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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指南)

2021-04-18 来源:钮旅网


监 督 告 知 书

(建筑工程)

深圳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二○○七年修订)

目 录

一、前言 -------------------------------------------------- 第2页 二、监督依据 ---------------------------------------------- 第2页 三、监督程序 ---------------------------------------------- 第3页 四、监督内容 ---------------------------------------------- 第3页 五、监督方式 ---------------------------------------------- 第4页 六、监督组织形式 ------------------------------------------ 第4页 七、监督频次 ---------------------------------------------- 第5页 八、监督措施 ---------------------------------------------- 第6页 九、竣工验收 ---------------------------------------------- 第7页 十、特别提示 --------------------------------------------- 第11页 附录一、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执法检查内容 ------------------ 第12页 附录二、监理内容及施工阶段监理职责、监理人员配置、旁站监理范围

及监督方法 -------------------------------------------- 第20页

附录三、监理工程师必须通知监督小组的事项 ---------------------- 第25页 附录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程序 ------------------------------ 第26页 附录五、质量通病及投诉热点 ------------------------------------ 第30页 附录六、住宅建筑常见质量通病检查报告 -------------------------- 第33页 附录七、竣工验收表格 ------------------------------------------ 第42页 附录八、廉政承诺 ---------------------------------------------- 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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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质量监督站作为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

我站按照“公开公正,廉洁高效,预防服务,持续改进”的质量方针,将监督程序、内容、形式、方法、措施等内容列入监督告知书,目的是强化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希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按照本告知书的要求配合监督小组的工作。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与我站监督小组保持密切联系。总包单位在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时将本告知书分发至各分包单位。告知书中若有不详之处或有改进意见,请与我站技术室联系,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电话:

二、监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5、《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6、《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7、《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方法》 8、设计文件及现行规范、规程和规范性文件

三、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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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图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并取得规划许可证后,到***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提交相关资料并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由***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向***区质监站下达《深圳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区质监站技术室对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划分单位工程,根据工程所在区域和工程性质向监督室/分站下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书》。

3、监督室/分站把监督任务指派到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查阅相关资料,与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取得联系,了解工程相关信息,制订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4、监督小组召集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监督交底,告知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5、监督小组对重要分部(子分部)的中间验收进行监督。参加与质量相关的重要技术会议。跟踪各类监督文书中提出的问题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查收监理报告。

6、巡查小组随机巡查,抽查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 7、通过各种大检查,普查工程整体质量。 8、技术室验收小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四、监督内容

监督机构实施行为监督和实物监督并重的原则,具体监督内容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行为监督: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建设程序、承发包行为、从业资格、工作质量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2、实物监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的重要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分部或分项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测。

3、参与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并对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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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实行集体监督制度,在工地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有至少二人并佩带执法证。监督机构签发的各种文书必须经两人以上同时签署才有效。具体的监督方式如下:

1、日常监督

由项目监督小组根据工程进度,定期(事先通知明确检查内容)和不定期(事先不通知随机检查)到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巡查

实行三级巡查监督方式,小组级巡查(不同监督小组之间交叉巡查),部门级巡查和站级巡查,均为随机动态监督检查。

3、工程质量大检查

根据工程实际和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主体结构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燃气工程等实物质量大检查,同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质量责任主体进行质量行为大检查,对检查结果按优劣排序,并上报市质监总站和市建设局。

4、验收监督

①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

监督小组审查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和监理机构的质量评价报告,监督小组和监督室/分站领导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②竣工验收监督

技术室验收小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机构、验收程序及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

六、监督组织形式

1、日常监督和小组级监督巡查由项目监督小组(不少于2名监督人员)自行完成或小组间交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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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门级巡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监督小组进行,部门级巡查也可与小组级巡查结合进行。

3、站级巡查由站技术负责人组织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监督人员进行。

七、监督频次

监督频次是对三层以上建筑物进行监督检查的最少次数要求。本站对受监工程实行差别化监督模式,监督人员可以根据工程量大小、工程重要性、结构复杂程度,以及项目管理机构(含建设、施工、监理)的业绩、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等综合情况,对监督检查次数进行适当增减。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本站要求(详见附件三)及时通知监督小组进行监督检查。

1、定期检查(事先通知明确检查内容) ①开工阶段1次

监督告知,可以在图纸会审时进行,同时检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所提问题的落实情况、项目管理机构(含建设、施工、监理)的设置情况。

②地基与基础2次

地基处理、桩基、深基坑、地基验槽、钢筋隐蔽、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 ③主体结构3次(A级-1次,C级+1次)

二层梁板钢筋隐蔽、重要的结构部位隐蔽、主体结构分部验收。 ④其他分部2次(A级-1次,C级+1次)

装饰装修、屋面、给排水及电气、通风与空调、建筑智能、建筑节能。 ⑤质量事故监督

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进行监督。 ⑥专项工程

地处处理、桩基础、深基坑、边坡挡墙、网架、幕墙、二次装修、室外工程等单独报建的工程,原则上不少于3次。

2、不定期检查(事先不通知随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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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除定期检查外,有不少于1次的不定期随机检查。 B级:除定期检查外,有不少于2次的不定期随机检查。 C级:除定期检查外,有不少于4次的不定期随机检查。

3、监督检查的总频率不应少于每月1次。当检查频率少于每月1次时,应增加不定期检查次数,以满足不少于每月1次的最少频率要求。

八、监督措施

监督人员通过调阅相关质量文件和资料,以及进入施工现场以肉眼观察、便携式检测仪器随机检测、或对使用的材料进行取样送检等方式,对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和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当发现有关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监督人员将根据问题的性质发出以下不同类别的监督文书:

1、工程质量监督备忘录:用于提醒质量责任主体,对可能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阶段或技术环节引起注意和重视,对轻微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提出警告和责令整改。

2、责令整改通知书: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规定,或工程实物质量已经形成严重缺陷,材料监督抽检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至清除隐患或达至合格标准。

3、责令停工通知书: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规定,或工程已经发生质量事故,或对《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内容拒绝整改,或未整改完毕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责令停工,限期整改。

4、不良行为认定书:用于的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认定。

有关责任主体收到第1~3类监督文书后,必须对监督文书中提出的问题认真整改至符合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写出书面整改报告交监督小组。责任单位是施工企业的,整改报告必须有项目经理签名,并有监理意见及总监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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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是监理企业的,则整改报告必须总监签名并由建设单位书面确认意见及签名盖章。监督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对于收到第2~4类监督文书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本站将依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上网公示,直至予以行政处罚。

