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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

2024-03-14 来源:钮旅网


论高校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

[摘要]单纯的讲授式传统教学模式已不适应现代法学教育的要求,在课堂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可以有效弥补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正确认识案例教学法的起源与发展,对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进行深入地对比分析,有利于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正确实施。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法;传统教学模式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法学教育上一直比较注重运用讲授式教学法,即课堂教学注重知识的灌输和理论体系的传授,学生被动地接受教师所传授的知识。然而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不仅需要对理论知识的深刻理解和具体认知。更需要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因此,单纯的讲授式教学法已不适应现代法学教育的要求。为了使法学理论与实践能够更加紧密地结合,培养复合型的法学人才,随着教学模式改革的深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校和专家学者强调在高校法学教学中引入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以弥补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模式,我们如何正确理解和在课堂中具体实施案例教学法,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一、法学案例教学法的起源与发展

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是教师根据法律课程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通过设置精选案例,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提供进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让学生充分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引导他们在课堂上充分地参与分析、讨论等活动,积极思考,主动探索,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以培养其综合实际应用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渊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是一种双向互动式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又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1870年前后由哈佛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姆布斯·朗道尔教授将这种方法运用到教学中,开启了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先河。案例教学法在实践应用中,既有教师和学生之间的问答,又有互相辩论,通过互动,不仅帮助学生掌握法律规则,而且能够使其通过法院判例探索和发现新的法律原则,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该种教学模式迎合了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传统和实用主义的法律思维方式以及法学院教育的“职业技能性”。因此,到20世纪初时,判例教学法已经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居于主导地位。20世纪80年代末,判例教学法开始被介绍到我国,但是,由于长期以来课堂讲授一直是我国法学教

育中的主要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被置于一种无足轻重的地位,而且目前国内的案例教学还处于一个起步阶段,法学教育者对案例教学法并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案例教学法在我国的实施效果并不如人们预想的那样完美和理想,还不能完全满足为国家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要求,但案例教学法的引入对促进我国教学思想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法学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方法的比较分析

(一)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之比较

1.在教学目的方面。案例教学法注重能力的培养;传统教学法注重法律知识的系统传授。

2.在教学方式方面。案例教学运用启发式教学模式,引导学生综合利用自己所学知识分析现实的法律问题并探寻出妥善的解决方法;传统教学法则以教师的讲授为主,是一种致力于提高学生法学理论水平和人文素养的教育方法。

3.在教学沟通方面。案例教学法重视师生间的双向交流;传统教学法属于以教师讲授理论为主的灌输式教学法,缺乏师生间的双向交流和互动。

4.在教学效果方面。案例教学法能力培养效果高,学习系统知识效率低;传统教学法则相反。

5.对教师能力的要求方面。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能合理、正确地选择、设计教学案例并具备较强的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分析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教学组织能力和课堂驾驭能力,但对教师学术素养和法学理论研究能力的要求相对不高。然而传统教学方法则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学术素养和法学理论研究能力,但对教师法律实践工作经验、能力的要求相对不高。

(二)案例教学法和传统教学法的利弊分析

通过对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以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模式教学成本低、教学效率较高、方法通用性强、具有较强的感染力,而且能够培养学生理论知识的完整性、系统性和治学的条理性和严肃性,但由于缺乏学生参与的主动性和实践性,会造成学生思维和学习的被动,不利于学生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判断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模式,与传统的教学模式相比较,优势表现在:1.案例教学法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案例教学法强调以学生为本,以学习为中心,教师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引导,确立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

地位。由于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根据案例去思考问题,这就促使学生主动、自觉地去查资料、学习理论,寻找相关的知识来分析问题,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2.可以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案例教学法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的教学方式,在分析案例时,要求学生根据所学的法学知识对案例独立作出分析和判断,从而锻炼学生综合运用各种理论知识、实践经验来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性思维能力。3.可以大大缩短教学与司法实践的差距。案例作为沟通法学现实世界与学习世界的桥梁,案例教学法通过一系列学生感兴趣的案例,让学生进入案例情景,设身处地地作出反应,为他们提供一种虽然没有真正深入实践,但却身临其境地处理实际问题的机会,使法学理论知识自然而然地融入到案例当中,使学生在参与的过程中很轻松地了解我国的司法实践,从而缩短理论和实践践间的距离,使学生更快地适应未来工作的挑战。4.能够集思广益,实现教学相长。案例教学法重视师生间的双向交流,教师在课堂上不是“独唱”,而是和大家一起讨论思考,学生在课堂上也不是忙于记笔记,而是共同探讨问题,从而可以调动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增强师生间的互动与交流,实现教学相长。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实践性较强的教学方法,优势明显,但教学要求较高、教学难度较大,占用课堂时间较多,研究和编制一个好的案例,教师往往要通过多渠道搜集材料,精选案例,甚至自己撰写案例,这就要教师平时勤于积累,善于积累,并且本身要有一定的知识储备和调控课堂的经验与能力,才能使用案例教学取得理想的效果,同时案例教学需要大量的课堂时间,不利于学生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

