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市镇海德尧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优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7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 费、律师费。 事实与理由:第三方刘雷需向原告清偿欠款17万元整。原告、被 告和有第三方刘雷(实际经营者为奉化市宁泽家居用品厂)商定,第 三方刘雷同意将生产的5100箱12款价值 86、7万中由被告处理,经 处理后扣除第三方刘雷的货款17万用于支付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 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 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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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 本诉状副本 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注:1、本诉状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2、“原告”、“被告”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被告人是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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