九、竣工验收

1、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④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⑥有重要分部(子分部)中间验收证书; ⑦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查和检测报告;

⑧初验时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出的责令整改内容已全部整改完毕。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基本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工程完工后,首先在施工单位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经勘察、设计单位检查符合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后,再由监理单位组织竣工初验,经初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条件、初验情况及竣工验收资料核查合格后,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机构、验收程序及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质监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商品住宅应按照《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进行逐套检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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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竣工验收注意事项

①竣工初验是检查建筑工程使用功能,进行设备调试的重要验收,监理和施工单位应重视初验整改工作,必须将初验中发现的工程实物质量问题在初验时全部解决。

②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a、未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内容的; b、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

c、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没有进场试验报告的; d、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签署质量合格文件的; e、施工单位未签署工程保修书的;

f、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 g、未验收先使用且未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h、未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 i、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 j、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的。 凡存在上述问题之一的,我站不参加验收监督! ③工程项目验收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a、 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 b、 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c、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 d、 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 e、 无障碍设施验收不合格的;

f、 初验时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4、质量通病防治

近年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通病和群众投诉热点(附录五)仍不同程度存在,严重影响竣工验收顺利进行,应引起建设各方责任主体重视。此类问题在设计、施工时发现很容易解决,在初验前发现有充裕的整改时间。因此,要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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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监理、施工各方结合《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和附录五的内容,在图纸会审时特别留意,施工时重点关注,初验时认真检查,对不合格项目认真整改。商品住宅初验合格后,应填写《住宅建筑常见质量通病检查报告》(附件六),竣工验收前与其它验收资料一起交质监站技术室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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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框图

验收准备工作: 验收工作:

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 确认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填写《工程竣工验 收申请表》,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2、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后,应全 面审查施工单位的验收资料,整理监理资料,对工程 进行质量评估,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 经总监及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3、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 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 书面《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及单位 负责人审核、签字。 4、监理单位组织初验 监理单位邀请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各方对存在问题提出整 改意见,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填写整改报告,监理单位整改情况。初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 交《工程验收报告》。 7、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主持验收会议,组织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验收监督人员到工地现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规定程序、执行标准或评定结果不准确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改正或停止验收。对未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合格要求的质量问题,签发监督文书。 8、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施工单位按照验收各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签字盖章确认后,将该报告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送质监站技术室。对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及存在重要的整改内容的项目,监督人员参加复查。 9、对不合格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其它验收规范的要求整改完后,重新验收。 9、工程合格 5、建设单位提交验收资料,确定验收时间 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条件、初验情况及竣工验收 资料核查合格后,填写《竣工项目审查表》,该表格应经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建设单位向质监站收 (质检大厦A409室)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文窗口送达“竣工验收联系函”;质监站收文窗口核对竣工资料完整性后,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发出“竣工验收联系函复函”; 10、验收备案 验收合格后三日内,监督机构将监督报告送交市建设局。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报市建设局备案。 10

九、特别提示

1、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立即报告监督机构及建设主管部门,欢迎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进行举报和投诉,我们将保护举报人、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2、、为加强廉政建设,监督人员将按《廉政承诺》(附录八)的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请各有关单位予以监督。对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欢迎社会各界给予监督、举报,由监督机构或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依照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录一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执法检查内容

责任主体 建 设 单 位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设计条例第十七、十八条 1 是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条例第七、七单位(包括直接发包的单项工程) 十八条 处罚依据 设计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248号令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建设部77号令第十九、二十条 工程质量条例第五十四条 对责任单位的处罚 拟处罚内容(类型) 1、责令改正;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5、责令停止经营; 6、没收非法所得; 7、处非法所得5倍以上罚款。 1、责令改正 2、处工程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3、暂停项目执行; 4、暂停资金拨付。 1、责令改正; 2、处项目合同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3、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1、责令改正; 2、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责任人的处罚 处罚依据 拟处罚内容(类型) 2 有无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77号部令)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质量条例第五十五条 例(国务院第248号令)第九条 质量条例第七十三条 ①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 4 是否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 建设部令89号第三条 招标法第三条 是否对工程建设的重要设备、材料质量条例第八条 进行招标 是否有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行为 是否有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行为 招标法第四十九条 招标法第四十九条 ①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5 6 质量条例第十条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 质量条例第七十三条 11

责任主体 序号 7 检查项目 是否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工程是否擅自开工 是否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对责任单位的处罚 拟处罚内容(类型) 1、责令改正; 2、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停止施工; 2、限期改正; 3、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质量条例第九条 对责任人的处罚 处罚依据 拟处罚内容(类型) 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8 质量条例第十三条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 9 质量条例第十条 设计条例第二十八条 质量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部86号令第二至八条 质量条例第十二条 质量条例第十三条 质量条例第五十七条 质量条例第十四条 1、责令改正; 2、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施工图是否经审查合格 建 设 单 位 11 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 12 是否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3 是否有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1、责令改正; 2、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装修过程中是否有擅自变动工程14 主体和承重结构 15 工程是否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16 是否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 17 18 是否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工程是否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设计条例第二十九条 质量条例第十五条 1、责令改正;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质量条例第七十三条 1、责令改正; 质量条例第五十八条 2、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质量条例第十六条 1、责令改正; 质量条例第六十六条 2、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部令第78号第3、承担赔偿责任; 八条 4、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 是否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19 管理资料 20 工程验收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 12 责任主体 序号 21 检查项目 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是否签署工程保修书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对责任单位的处罚 拟处罚内容(类型) 对责任人的处罚 处罚依据 拟处罚内容(类型) 22 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建设部令第78号第质量条例第十七条 八、九、十、十一、建设部令第78号第四、十二条 五、六条 质量条例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第九、十、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条例第六十条 (国务院第279号令)设计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十八条 质量条例第十八条 1、责令改正; 2、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 4、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5、承担赔偿责任;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责令改正; 2、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予以取缔; 3、没收违法所得。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吊销资质证书; 2、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23 是否及时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勘 察 单 位 1 是否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2 是否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行为 有无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有无用其它勘察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有无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有无转包所承揽的工程 有无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3 4 5 6 7 1、责令改正; 质量条例第六十一条 2、没收违法所得; 设计条例第三十五条 3、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设计条例第八、二十条 质量条例第十八条 1、责令改正; 质量条例第六十二条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勘察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5、吊销资质证书; 6、承担赔偿责任。 设计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非法所得; ①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设计条例第三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十六、三十七条 的罚款; 质量条例第七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十三条 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8 是否执行强制性标准 质量条例第十九条 设计条例第二十五条 9 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设计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②没收非法所得; 13