三、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实施

(一)坚持传统教学法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法学教学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以案例分析法为主要教学方法,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以讲授法为主要教学方法。两种教学方法的发展和运用与两大法系的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英美法系,判例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法律规则隐含在判例之中,所以教师可以把判例作为唯一内容。完全单独采取案例教学法。而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教育与英美法系差别较大,与大陆法系接近,属于成文法国家,法律规则比较抽象,体系严密,结构完整,与此相适应,在教学方法上,强调教师的系统讲授,旨在向学生传授知识,注重对法律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推导。

通过对案例教学法和传统教学法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法律制度的特点,法学教学仍将以传统的讲授法为主要的教学方法,但我们也必须充分重视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优势,只有坚持传统教学法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法学教学模式,才能既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点,又可弥补传统教学法的不足,完成教科书理

论内容的讲授。因此,一概否定传统教学法以及过分推崇案例教学法都是不可取的。

(二)实施案例教学的教学环节设置

1.教学案例的选择与设计

案例选择、设计的好坏决定案例教学的实效。因此,教师应充分重视案例的选择与设计,应结合教学和学生实际,根据教学需要选择案例内容:(1)案例应具有争议性。即所选择的教学案例应能引发不同观点的冲突,导致相关争论的展开,激发学生思维的火花。(2)案例应具备典型性。即教学案例与教学知识点应存在较大的关联性,要反映课程内容,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能做到举一反三、融汇贯通。(3)案例应具有代表性。即案例内容应尽可能与学生学习和生活相接近,与社会法律环境相吻合,贴近社会现实和大众日常生活状态,尽量避开选择实践中根本不会发生或较为极端的个案。(4)案例应具备综合性。即案例不应局限于单个知识点的范畴,要体现多个知识点的交错互动,从而有效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引导学生多层次、多角度审视问题的思维模式的养成。

2.组织课堂案例教学

将选择设计的案例应用于课堂,组织好课堂案例教学是案例教学法的中心环节,为更好地发挥课堂案例教学的优势,教师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第一,教师要做好充分的课前准备,熟悉案例内容,设计好课堂案例教学的各个阶段。第二,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思考。学生阅读案例并进入案例情景之后,教师要给学生提出预先设计好的问题,引导学生围绕这些问题对案例进行分析、思考。第三,教师主持学生讨论案例。在进行到这一步时,教师要组织好学生分组讨论,使讨论始终围绕题目中心。当讨论发生偏离时,要及时加以必要的启发引导,要及时发现讨论中的分歧意见,并使之引起争论,促进问题讨论的深化,善于发现好的分析意见与独特新颖的见解,并及时做好记录。第四,归纳评点。教师要对学生讨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评点,一方面总结案例中相关知识点的运用,另一方面,指出学生讨论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归纳总结,帮助学生找到分析问题的切入点和关键点,向学生传授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三)实施案例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案例教学法与判例教学法、举例教学法的区别。案例教学法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是英美法系教学的重点之一,旨在使学生借助已有的判例来分析新的案例,使学生掌握判例所创设的法律规则;而案例教学法旨在使学生握成文法的精髓,从而增强学生运用成文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案例教学法也不同于课堂中举案说法,在法学的课教学中,老师往往为了巩固所传授的法律规制和法律原理,在教学中列举一些案例,这只是讲授式教学的一种形式,依然以老师讲授为主,没有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

2.建立案例数据库,丰富案例教学资源。采用案例教学法需要大量的教学案例,一个恰当的教学案例可以更好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浓厚的学习兴趣。目前,教师选择案例的渠道主要是通过网络、法院的判例、教学参考书等,这些案例要与教学内容紧密结合,还需要对内容的复杂性、难度以及问题的设计等方面进行组织编排。这些都需要耗费教师大量的精力和时间,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教师的工作力度和难度。如果以教研室为单位集中建立案例数据库并根据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变化而进行不断的更新,就能起到较好的效果。

3.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案例教学对教师的知识、能力提出了较传统讲授法更高的要求,需要教师不仅有广博的理论知识,而且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课堂组织能力,这就要求教师应不断地加强学习,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同时还要重视社会发展现状及现实的社会问题,注重提高自身课堂组织能力和丰富司法实践经验。以适应案例教学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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