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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探析

2020-01-17 来源:钮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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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探析

作者:孟令伟

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1期

摘要: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我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目的是打破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僵局,是在我国多年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出台的。探析该制度给我国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带来的新的思维方式,研究该制度的出台背景,分析该制度的价值意义,实现了法的价值。该制度完善了我国的执行体系,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对改变我们的生活有着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社会信用;民事执行;失信被执行人

中图分类号:D925.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181-02 作者简介:孟令伟(1987-),男,山东临沂人,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执行是诉讼程序的最后环节,是当事人诉求得以实现的最后保障。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最终得到执行,就算是执行了,其结果也并不能让当事人满意,执行存在着一定困难。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为了打破“执行难”的僵局,我国最高院在2013年7月1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该规定正式实施的同时,最高院公布了几起典型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取得效果的案例。在此,就该《规定》的出台背景、价值和社会意义进行一些探析。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出台背景

社会信用体系是由一系列法律、规则、方法、机构所组成的支持,辅助和保护信用交易得以顺利完成的社会系统。[1]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可缺失的一部分。所以,党中央、国务院对如何建设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进行了很长时间的实践摸索。 (一)政策背景

200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首次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并制定具体的战略目标。200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规定,对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从目标、原则、思想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细化。2011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制定社会信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2012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着手强调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经过最近几年的发展,在国家的宏观指导下,各省区、各部门积极探索并推动建设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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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践背景

最近几年来,为了摆脱“执行难”的困境,各级人民法院都在积极的尝试运用案件执行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警告。同时,积累了一些非常宝贵的经验:2011年,北京市法院以媒体为媒介,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布于众。同时,北京法院网设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专栏,定期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2年,河南省法院积极展开曝光“老赖”活动,这一活动中,总共公布人数为4638名。这些实践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积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由于在全国范围内缺少统一的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各个地域情况不同,很大程度上,难以实现显著效果。在这样一种紧迫形势下,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出台了。 二、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价值

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2]该《规定》的公布,并不是偶然的,是经验积累的结果,是实践向理论转变的过程。任何法律制定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法的价值。该《规定》的出台就充分的体现了法的价值。 首先,该《规定》充分体现了善良与诚实的道德准则,它使被执行人遵守约定、如实的履行生效的法律裁判。该《规定》让“老赖”无地自容,公布的名单让公民了解这些人的信息,形成个人的价值观。在生活中,“老赖”的信誉将会降到最低,这就迫使他们必须及时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该规定将诚实准则上升为法律的范畴,实现了法与道德的结合。同时,间接的凸显了法与道德的关系,法源于道德,又与道德不同,如果社会生活需要,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其次,该《规定》充分体现了法的公平、正义。该《规定》的出台让一批“老赖”及时的履行了法定义务,维护了当事人合法的权利,实现的了法的公平、正义。法律就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彰显正义之气。不仅如此,我们更需要程序正义,否则法律将会遭遇“良心拒绝”或是“非暴力反抗”。[3]该《规定》的出台维护了社会秩序,使“老赖”的行为曝光在公众的视野下,通过惩罚措施以及相关单位的联合,限制“老赖”的生活水平。体现了法的秩序性。

人的行为是自由的,但是这种行为不是无限自由,个人的行为不能为了自由而去破坏其他人的自由。因此,法的制定就是为了限制不应该的自由,实现自由的价值。该《规定》的出台限制了被执行人的自由,保障了大多数人的自由。同时,通过限制被执行的自由,实现其他人的权利。从法的作用上讲,该《规定》的出台充分的发挥了法的作用,指导、指引、教育着公民日常生活行为。使“老赖”不敢再赖,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提高了民事案件的执行效率。该《规定》体现了良法之良,符合法律的根本价值,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公平正义。

三、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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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它一方面制约着社会生活,另一方面法也要受到社会的制约。只有通过社会效果的证明,我们才能判断该法是否合理。该《规定》的出台证明我国正在积极探索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同时,它带来积极的社会意义。 (一)实践层面

该《规定》的出台带来的社会意义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民事案件执行质量的提高。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民事案件执行率普遍的不高,很多当事人就算通过法律程序胜诉了,最终也不一定能维护自己的权利。该《规定》虽然不能完全的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但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于众,对于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向前迈出了一大步。该《规定》的出台,也将会改变执行的方式。一是通过舆论的监督来实现当事人的权利,失信被执行人将变成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使其没有生存的空间,必须及时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是通过各个机构的合作,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消费选择方式。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 (二)司法层面

该《规定》的出台必然会提升司法的公信力。一个国家的司法如果连公信力都没有了,这个国家的法律将会是摆设。公民有了纠纷也将不会再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民事执行追求的司法效果就是维护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当事人的利益,这是社会评价执行工作最直接、最现实的标准。[4]一方面,该《规定》体现了司法公正性,最大限度的迫使被执行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将执行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实现了司法的权威性,对“老赖”进行打击,通过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使其身败名裂,彰显法院司法的不可挑衅性。该《规定》的出台,使司法更具有确定性,民事案件执行最终得以实现。 (三)制度层面

在互联网环境下,我国现有的社会信用信息记录普遍分散在各部门以及各领域之中,这些信用信息在保存和使用的过程中,并没有实现互联网上的信息共享,这就导致使用者很难通过所知道的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做出真实、客观的信用评价。该《规定》的出台,一方面,实现了信息的共享,使各个机构的信息相连接,增强了部门之间的联系,推动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另一方面,实现了国家征信系统与被执行人信息的结合。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推动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道德的发展,发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给我们带来了许许多多的方便。我们应当充分的利用这种优势,积极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刘建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涵、模式与路径选择[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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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彭寿.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52-353. [4]李晓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修正与展望—以司法公信力为联结[J].法律适用,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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