责任主体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令)第九、十、十一条 处罚依据 10 出据报告的人员是否有资格 对责任单位的处罚 拟处罚内容(类型) 3、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承担赔偿责任; 5、吊销资格证书。 对责任人的处罚 处罚依据 拟处罚内容(类型) ③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条 下罚款; ④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吊销资质证书。 ①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②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11 提供的勘察成果是否真实 12 勘察报告提供的地质情况是否准确 质量条例第二十条 13 勘察报告提供的测量情况是否准确 14 勘察报告提供的水文情况是否准确 设 计 单 位 1 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设计条例第三十五、设计条例第八、九、十、三十六、三十七条 十一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质量条例第十八条 十二条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予以取缔。 1、吊销资质证书;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 质量条例第六十二条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6、承担赔偿责任。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质量条例第七十二条 2 是否依法取得资质(注册)证书 3 有无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4 有无用其它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有无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有无转包所承揽工程 有无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5 设计条例第三十五、1、责令改正; 三十六、三十七条 2、没收违法所得; 质量条例第六十一条 3、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设计条例第八、九条 质量条例第十八条 1、责令改正; 设计条例第三十九条 2、没收违法所得; 质量条例第六十二条 3、处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②没收非法所得; ③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设计条例第三下罚款; 十六、三十七条 ④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吊销质量条例第七资质证书; 十二、七十三条 ⑤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建筑师条例第执业1年; 二十九至三十⑥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四条、 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⑦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6 7 14 责任主体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对责任单位的处罚 拟处罚内容(类型) 对责任人的处罚 处罚依据 拟处罚内容(类型) 8 是否执行强制性标准 9 设计图纸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10 设计人员是否有资质 设 计 单 位 1、责令改正; 2、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3、责令停业整顿;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4、降低资质等级; 设计条例第九、十、十5、吊销资质证书; 一、二十五、二十七条 6、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质量条例第十九条 建筑师条例第十三至廿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条 2、没收非法所得; 设计条例第三十六、3、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十七条 4、承担赔偿责任; 5、吊销资格证书。 11 是否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设计 质量条例第七十三条 1、责令改正; 2、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3、责令停业整顿;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6、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③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⑤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12 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质量条例第二十一条 13 是否注明工程使用年限 质量条例第七十二条 14 设计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设计条例第二十七、二十九条 质量条例第二十二条 除特殊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15 生产线外,有无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行为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责令改正;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2、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质量条例第七十三条 15 责任主体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对责任单位的处罚 拟处罚内容(类型) 对责任人的处罚 处罚依据 拟处罚内容(类型) 16 审查合格的设计图是否作出详细说明 设计条例第三十条 质量条例第二十三条 质量条例第七十二、七十三条 17 是否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设计条例第三十条 质量条例第二十四条 18 是否提出质量事故处理技术方案 质量条例第七十二条 监 理 单 位 1 是否依法取得资质(注册)证书 质量条例第六十条 建设部第102号令第三十三至三十九条 2 3 4 5 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有无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 质量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部第102号令第有无用其它监理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五、六条及附件:工程有无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类别及等级 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6 有无转让监理业务 7 是否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质量条例第三十五条 ①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1、吊销资质证书; 的罚款; 2、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3、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质量条例第六十一条 1、责令改正; 质量条例第七③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建设部第102号令第2、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七十三条 3、没收违法所得。 执业1年; 三十三至三十九条 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1、责令改正; 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2、没收违法所得; 质量条例第六十二条 册; 3、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建设部第102号令第4、责令停止整顿; ⑤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三十三至三十九条 注册。 5、降低资质等级; 6、吊销资质证书。 1、责令改正;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2、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八条 3、降低资质等级; 16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予以取缔。 1、责令改正; 2、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序号 8 检查项目 是否与被监理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有无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对责任单位的处罚 拟处罚内容(类型) 4、吊销资质证书; 5、没收违法所得。 对责任人的处罚 处罚依据 拟处罚内容(类型) 9 质量条例第三十五条 10 11 有无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 是否代表建设单位对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理 质量条例第三十六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六十八条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降低资质等级; 6、吊销资质证书。 12 是否选派总监、监理师进驻现场 13 14 施 工 单 位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是否有监理师签字 是否采取旁站、巡视、平均检验等方式监理 质量条例第三十七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六十八条 质量条例第三十八条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6、没收违法所得。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予以取缔。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质量条例第七2、没收违法所得; 十三条 3、吊销资质证书。 1、责令改正; 质量条例第六十一条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建设部令第87号第4、责令停业整顿; 三十五、三十六条 5、降低资质等级; 6、吊销资质证书。 质量条例第六十二条 1、责令改正; 建设部令第87号第2、没收违法所得 ①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 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质量条例第二十五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条 建设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2 是否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有无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有无用其它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有无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有无转包所承揽的工程 3 质量条例第二十五条 4 5 6 质量条例第二十五条 17

责任主体 序号 7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三十七条 有无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对责任单位的处罚 拟处罚内容(类型) 3、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罚款; 4、责令停业整顿; 5、降低资质等级; 6、吊销资质证书。 对责任人的处罚 处罚依据 拟处罚内容(类型) 8 质量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 质量条例第二十六条 1、责令改正; 2、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比照质量条例4、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十、七十5、责令停业整顿; 二、七十三条 6、降低资质等级; 7、吊销资质证书; 8、承担赔偿责任。 9 是否对分包单位工程质量负责 质量条例第二十七条 比照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六十五、六十六条 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 造成质量事故: ①停止上岗1年; ②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取消岗位资格证书,5年内不允许从事岗位工作; ③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④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⑤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报告不及时或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施 工 单 位 10 按设计图施工情况 11 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情况 12 是否有偷工减料 13 是否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筑材料、配件及商品混凝土的进场检验是否合格 设计条例第二十八条 质量条例第二十八条 1、责令改正; 2、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3、负责返工; 建设部令第87号第4、责令停业整顿; 三十八条 5、赔偿造成的损失; 6、降低资质等级; 7、吊销资质证书。 1、责令改正; 2、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3、负责返工; 建设部令第87号第4、责令停业整顿; 三十八条 5、赔偿造成的损失; 6、降低资质等级; 7、吊销资质证书。 质量条例第七十三条 14 质量条例第二十九条 ①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③停止上岗1年; 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取消岗位资格证书,5年内不允许从事岗位工作。 15 是否执行质量检验制度 质量条例第三十条 18

