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采取恰当的方式、使用易懂的语言,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或授权委托人说明,说明内容应有记录,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患方签字内容至少应包括医务人员是否对目前病情、疾病发展及转归、诊疗措施及评价、替代措施进行了详细说明,患方考虑后的选择情况,是否愿意承担因选择所导致的意外风险等。
二、落实手术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及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一)手术前谈话必须有手术医师或第一助手参与并签字,知情同意结果记录于病历之中。
(二)手术前,应向患者或近亲属、授权委托人充分说明手术指征、手术风险与利弊、高值耗材的使用与选择、可能的并发症及其他可供选择的诊疗方法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上应有患方签署的明确意见及签名。
(三)肿瘤手术应以病理诊断为决定手术方式的依据,并有相关溯源资料证明;根据术中冰冻病理诊断结果需要调整手术方式的,在手术前要向患者、近亲属、授权委托人充分说明,征得患方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经治医师必须对患者及其家属
详细交待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
应等情况,经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后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
三、《手术知情同意书》的签署,非急诊类手术,应在手术前一天完成,给患方留有认真思考、更改决定的时间余地。
四、手术知情同意书应由病人本人签字,本人不能签字时,应由
其委托的直系亲属和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的相关人员签字方能生效。患者委托代理人时,应由患者本人和被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向医师出示个人身份证等证明资料。如遇紧急手术或抢救前无法征得病人或亲属签名同意治疗、手术时(如病人神志不清时),必须在病案中写明治疗、手术的必要性,由本院的两位医师签名,并报请医务科、门诊办或院总值班批准。
五、《手术知情同意书》应由手术医师先签署,然后由患者或家属、授权委托人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效力产生于《授权委托书》的基础之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患者不再此限。器官、肢体等切除手术,非患者本人签字无效。
六、所有死亡患者(尤其对死因有异议的)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
者履行尸检知情同意手续,患方拒绝尸检时需在尸检意见书上签字,拒绝尸检又不愿意签字的,经办医师应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如实记录在病历中,并上报医务科或总值班(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七、如病人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包括要求提早出院等),经治
医师应在病程录中做出详细记录,内容应包括经治医师的处理意见,不接受处理可能会产生的后果 ,将上述情况向病人充分说明后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请病人签名。如病人拒绝签名,也应在病程录中记明。
八、针对不同患者,应采取不同的、通俗易懂的方式,确保知情同意
的效果。
九、病人对自己的病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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