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了解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合同; (三) 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了解公开披露信息的禁止行为;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了解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等基金运作信息披露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第十五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了解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基金重大关联交易、基金收益分配等临时信息披露要求;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三)基金扩募;
(四)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六)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八)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九)基金募集期延长;
(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十六)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十八)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十九)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二十)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二十二)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二十三)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二十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二十五)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二十六)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二十七)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了解基金信息披露的编制和刊登要求;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 报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了解基金定期报告的审计要求。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了解基金估值的原则、基金产品估值采用的方法;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估值的基本原则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 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 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 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三)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银行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
(一)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交易所上市股票和权证以收盘价估值,上市债券以收盘 净价估值,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估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二)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本文附件确定公允价值。
(三)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 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准则、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
原则进行估值: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二)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三)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
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二、在基金估值过程中,特别是按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估值时,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 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特别是应当保证估值未被歪曲以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 影响。
(二)基金管理公司应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实行。估值政策和程序应
当明确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并明确所有基金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特别是要对按照第一条第
(二)款或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采用的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及其验证机制做出规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应保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贯性。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同一基金
管理公司对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同一证券的估值政策、程序及相关的方法应当一致。除非产生需要更新估值政策
或程序的情形,已确定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应当持续适用。为了确保一贯性原则的执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相关 内控机制。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后
应及时修订估值方法,以保证其持续适用。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修订建议须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审批后方可实施。
基金在采用新投资策略或投资新品种时,应评价现有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五)基金管理公司在采用估值政策和程序时,应当充分考虑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独
立性,通过建立估值委员会、参考行业协会估值意见、参考独立第三方机构估值数据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的有效结
合,减少或避免估值偏差的发生。
了解基金估值相关责任的承担、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报告义务;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计价错误的处理及责任承担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估值及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识别及应急方案。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公司应立即纠正,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 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报告我会。
(二)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在进行基金估值、计算或复核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中,未能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分别对各 自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了解定期报告中与估值有关的披露事项;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法规履行与基金估值相关的披露义务,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以下方面信息:估值政
策及重大变化,按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应涉及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对基
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的描述;
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已签约的任何定价服务的性质
与程度等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改用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应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及时进行临时公告。
了解基金财产相关费用的列支;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掌握封闭式、开放式基金分红次数、最低比例、方式等要求。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百分之九十。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 低比例。
第三十六条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
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支付现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