责任主体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对责任单位的处罚 拟处罚内容(类型) 对责任人的处罚 处罚依据 拟处罚内容(类型) 16 对有要求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材料的送检情况 质量条例第三十一条 1、责令改正; 2、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质量条例第六十五条 3、责令停业整顿; 建设部令第87号第4、降低资质等级; 三十八条 5、吊销资质证书; 6、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责令改正; 2、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3、负责返工; 建筑部令第78号第4、责令停业整顿; 八条 5、赔偿造成的损失; 6、降低资质等级; 7、吊销资质证书。 比照质量条例第七十二条 责令停止上岗 17 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是否及时返修 质量条例第三十二条 18 职工培训是否到位 质量条例第三十三条 19 是否履行了保修义务 1、责令改正; 质量条例第六十六条 2、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承担赔偿责任。 19

附录二

监理内容及施工阶段监理职责、监理人员配置

旁站监理范围及监督方法

一、监理内容及施工阶段的主要职责

(一)监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工程的合法性; 2、工程质量;

3、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 4、建设工期; 5、建设资金的使用等。 (二)施工阶段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1、审核承建商编写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办理计划立项、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情况,审查承建商及其从业人员资质,督促工程建设依法进行; 2、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3、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4、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5、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 6、查验承建商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7、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8、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9、每月按时向质监站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10、负责施工现场签证,处理工程变更的其他事宜; 11、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12、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3、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14、督促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

(三)监理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工程建设中存在质量或者施工安全隐患以及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或者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处理。

(选自《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八条及深建质安[2005]8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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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项目监理最少人数配置参照表 工程 类别 投资额 (万元) M<500 工 民 建 工 程 500~1000 1000~5000 5000~10000 10000~50000 50000~100000 M>100000 M<500 500~1000 市 政 工 程 1000~5000 5000~10000 10000~50000 50000~100000 M>100000 前期 阶段 (人) 2 2 3 4 4 4 5 2 2 3 4 4 4 5 设计 阶段 (人) 2 2 3 4 4 4 5 —— —— 3 4 4 4 5 施工准 备阶段 (人) 2 2 3 4 4 4 5 2 2 3 3 3 3 4 基础 阶段 3 3 4 5 7 8 9 3 4 5 5 —— —— —— 施工阶段 主体 阶段 3 4 5 6 9 10 11 3 4 5 7 8 9 9 高峰 阶段 4 4 5 7 10 11 12 4 4 5 8 —— —— —— 收尾 阶段 4 4 5 5 7 7 8 4 4 4 4 5 5 6 (选自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管字[2002]97号)

三、施工旁站监理范围

施工旁站监理是指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建设工程旁站监理范围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基础工程

①地基处理; ②土方回填; ③混凝土灌注桩浇筑;

④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它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的浇筑; ⑤卷材防水层; ⑥钢结构安装; ⑦基桩试打(压)过程; ⑧基桩静载试验过程。 2、主体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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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混凝土浇筑; ②预应力张拉; ③装配式结构安装; ④钢结构安装; ⑤网架结构安装; ⑥索膜安装; ⑦屋面防水层。 3、燃气工程

①埋地管道重点部位的隐蔽; ②管道的无损探伤和防腐检测; ③管道压力试验。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主体工程

①管沟土方回填; ②土路基碾压;

③路面结构稳定层拌和碾压; ④路面混凝土浇筑; ⑤路面沥青混合料摊铺; ⑥桥梁混凝土浇筑; ⑦桥梁预应力张拉; ⑧装配式桥梁梁体安装。 2、燃气工程

①埋地管道重点部位的隐蔽; ②管道的无损探伤和防腐检测; ③管道压力试验。 (三)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1、土方工程

①基坑(槽)、管沟土壁支撑的施工; ②基坑(槽)、管沟的挖土作业。 2、爆破工程

①炮眼施工; ②爆破和实施过程。 3、防腐蚀工程 4、拆除工程 5、起重吊装工程

①大型机械设备(塔吊、施工电梯、井字架、桩机等)的安装与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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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模板工程

①支撑体系的安装与拆除; ②高支模的施工; ③大模板的吊装、堆放。 7、脚手架工程

①脚手架的安装与拆除。 8、高处作业工程

①作业环境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的安全装备。 9、焊接工程

①现场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10、其它工程

①如人工挖孔桩、隧道工程等的气体测试、吊架的安装与拆除等。

(选自《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范围(试行)》)

四、对监理工作的监督方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活动依法进行强制性监督。

第三条 监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理内容(建设工程的合法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 (二)施工阶段监理主要职责的履行及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内容。 (三)保修阶段监理主要职责的履行。

(四)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资格。

第四条 监督检查施工阶段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和人数配置符合有关要求。

第五条 监督检查施工阶段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细则: (一)监理流程、控制要点(旁站监理)、目标、方法、措施。

(二)监理规划细则根据工程特点进行编制,满足工程需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监理行为: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技术标准。

(二)及时制止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

(三)配备相应的测量仪器、常规检测设备、工具等和独立现场办公室和计算机应用管理。 (四)总监对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及时下达暂时停工令,工程事故按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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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到位。

(六)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场主要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全面进行验收及见证检验。 (七)按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规定和合同规定的其他旁站监理部位和工序,要求齐全、真实、及时填写《旁站监理记录表》。

(八)专业监理工程师通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进行签认及隐蔽验收、中间分部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九)垂直度观测记录、沉降观测记录及其他各专业测试记录,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复核签认。 (十)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整改、签认。

(选自《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监督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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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监理工程师必须通知监督小组的事项

专业 1 2 3 4 5 6 事项 施工图纸会审 重要施工方案审查会 桩基试打桩或第一批验孔 审查桩基检测方案和确定检测桩位 基础承台底板钢筋隐蔽验收 转换层梁板钢筋隐蔽验收 屋面梁板钢筋隐蔽验收 质量事故处理会议 提前通知时间 24小时 土 建 工 程 7 8 9 10 11 12 桩基工程验收 地基与基础工程中间验收 主体结构中间验收 防水工程中间验收 13 钢结构工程中间验收 14 幕墙工程中间验收 15 单位工程初验 16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三天 1 2 各安装专业图纸会审、技术交底 基础底板防雷接地焊接隐蔽 防水套管隐蔽 安装初期 安装中期 设备房安装 给水、消防、空调系统试压 防雷接地电阻测试 风管严密性(漏光、漏风量)检测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3 4 5 6 7 8 9 24小时 11 单位工程初验 12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五天 25

