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密 协 议
甲乙双方拟就本项目开展合作或交流(以下简称项目合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保密信息
1.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为项目合作的目的,一方及其关联方(以下合称披露方)向另一方及其关联方(以下合称接收方)以书面形式提供和披露的与项目合作有关的所有信息及其载体。
2.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应当明确标示“密级及保密期限”;保密信息的所有副本、复制品以及包含和体现保密信息的相关材料,均属保密信息。
3.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 (1)提供或披露给接收方时已被公众所知的信息;
(2)接收方从披露方以外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取的信息,且该第三方对所披露信息未承担保密义务;
(3)接收方在没有接触披露方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开发取得的信息,且能够书面证明; (4)披露方在披露时明确表示所披露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的;
4.若保密信息的任一部分或任一方面属于上述第3款情况之一的,接收方仍需依据本协议对该保密信息的其他部分及其他方面履行保密义务。
5.本协议所称“关联方”是指与甲乙任何一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且是项目合作的直接参与者,或与项目合作直接相关的经营实体;必要情况下,关联方应作为独立一方签署保密协议。
第二条 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应就知悉对方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所知悉的对方保密信息。
2.接收方应妥善保存所获取的保密信息,以保护自身同样重要信息的同等合理审慎态度保护保密信息,且不得低于一般合理的保密程度。
3.保密信息仅用于项目合作的目的,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擅自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协议任何条款不构成对保密信息的转让或许可。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保密信息,但出于讨论和谈判目的的情况除外。
5.甲乙双方在履行保密义务过程中应当相互协助,相互维护对方的社会声誉。
6.接收方不得通过非正式途径接触或聘用披露方的雇员,不得利用保密信息开展与披露方存在竞争的业务,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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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因项目合作的迟延、搁置、终止等情形而免除,但保密期限已满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保密期限
本协议保密信息的接收方,在以下第【2】项期限内向披露方承担保密义务: 1.自保密信息披露之日起【】年;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永久; 第四条 保密信息的返还和销毁
1.有以下情况的,接收方应向披露方返还保密信息;无法返还的,应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无法恢复的销毁:
(1)披露方出于合理原因要求接收方返还;
(2)项目合作终止,接收方无合理理由继续保留保密信息。
2.接收方应在接到披露方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返还或销毁保密信息;若披露方提出要求,接收方应在此期限内同时提交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所有保密信息均已归还或销毁。
3.接收方将保密信息返还或销毁后,其对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并未免除。
4.接收方出于合理目的需要备份留存保密信息的,应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披露方有权要求接收方另行出具书面保密承诺。 第五条 承诺和声明
1.甲乙双方承诺,作为披露方,应如实披露保密信息,不得恶意篡改,误导接收方。同时,接收方理解并承认,除非披露方存在非善意或过错,接收方对依据保密信息所做研判及其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2.甲乙双方承诺,作为披露方,其所披露的保密信息如存在已知的权利瑕疵,应在披露时向接收方说明,否则披露方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接收方承认并同意,本协议所包含的任何条款均不应被认为是披露方将任何知识产权向接收方进行任何形式的特许、授权或转让。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根据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
2.违约方拒不支付上述违约金,且在合理期限内拒绝按照守约方的要求改正违约行为、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终止项目谈判或者解除与违约方就项目合作达成的相关协议。违约方赔偿因终止谈判或解除协议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3.接收方应对其代表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向披露方承担责任。
4.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守约方除行使上述追偿和解除等权利外,有权依法采取其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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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引发的纠纷或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本协议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3.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无争议部分。 第八条 附则
1.本协议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并不排斥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
2.本协议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
3.项目谈判的终止,或甲乙双方就项目合作达成的相关协议的终止、解除、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本协议效力。
4.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主合同之日起生效。
5.对本协议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修改内容无效。
6.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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