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了一宗关于货款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先生在20xx年2月3日开始与某消防设备公司达成供货协议,由先生每月为其提供必要生产钢材,货款于每月月底25号前结清。于是,先生每次按某消防设备公司提供所需钢材,到了月底已经结清本月货款事宜。到了xx月5日,该消防设备公司再次以其名义向先生的公司下了一单总价款28万人民币的订单,但这次的送货地点更改为某第三公司。
随后几次的订单均送至某第三公司。到了月底25号,先生携带整月发货单和签收单至某消防设备公司准备收取本月价值56万人民币货款,但去到之时,已经发现该公司已经撤走。然后先生就去某第三公司反应情况,但某第三公司拒绝协助。随后先生即聘请律师为代理人对该公司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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