附录四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程序

一、核查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1、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对竣工验收条件、初验情况及竣工验收资料(房建工程 表7.1、市政工程 表7.2)进行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组织竣工验收;

2、由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房建工程表7.1、市政工程表7.2),送达“竣工验收联系函”(提前5个工作日,表7.3);

3、收文窗口(深圳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A409室)核对竣工资料完整性后,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发出“竣工验收联系函复函”(表7.4)。

二、竣工验收监督

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机构、验收程序及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商品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还应执行《商品住宅逐套检验核查程序》。 (一)验收组织机构检查

1、竣工验收组织机构必须包括下列人员: 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 ②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相关专业监理人员; ③ 设计单位:项目设计负责人及相关专业设计人员; ④ 施工(含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相关专业施工技术人员; ⑤ 其它有关单位(如检测鉴定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 2、参加竣工验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并备齐委托手续: ①项目经理及项目总监应与施工许可信息相符;

②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与设计文件信息相符(负责人变更时按③项执行);

③建设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项目负责人任命书。 (二)验收程序检查

根据有关规定,工程完工后,首先在施工单位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经勘察、设计单位检查符合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后,再由监理单位组织竣工初验,经初验合格后,最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GD3013)或市政工程《竣工报告》(市政施管-4); 2、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GD3005); 3、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GD3006)

4、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GD3004或市政监-26); 5、竣工验收会议程序。

(三)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监督 1、执行标准:

① 竣工验收必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相关要求。 ②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26

d.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e.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 ①执行强制性标准检查:

重点核查与安全和使用功能相关强制性条文,如公共和居住建筑的无障碍实施情况、儿童活动场所的栏杆构造、宿舍建筑的楼梯及走道总宽度,上方有阳台的住宅公共出入口防护、住宅窗台防护措施、门窗工程安全玻璃的使用、铝合金窗的限位及防脱落装置等; 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执行情况检查:

重点抽查与社会投诉热点、安全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执行情况检查,如《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门窗质量管理的通知》、《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等。 ③主要功能抽查:

重点抽查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如防水工程的淋(蓄)水试验、给水管道的压力试验、建筑电气的漏电测试检测或接地电阻测试、通风空调的漏风量测试或温湿度测试等; ④观感质量抽查 三、竣工验收通过

1、当竣工验收发现问题时,监督机构将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经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检查确认,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GD3SZ002; 3、符合下列要求时,竣工验收通过: ① 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② 竣工验收组织机构有效; ③ 竣工验收程序合法;

④ 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相关要求,符合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工程实体质量经监督抽查合格或发现的问题经整改合格。 4、竣工验收通过时间应当以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或重新验收符合要求之日为准。 5、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的相关记录及文书等资料提交质监机构备查:

①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GD3015、市政备-1); ② 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书”;

③ 经有关各方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GD3SZ002 四、竣工验收备案

1、房屋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燃气、消防、电梯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2、我站将在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和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附件

1、附件一 《商品住宅逐套检验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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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商品住宅逐套检验核查程序

一、确定逐套检验核查时间

1、建设单位应按《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检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深

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检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完成逐套检验程序,填写《检验结果表》、《检验记录表》和《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提请质监机构进行逐套检验核查;

2、逐套检验核查可在竣工验收前进行,也可与竣工验收一起进行;为简化验收手续,正常情况下

要求与竣工验收一起进行;

3、建设单位申请逐套检验核查应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申请竣工验收前组织逐套检验核查的,应

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房建工程 表7.1) 第6项、第7项和第14项资料;申请与竣工验收同时组织逐套检验核查的,尚应提交竣工验收其它相关资料; 4、收文窗口核对逐套检验资料完整性后,确定逐套检验核查时间 二、逐套检验核查

根据《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核查内容应包括:逐套检验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组成;逐套检验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填写逐套检验记录;逐套检验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漏、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抽查的结果与逐套检验记录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等。 1、 逐套检验组织机构检查

逐套检验小组应当由下列人员组成: 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③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④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参加逐套检验的设计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委派专业的人士 2、逐套检验内容检查

逐套检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工程: ①建筑、结构工程 ②门窗安装工程 ③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 ④防水工程

⑤空调、制冷系统安装工程 ⑥给水、排水系统安装工程 ⑦室内电气安装工程 ⑧燃气工程

⑨其他可能产生质量缺陷或需要逐套检查的内容

逐套检验具体项目必须符合《指引》的规定及《逐套检验方案》的要求。 3、逐套检验方案的检查

逐套检验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确定具体检验项目、检验数量,并制定相应的《检验记录表》;确定实测实量项目的检查部位和数量,并绘制抽查点分布图;安排检查工具;安排逐套检验日程等; 4、逐套检验记录检查

逐套检验记录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签证的完整性及签证人员资质;

②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实测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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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检验结论的正确性及整改和复查情况。 5、逐套检验结果核查

质监机构对逐套检验结果核查的主要采取实物抽查的方式,逐套检验监督实物抽查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①实物抽查的重点应是涉及住宅建筑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常见质量缺陷、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项目;

②实物抽查套数应不少于竣工总套数的3%且不少于5套,总数少于5套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③现场监督抽查位置应包含顶层、标准层、住宅首层及公共部分,抽查部位应包含:1、套内卧室、厅、厨房、卫生间、阳台;2、公共部位的主要入口、走道、屋面、公共平台、地下室、电气/管道井、设备用房等;具体抽查位置和部位由监督员按相关原则随机抽取。

④ 实物抽查应按照《逐套检验监督抽检记录表》(一)、(二)、(三)(四)规定的项目和要求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逐套检验监督抽检记录》。 三、逐套检验核查通过

1、质监机构对未经核查或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

2、在逐套检验核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完毕并接到各方责任主体共同确认的整改回复后,竣工验收监

督小组应针对发现的问题抽取不少于5套(总数少于5套的按实际数量检查)进行复查,并将整改和复查情况记入《逐套检验质量监督抽检记录》; 3、符合下列要求,逐套检验核查通过

①逐套检验组织机构有效; ②逐套检验的内容符合要求; ③逐套检验记录完整、有效; ④逐套检验与实物抽查情况相符。

4、逐套检验通过时间应当以发现的问题处理完毕并经复查合格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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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五

质量通病及投诉热点

施工、监理单位在图纸会审或制订、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特别留意以下常见质量通病和投诉热点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1、地基基础工程

①地下室结构的开裂、渗漏; ②地下室结构的抗浮措施不足; ③回填土的夯实和检测不符合要求。 2、主体结构工程 ①现浇楼板开裂;

