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股份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质量,避免资产风险,真实反映资产实际状况,严格加强对不良资产的规范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不良资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形成的过期的、不适用或不需用,应当清理报废及盘亏或预计可能造成损失的各项资产。
第三条 不良资产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1、逾期应收账款;
2、超储积压、不适用或不需用的呆滞物料和废料; 3、超储积压的各种型号的产品、等外品和残次成品; 4、不适用、不需用或损毁报废且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5、费用未摊销完而不需用、不适用或提前报废的各种模具; 6、盘亏的资产或其他类型的不良资产;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各下属经营单位。
第二章 不良资产确认及损失计提标准
第五条 不良资产确认标准
1、 逾期应收账款确认标准:内销应收账款以发货日为准,出口应收账款从报关日起计算账龄,超过销售合同或销售协议规定期限的应收而未收回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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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良存货确认标准:(1)不良物料:采购入库超过1个月(战略储备物质除外)及不需用、不适用的物料;(2)不良产成品:存放超过6个月(淡季备货除外)及不适销对路正品、等外品和残次品;
3、 不良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不需用或因故停用需转入清理且未提足折旧的各类固定资产。
4、 不良模具确认标准:所有权归本公司(含帐内及帐外模具)因工艺更改或产品更新等原因而不需用、不适用的模具和未摊销完提前报废、毁损的模具.
5、 不良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确认标准:不再使用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六条 不良资产损失准备按以下标准纳入责任制考核 1、 损失计提标准如下:
备注:按2004年预警制度3—6个月正常产品按20%,未到期应
收账款按5%还应计提损失准备,该项目不纳入本制度管理范畴。
2、 在股份公司对经营单位年底责任制考核时先将上一年度计提的损失准备全额冲回后,再按以上标准计提年末的损失准备,扣减责任制利润。
第三章 不良资产的风险控制
第七条 股份公司财务部是股份公司不良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对各经营单位申报的不良资产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核或审批,监控和考核各经营单位不良资产的管理状况。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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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单位的财务部是相关单位的不良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 股份财务部在对不良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中有以下具体内容:
(1) 每月组织经营单位对其资产状况(包括应收账款、存货、不良固定资产、不良模具及其他不良资产等)进行分析与风险评估;根据分析结果,视情况要求经营单位做出补充说明及处理方案.
(2) 股份财务部对战略储备物质的管理将按照《战略储备物质管理办法》进行,对不符合战略储备范畴或超期、超量的物质纳入常规不良资产管理,降低经营风险。
(3) 实施日常调研,了解各单位的不良资产监控现状,建立标杆管理,推介先进管理模式;对管理薄弱的单位要求其在限期内整改,并评价整改效果。
(4) 股份财务部每月对经营单位的实物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必要时会同审计部对其处理进度和处理规范性实施审计.
第九条 各经营单位应根据股份公司财务部要求每月定期对其不良资产状况进行清理报告,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各经营单位必须依据风险控制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内部风险监控体系,具体如下:
(1) 库存管理体系:存货管理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财务部组织仓管每月定期对存货库龄进行分析,评价存货风险,并把存货信息报送技术等业务部门,分析不良存货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计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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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务部门的处理结果进行考核。
(2) 应收账款管理体系: 财务部每月定期对应收账款的帐龄进行整理分析,评估其风险,要求销售部门对逾期应收账款加紧催收与清理,跟进催收过程,建立相关的考核机制。
(3) 不良固定资产、不良模具及其他不良资产管理体系:各单位财务部每月组织对以上资产进行盘点清查,真实评价其使用状态,分析不良资产产生原因,落实责任,并尽快加以处理消化。
(4) 终端产品经营单位平时应对渠道库存的数量、质量进行整理、分析,定期清理渠道(按照销售政策在每一个新销售年度开始前至少进行一次清理),全面掌握并解决经销商渠道库存问题。
第四章 不良资产的报废流程及实物处理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对不良资产的报废按《股份公司—经营单位分权规范手册》的规定实行分权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各类资产的报废遵循以下流程:
(1) 应收账款坏帐核销应有明细资料,在经营单位层面至少要有以下人员签名确认: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 (2) 不良存货/不良固定资产/不良模具/其他不良资产报废也应相关明细资料,至少有以下人员签名确认:业务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及总经理。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对不良资产的处理应以最大程度减少损失为原则,尽量盘活资产;实物处理前经营单位须做好处理计划,计划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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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处理时间与措施、责任部门,并报股份公司财务部。
第十四条 对报废有实物形态的不良资产应根据集团《废旧物质管理办法》进行变卖、拆零处理,处理前应把相关的实物资产做好盘点及堆放。
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在处理的过程中应对相应的会计及实物处理记录予以完整保存;申请坏帐的在账面核销后要作好坏帐台帐登记,实物报废的要作好实物台帐对后续处理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股份财务部对实物处理进度、会计规范性等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方面进行检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对各单位不良资产管理工作不力,造成资产发生重
大损失,将根据股份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及人员的管理责任,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对各经营单位财务部相关不良资产信息弄虚作假、拖
延报告、隐瞒事实真相和未按规定及时编报相关报表、报告的单位给予其财务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财务部修订、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
行,原美股财字(2002) 017号《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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