在一学期前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生没有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经过考试所学过的80%课程成绩合格者,报学院审批,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条 学生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 学生修业期满(4年制和5年制在校累计学习年限分别不得超过6年和7年)总学分数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者;

(二) 学生修业期满总学分数达到了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但未按教学计划规定修满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者。

(三)毕业考试、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技能考核等实践教学学分未达到规定的学分者;

(四)德育评定不合格或体育成绩不合格者。

第六十一条 结业学生的重修考试必须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同时进行,并须在该门课程开课时就报名登记重考。重考不得单独命题、单独组织考试;英语四级重考须在校内进行。

第六十二条 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四年制(或五年制)累计不得超过六年(或七年)。本科生(休学者除外)超过四年(或五年)仍未毕业者,

自第五年(或第六年)开始应另行按学校标准缴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13级起在本科学生中开始实施。其它仍按照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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