② 楼板和剪力墙上预留管线槽深度、宽度无控制措施; ③ 无结构实体检验方案和落实措施; ④ 无砼外观质量缺陷处理方案; ⑤ 无钢筋保护层控制措施;

⑥ 大跨度构件的支撑和起拱措施不落实; ⑦ 模板胀模、漏浆;

⑧ 填充墙根部构造措施及拉结筋间距、长度、锚固不符合规范要求; ⑨ 砌体与主体结构不同材料交界处开裂; ⑩ 构造柱和过梁的施工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 3、装饰工程

①外窗窗台距楼地面高度小于900mm无防护措施; ② 阳台及女儿墙栏杆水平状及竖向间距超过设计值; ③ 外墙、门窗周边、穿楼板管道防渗漏措施不足;

④外窗防脱落措施欠缺,悬开窗无限位装置,铝门窗框扇型材连接用紧固件不符合要求; ⑤ 楼地面、墙面、天棚找平层防空鼓、开裂;

⑥ 建筑外窗三性、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及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未达到规范要求; ⑦ 安全玻璃的类别和厚度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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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住宅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要求;

⑨住宅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公共出入口无安全措施。 ⑩厨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外墙防渗漏措施不足。 4、屋面工程

① 天沟坡度不符合要求及开裂; ② 地漏水平状;

③ 屋面防水层及女儿墙泛水无节点大样图; ④ 上人屋面女儿墙高度及防攀爬措施不足; ⑤ 屋面保护层未按要求分缝。 5、给排水工程

① 防水套管未按标准图制作; ② 给水管材达不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③ 地漏存水弯的水封深度小于50㎜; ④ 高层建筑室内明设排水塑料管无阻火圈; ⑤ 安装在室内的雨水管道未做灌水试验; ⑥ 自动喷水水泵吸水管上无过滤器; ⑦ 各压力系统试压未接受我站监督;

⑧ 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未冲洗和消毒,且无检测报告。 6、通风空调工程

① 防火风管的材料无不燃性或难燃性证明文件; ② 空调系统的噪音超标;

③ 通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未进行调试; ④ 防排烟系统未进行联合试运行与调试。 7、电气工程

① 变压器的中性点与地网不直接连接; ② 插座接地线串接; ③ 接地线单面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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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多芯线未搪锡或未压接端子; ⑤ 防雷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⑥ 金属线槽、电缆桥架、电气设备等接地(含跨接)不可靠; ⑦ 等电位连接不当;

⑧ 电气系统未按图施工,电线、电缆未见证取样送检; ⑨ 镀锌管道与防雷系统焊接连接; ⑩金属导管对口熔焊连接。 8、燃气工程

① 燃气管道(设施)距插座、其它专业管道间距不能满足规范要求; ② 卫生间燃气留头与水、插座、热水器排烟洞配套不到位; ③ 厨房燃气留头标高不当; ④ 管道防腐不符合要求;

⑤ 管道连接(钢管焊接、螺纹连接、PE管连接)缺陷; ⑥ 管沟开挖、回填不符合要求。 9、建筑节能

① 设计、施工不符合深圳市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 ② 屋面、墙体保温隔热材料未按要求进行检测; ③ 建筑节能分部未按要求及时进行验收。。

10、附录五中提到的所有质量问题必须引起重视,验收前应全部解决,否则必然影响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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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六 竣工验收前常见质量问题各责任主体检查报告

(表一) 住宅建筑常见质量通病检查报告(建筑工程) 工程名称:

序号 1 室内环境污染检测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GB50325-2001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4.0.11 居住建筑1至9层外窗的气密性,在10Pa压差下,每小时外窗气密性 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2.5 m,且每小时每平方米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7.5 m;10层及10层以上外窗的气密性,在10Pa压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1.5 m ,且每小时每平方米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4.5 m。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2 建筑节能 4.0.10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8%或外窗面积的45%。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4.0.4 居住建筑的外窗面积不应过大,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北向不应大于0.45;东、西向不应大于0.30;南向不应大于0.5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2.5.6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12.5.9 护栏和扶手允许偏差:1、护栏垂直度3mm,2、栏杆间距3mm,3、扶手直线度4mm,4、扶手高度3mm。 3333核查内容 设计要求 验收要求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6.0.4 氡≤200Bq/m;游离甲醛≤0.08 mg/m;苯≤0.09mg/m;氨≤0.2mg/m3;TVOC≤ 0.5mg/m 3333实测 结论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7-2002 4.2 分级指标值 〈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表〉,居住建筑1至9层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3级;10层及10层以上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4级。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低窗安全设施 6.10.3(4)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03 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m时,应有防护设施。 33

《关于对建筑外墙窗户实行用前检验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对建筑外墙窗户实行用前检验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文件 文件 深建材[2000]17号) 深建材[2000]17号) 外窗检测 一、检验项目 1、铝合金窗;雨水渗漏性能、抗风压性能、铝型材厚度。 2、PVC塑钢窗:雨水渗漏性能、抗风压性能、PVC型材的低温落锤冲击、加热后状态、加热后尺寸变化率、角强度试验。 二、抽样要求 抽检比例:同一工程项目外墙窗户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须抽取不同类型(推拉、平开)主规格窗各一组送检;由不同厂家生产的须分别抽检。同一工程项目外墙窗户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抽取用量最大的一组主规格窗送检;由不同厂家生产的,须分别抽检。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3 栏杆高度不够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03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03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5 楼梯宽度 6.7.3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6 楼梯踏步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7 楼梯净高 6.7.5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12.5.6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12.5.9 护栏和扶手允许偏差:1、护栏垂直度3mm,2、栏杆间距3mm,3、扶手直线度4mm,4、扶手高度3mm。 栏杆垂直杆4 件间净距过大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栏杆间距允许偏差3mm。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4.2.11 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项目均为4㎜。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水泥混凝土板块面层缝格平直3mm;③水泥混凝土板块面层接缝高低差1.5mm;④水泥混凝土板块面层踢脚线上口平直4mm;⑤水泥混凝土板块面层 板块间隙宽度6mm . 6.7.4 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6.1.8 允许偏差①水泥混凝土板块面层表面平整度4mm;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4.2.11 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项目均为4㎜。 34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6.7.6 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 6.7.7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8 楼梯安全措施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6.7.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 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第五条 9 安全玻璃使用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二)面积大于1.5 m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的落地窗;(三)幕墙(全(十)公共建筑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 6.3.1 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如落落地玻璃未10 采用安全设施 地窗、玻璃门、玻璃隔断等,应采取保护措施。6.3.2 保护措施应视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不同,分别采取警示(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防碰撞设施(设置护栏)等。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 《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15-30-2002 11 门窗安全措施 3.7.1 与铝门窗框扇型材连接用的紧固件应采用不锈钢件,不得采用铝及铝合金抽芯铆钉做门窗构件受力连接紧固件。 4.10.3 推拉窗用于外墙时,必须有防止窗扇在负风压下向窗外脱落的装置。 12 使用功能缺陷 《建筑法》第六十条: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35

