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4年12月
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明确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法规要求。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所审议的事项程序性、个案性较强而无须对议案进行讨论时,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即通过传阅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除非监事在决议上另有明确意见的表述,监事在决议上签字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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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有权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应当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派监事会一名成员代其主持会议。未委派的,由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选出一名监事主持会议。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可根据实际需要或经三分之一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表明召开会议的原因和目的。
第九条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发言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但如有两名以上监事要求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的,则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当《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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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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