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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2023-08-29 来源:钮旅网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他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市政、水利水电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公司各项目部及施工队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证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该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公司工程部负责公司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司检查组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工程建设文件和资料、进入现场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各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

检查组对施工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可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工。

第六条 检查组责令整改的,项目部及各施工单位必须积极组织整改;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的,整改后工程部、项目部应组织验收,并将书面整改报告签署意见后报安全监督机构。拒不整改的,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对责令暂时停止施工未经允许启封施工或擅自复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予以处罚。

第七条 各级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防护用品交易市场,有关安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在市场内统一交易,施工单位在市场内统一购置。交易市场内的产品必须为符合国家标准并经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格产品。安全网等一次取费产品原则上新购置,确需重复使用的,使用前必须由安全监督机构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违反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规定的建筑工程,不予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价不合格。

第八条 为促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并实行目标管理制和定向创优制度。

工程部应制定企业和工程创建目标;确定创建目标的项目,应将创建目标在工程安全目标责任书中注明并在工程显要位置明示。工程部应积极跟踪服务,帮助指导项目部开展创建工作。同一项目部施工的单体工程面积五千平方米(含)或群体工程一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及投资2000万以上的市政、水利项目,无论是否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均必须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对获得各级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部,在年终评选中予以考虑增加相应分值。

第九条 建筑工程实行安全报监制度。开工前十五日内,工程部责成项目部办理安全报监,并提供有关资料;安全报监前,项目部必须监督各专业分包队伍按上海市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未办理安全报监和社会保险的不得开工。

工程部应与项目部签订工程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工程安全管理目标,并责成项目部与各专业分包班组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予以明确相互责任。

第十条 发生四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工程项目参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受到上级建筑工程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及工程项目参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经上级安全监督机构或工程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或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工程部对相关人员进行警示约谈。

警示约谈的对象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施工员、专业分包班组负责人等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项目部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索取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临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便施工中及时书面告知各专业分包单位。

项目部不得对各专业分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项目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各专业分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 经营部、项目部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根据省、市工程造价部门的规定,计列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到基础和主体完及竣工,经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后,由项目部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基础(主体)安全评价和综合安全评价。经安全监督机构评价合格的,出具《基础(主体)安全评价报告》和《建筑工程安全评价报告》。

项目部、经营部凭《基础(主体)评价报告》和《建筑工程安全评价报告》向投资监理申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核定,按规定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部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

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岗。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明示身份。

对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状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须参加工程部组织的年度强化警示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年终先进评选资格及项目负责人职务。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料员、急救员等相关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应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由公司总工、工程部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公司总工审批。

对达到规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将此类工程在现场公示。工程

部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市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及有资格单位进行专家论证审查。专家论证审查结果在3日内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队伍实施,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程。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由项目部组织监理、安监等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不得使用。

起重机械和各类设备位置要合理布置。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项目部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管理人员名单和规格型号要挂牌明示。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单排脚手架,推广使用新型脚手架。脚手架搭设要遵循“先方案、后施工”的原则,搭设完毕按规定组织验收。脚手架拆除前,

要制定拆除方案;拆除过程中,要设专人监护。悬挑脚手架悬挑部位必须经设计使用型钢,附着式提升脚手架产品应经建设部组织鉴定合格,由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严格按规范标准设置,执行三级配电和TN-S系统。临时用电电缆要按规定埋地敷设,垂直供电沿墙敷设。

建筑工程外立面必须使用安全网进行封闭防护,防护要超出作业层,并按规

定设置水平安全网。各类临边、洞口要设置防护或覆盖。

建筑工程安全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归档要及时、齐全。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围档要硬质整洁,高度符合规定,不得使用安全网或蛇皮布做围档。工地要设置大门、门头,标示企业名称和企业标志。

施工现场进出口和主要道路要使用混凝土硬化,禁止带泥上路,垃

圾进出现场要覆盖。工地现场要平整,合理组织排水。物料堆放要规整有序,做到块料成方、散料入池。

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和位置必须设置安全标志,沿街建筑工程和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要悬挂标语,显要位置设置“六牌两图”(六牌指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入场须知牌、文明施工牌和消防保卫牌,两图指施工总平面图、工程立面效果图)和“两栏一报”(指读报栏、宣传栏、黑板报)。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要合理布置,同一项目部的临时设施具备办公室、会议室、宿舍、伙房和厕所等基本使用功能。工地宿舍严禁通铺并单设女职工宿舍,按相关标准安排工人入住,不得安排工人在未竣工工程内住宿。厕所应使用水冲式,按25:1设置蹲位,蹲位间要有隔板。厕所和伙房间距不低于30米。 临时设施严禁使用菱苦土、菱镁土等淘汰材质活动板房,可使用彩钢板或砖砌体等结构安全、保温、隔热材料。临时设施和围档使用砖砌时,要符合砖砌体规范,不得竖砌、干砌。临时设施室内应吊顶,净空不得低于2.6米,内外墙要刷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各项目部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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