按设计确认的处理方案修复并按验收规范要求验收。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5.1.11 建筑外门窗安装必须牢固。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2.5.6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12.5.9 护栏和扶手允许偏差:1、护栏垂直度3mm,2、栏杆间距3mm,3、扶手直线度4mm,4、扶手高度3mm。 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2.5.6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12.5.9 护栏和扶手允许偏差:1、护栏垂直度3mm,2、栏杆间距3mm,3、扶手直线度4mm,4、扶手高度3mm。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玻幕墙除外);(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拦板和中庭内拦板;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5.3.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住宅无障碍13 设施不符合要求; 4 公共走道; 5 无障碍住房。 5.3.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规定;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5.3.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OOm。 5.3.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14 公共出入口无安全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03 4.2.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99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设计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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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住宅常见质量通病检查报告(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名称:

结论 序号 核查内容 相关强制性条文 合格 风管穿墙(楼板)处套管安装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6.2.1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5.2.7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03 不合格 1 2 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 3 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管 6.4.1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构件。当排油烟机的排气管排至竖向通风道时,竖向通风道的断面应根据所担负的排气量计算确定,应采取支管无回流、竖井无泄漏的措施。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4 系统的测定和调整(调试) 11.2.1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5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 给水管材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11.2.4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4.1.2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6 37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7 地漏存水弯 4.2.6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洁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它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8 管道清洗消毒 4.2.3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10.2.3采用天然水源时,水泵的吸水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3.3.1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3.1.7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4.1.3 变压器中性点应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直接连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9 吸水管过滤器 10 系统试压及管道灌水 11 接地干线 12 变压器 13 普通灯具 19.1.2 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24.2.1 接地装置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钢与扁钢搭接为扁钢宽度的2倍,不少于三面施焊; 14 接地(含防雷)装置焊接不良 2 圆钢与圆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3 圆钢与扁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4 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紧贴角钢外侧两面,或紧贴3/4钢管表面,上下两侧施焊; 5 除埋设在混凝土中的焊接接头外,有防腐措施。 38

《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粤建管字[2005]60号) 19.1 所有屋面金属管道设备应与建筑物防雷系统可靠连接。 19.2 镀锌管道的防雷连接应采用抱箍式连接卡与系统连接。不得直接在镀锌管上焊接。 15 未做防雷接地 《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15-30-2002 4.9.1 建筑外窗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分别在30m、45m、60m及以上的外墙窗户,应采取防侧击和等电位保护措施,与建筑物防雷装置进行连接。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03 6.5.2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 1 应采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16 等电位连接不当 6 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做等电位联结;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27.1.2 等电位联结的线路最小允许截面应符合表27.1.2的规定: 干线 铜 16mm 钢 50 mm;支线 铜 6 mm 钢16 mm。 222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22.1.2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17 插座接线 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 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粤建管字[2005]60号) 同回路插座间连接的接地(PE)线,严禁串联连接,应采用接线帽或焊锡等可靠的永久连接方式。 设计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39

(表三) 燃气工程常见违反强制性条文项目检查报告

工程名称:

结论 序号 核查内容 相关强制性条文 合格 1 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 1.0.3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1.0.3 1.0.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 2.1.2 3.1.1 4.1.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3(2002年版) 5.3.1 5.9.4(2、6) 5.9.6 5.9.7 5.9.8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2.2.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3 (2002年版) 5.7.1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5.4.10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7.2.2 9.1.2.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3 (2002年版) 5.3.2 5.3.7 5.3.8.1 5.3.10(2、4)5.9.9 5.9.11 5.9.12 5.9.1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3 (2002年版) 5.3.9.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3(2002年版) 5.3.15(1、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3(2002年版) 5.3.13 5.9.19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 4.2.3 4.2.10 40 不合格 2 3 4 5 6 工程材料、燃气设备 安全防护 钢管防腐 PE管连接 地下燃气管道穿越施工(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及相邻管道净距) 燃气管道跨越施工 架空燃气管道施工 阀门安装 商业燃气供应系统安装 7 8 9 10 11 门站、储配站平面布置、防火、防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3 (2002年版) 5.4.2.6 5.4.3 5.4.3A 5.4.3B(2、3) 5.4.12 5.4.12 A (1、2、3、6) 5.4.14.1 5.4.14 A 5.4.14 B 12 13 14 门站、储配站工艺设计 门站、储配站供电系统 调压装置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3(2002年版) 5.4.3D 5.4.7 5.4.7 A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3(2002年版) 5.4.1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3(2002年版)5.6.2(2、6) 5.6.3 5.6.8(2、5、7、8)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 6.1.1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12.1.1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1 1.0.5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1999 3.1.4 5.0.4(1、2、3、4、5) 5.0.8 5.0.9 15 吹扫、试压 16 17 标识、标志 燃烧器具安装 设计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41

附录七 竣工验收表格

表7.1 竣工验收资料清单(房建工程)

一、基础材料

1、 竣工验收联系函□ 2、 竣工验收联系函复函□

3、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大工业区项目可不提交) □ 4、 竣工项目审查表(深建安2003[63]号 表7.5)□

5、 竣工验收机构成员名单、资质(复印件)及竣工验收方案□

6、 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监督申请表、住宅建筑常见质量通病检查报告(本清单说明④)□ 7、 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方案、户型汇总表、户型检查布点示意图(本清单说明④)□ 8、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二、竣工验收资料

9、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GD3014)□

10、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GD3001)□

11、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GD3002)□ 12、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GD3003)□

13、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GD20552SZ)(本清单说明②)□

14、 《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记录表》、《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结果表》和《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本清单说明④)□ 15、 主要安全和功能检查记录及检测报告(本清单说明⑤)□

注:根据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完成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GD3004、《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GD3005、《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GD3006、《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GD3013)(竣工验收现场提交);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GD3010)(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 说明:

①、请有关单位按上述顺序整理报送资料原件备查,1-7项除注明外应提交原件存档,8-12项还应提交复印件存档; ②、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应含所有分部工程及重要子分部如地基处理、网架、钢结构、幕墙、防水等; ③、需要在竣工验收现场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的资料,请有关单位做好准备; ④、6项、7项、14项资料为商品住宅逐套检验核查应提交的备查原件资料;

⑤、14项主要指强制性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要求的除基础、主体以外涉

及安全和功能检查记录及检测报告,如装饰工程的室内环境检测、建筑外窗物理性能检测、铝合金建筑型材质量检测、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节能/保温测试等;幕墙工程的建筑幕墙物理性能检测、硅酮结构密封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后置埋件拉拔试验报告等;防水工程的防水涂料/卷材检测、淋/蓄水试验等;建筑电气安装工程的电气开关和导线检测报告、绝缘电阻测试记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报告、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漏电保护器模拟漏电测试记录、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记录(GB50150-2006)等;给排水工程的给排水管材/管件检测报告、水质报告(生活给水系统)、管道/设备的压力试验记录、生活给水系统的清洗、消毒记录;通风与空调工程的通风与空调系统调试记录、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记录、风量和温度测试记录、洁净室洁净度测试记录等;智能建筑工程的系统电源及接地检测报告、系统试运行记录、系统检测调试记录、智能建筑强制性措施条文检测记录等;由符合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应提交复印件供监督存档;

42

⑥、智能建筑工程单独验收时9-12项应改为下列资料:智能建筑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智能建筑系统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智能建筑系统工程观感检查验收记录、智能建筑分项(子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智能建筑系统工程验收相关项目结论表。

表7.2 竣工验收资料清单(市政工程)

一、基础材料

1、竣工验收联系函□ 2、竣工验收联系函复函□

3、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大工业区项目可不提交) □ 4、竣工项目审查表(深建安2003[63]号 7.5)□ 5、竣工验收机构成员名单、资质及竣工验收方案□ 6、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二、竣工验收资料

7、市政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分表(市政附表七)□ 8、市政工程外观项目评分表(市政附表八)□ 9、市政工程实测项目检查评分表(市政附表九)□

10、市政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分表(市政附表十)□

11、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工程外观评分表(市政附表一/二/三 甲、乙)□ 12、市政道路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表(市政附表四 水泥、沥青、附属)□ 13、市政桥梁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表(市政附表五 甲、乙、丙、丁)□ 14、市政排水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表(市政附表六)□ 15、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市政质检-13)□ 16、部位质量检验评定表(市政质检-14)□

17、主要安全和功能检查记录及检测报告(本清单说明③)□

注:根据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完成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竣工报告》市政施管-4、《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GD3005、《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GD3006、《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市政监-26)(竣工验收现场提交);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GD3010)(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 说明:

①、请有关单位按上述顺序整理报送资料原件备查,1-6项除注明外应提交原件存档,7-16项还应提交复印件存档; ②、需要在竣工验收现场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的资料,请有关单位做好准备;

③、17项主要指强制性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要求的涉及耐久、安全和功

能检查记录及检测报告,如道路工程的弯沉/强度试验、抗滑性能检测,桥梁工程的动/静载试验、支座/伸缩装置等主要构件质量验收记录,水池满水试验,消化池气密性试验,无压力管道严密性试验,压力管道的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通球试验等,道路、桥梁、隧道、边坡、排水、重要构筑物测量及监测记录,地下管线测量报告,管道系统的清/吹洗(脱脂)检查记录,生活给水管道冲洗消毒记录及水质报告,管道/结构防腐检查验收记录及焊缝质量检测记录,道路照明工程的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电气照明器具通电安全检查验收记录、设备调试/试验记录等,边坡工程的锚杆抗拔试验报告,预应力锚杆试验记录等,由符合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应提交复印件供监督存档;

43

表7.3 竣工验收联系函

(单位):

拟定于(时间) 年 月 日□上午□下午 时 分,在(地点) 召开(项目名称) 工程竣工验收会议,请各质量责任单位派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及相关专业人员准时出席。各质量责任单位参加竣工验收人员须携带以下资料: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参加人员《法人代表委托书》、《项目负责人委任书》及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届时请***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派员到场监督检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建设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44

表7.4 竣工验收联系函复函

项目部:

贵单位发来的关于 项目的《竣工验收联系函》已收悉,我站将派员于 年 月 日 □上午 □下午 时 分到场,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深圳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年 月 日

45

表7.5 竣工项目审查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审查项目及内容 一、完成设计项目情况 1、 建筑与结构 2、 给排水与采暖 3、 建筑电气 4、 通风与空调 5、 智能建筑 二、完成合同约定情况 1. 总包 2. 分包 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1. 建设前期、施工图设计审查等技术档案 2. 监理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 3. 施工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 四、进场试验报告 1. 主要建筑材料 2. 建筑构配件 3. 设备 五、质量合格文件 1. 勘察单位 2. 设计单位 3. 施工单位 4. 监理单位 六、工程质量保修书 1、总包 2、分包 审查结论: 工程地址 结构形式 层 数 栋 数 工程规模(m) 开工日期 审查情况 注:本栏市政工程可根据具体涉及专业/项目分项审查 2 建设单位负责人: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依据《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方法》深建字【2003】63号文件编制。

46

表7.6 竣工验收会议签到表

工程名称: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证书号 单位名称 责任人 姓名 联系电话 (注册号)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总监 建筑专业 结构专业 给排水专业 电气专业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建筑专业 结构专业 给排水专业 电气专业 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 其它单位 质监机构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47

表7.7 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监督申请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套/户型 其它单位 深圳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依照《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于二ΟΟ 年 月日至二ΟΟ 年 月 日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逐套检验,参验各方已完成逐套检验,逐套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并有整改资料。现提交逐套检验方案、户型汇总表、各户型检查布点示意图以及检验记录表、检验结果表、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合格证明(一套户型的样板表格)等一套完整的资料,申请你站对本工程逐套检验进行监督抽查。 建设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层/栋 建筑面积 总套数 共 套房间 户型数 共 类户型 监理单位 (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参加验收单位

施工单位 (公章)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其它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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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六

廉政承诺

为规范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保证质监工作公正、科学、服务、廉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反腐倡廉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承诺,望建设各方工作人员监督监督机构监督员的行为。

一、要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立足岗位,做好本职工作,保证各项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

二、不准在建设、监理或施工企业中兼职;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建设单位介绍施工单位承包工程;不准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单位;不准向施工单位推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不准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推荐检验检测单位;不准对受监工程进行有偿咨询活动。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或业务交往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四、不准参加与业务有关的各种宴请;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相关单位“吃、拿、卡、要”。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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