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1 为在石油库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亦不适用于地下水封式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
1.0.3 石油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石油库oil depot
收发和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整装、散装油品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或设施。
2.0.2 人工洞石油库man-made cave oil depot
油罐等主要设备设置在人工开挖洞内的石油库。 2.0.3 覆土油罐buried tank
置于被上覆盖的罐室中的油罐,且罐室顶部和周围的覆土厚度不小于0.5m。 2.0.4 浮顶油罐floating roof tank 顶盖漂浮在油面上的油罐。
2.0.5 内浮顶油罐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在油罐内设有浮盘的固定顶油罐。
2.0.6 浅盘式内浮顶油罐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with shallow plate 钢制浮盘不设浮仓且边缘板高度不大于0.5m的内浮顶油罐。 2.0.7 埋地卧式油罐underground horizontal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罐。
2.0.8 油罐组a group of tanks
用一组闭合连接的防火堤围起来的一组油罐。 2.0.9 油罐区tank farm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组构成的区域。 2.0.10 储油区oil storage area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区和为其服务的油泵站、变配电间以及必要的消防设施构成的区域。
2.0.11 油罐容量nominal volume of tank 经计算并圆整后的油罐公称容量。
2.0.12 油罐操作间operating room for tank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阀组的操作间。 2.0.13 易燃油品inflammables oil 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油品。 2.0.14 可燃油品combustible oil 闪点高于45℃的油品。
2.0.15 企业附属石油库oil depot attached to enterprise 专供本企业用于生产而在厂区内设置的石油库。
2.0.16 安全距离safety distance满足防火、环保等要求的距离。
2.0.17 铁路油品装卸线railway for oil loading and unloading石油库内用于油品装卸作业的铁路线段。
2.0.18 液化石油气liquefied petroleum gas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G3、4及其混合物。
3一般规定
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 的规定。
表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石油库总客量TV(m3) 100000≤TV 30000≤TV<100000 10000≤TV<30000 1000≤TV<10000 TV<1000 注:1.表中总容量TV系指油罐容量争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包括零位罐和放空罐的容量。 2.当石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石油气罐的容量应计入石油库总客量。 3.0.2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3.0.2 的规定。
表3.0.2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甲 乙 丙 A B A B 油品闪点F1(℃) F1<28 28≤F1<45 45 表3.0.3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序号 1 2 建筑物和构筑物 油泵房、阀门室、灌油间(亭)、铁路油品装卸暖库 桶装油品库房及敞棚 化验室、计量室、仪表室、锅炉房、变配电间、修洗桶间、汽车油罐车库、润滑油再生间、柴油发电机间、空气压缩机间、高架罐支座(架) 机修间、器材库、水泵房、铁路油品装卸栈桥、汽车油品装卸站台、油品码头栈桥、油泵棚、阀门棚 油品类别 耐火等级 甲、乙 丙 甲、乙 丙 - 二级 三级 二级 级 二级 3 4 - 三级 注:1.建筑物和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构件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建造。 3.桶装甲、乙类油品敞棚承重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 h;敞棚顶承重构件及顶面的耐火极限可不限,但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建造。 3.0.4 石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石油气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油罐总容量的10%,且不应大于1300m3。 3.0.5 石油库内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 4库址选择 4.0.1 石油库库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要求,且交通方便。 4.0.2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4.0.3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4.0.4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4.0.5 石油库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洪水位0.5m及以上。 2 计算洪水位采用的防洪水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三级石油库洪水重现期应为50年; 2)四、五级石油库洪水重现期应为25年。 3 当库址选定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湖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1m及以上。在无掩护海岸,还应考虑波浪超高。计算水位应采用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 4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水位的地段。 4.0.6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4.0.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7 的规定。 4.0.8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8 的规定。 4.0.9 石油库与飞机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表4.0.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名称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工矿企业 国家铁路线 工业企业铁路线 公路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石油库等级 一级 100 60 60 35 25 40 二级 90 50 55 30 20 40 1.5倍 杆高 300 三级 80 40 50 25 15 40 1.5倍 杆高 300 四级 7n 35 50 25 15 40 1.5倍 杆高 300 五级 50 30 50 25 15 40 1.5倍 杆高 300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1.5倍杆的架空通信线路 高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300 注:1.序号1~7的安全距离,从石油库的油罐区或油品装卸区算起;有防火堤的油罐区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油罐从罐室内壁算起;油品装卸区从装卸车(船)时鹤管口的位置或泵房算起;序号8的安全距离从石油库围墙算起。 2.对于有装油作业的油品装卸区,序号1~6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但不得小于15m;对于仅有卸油作业的油品装卸区以及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的埋地卧式油罐,序号1~6的安全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序号7的安垒距离可减少为1倍杆高。 3.四、五级石油库仅储存丙A类油品或丙A和丙B类油品时,序号1、2、5的安全距离可战少25%;四、五级石油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4.少于1000人或300户的居住区与二、三、四、五级石油库的距离可减少25%;少于100人或30户的居住区与一级石油库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与二、三、四、五级石油库的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35m。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 5.注2~注4的折减不得叠加。 6.对于电压35kv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序号7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30m。 7.铁路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及工业企业铁路线的距离,可按表5.0.3 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 8.当两个石油库或油库与工矿企业的油罐区相毗邻建设时,其相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可取相邻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但不应小于30m;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0.3 的规定增加50%。 9.非石油库用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表4.0.8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企业建筑物、构筑物 安全距离 油品类别 库内建筑物、构筑物 TV≤50 油罐 50 表5.0.1 石油库分区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序号 1 油 品 装 卸 区 分区 储油区 区内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油罐、防灾堤、油泵站、变配电间等 铁路油品 铁路油品装卸栈桥、站台、油泵站、桶装油品库房、零位罐、变装卸区 配电间等 水运油品 油品装卸码头、油泵站、灌油间、桶装油品库房、变配电闻等 装卸品 公路油品 高架罐、灌油间、油泵站、变配电间、汽车油品装卸设施、桶装装卸区 油品库房、控制室等 修洗桶间、消防泵房、消防车库、变配电间、机修间、器材库、锅炉房、化验室、污水处理设施、计量室、油罐车库等 办公室、传达室、汽车库、警卫及消防人员宿舍、集体宿舍、浴室、食堂等 2 3 4 辅助生产区 行政管理区 注:1.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 2.对于四级石油库,序号3、4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对于五级石油库,序号2、3、4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 5.0.2 石油库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5.0.3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之问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0.3 的规定。 5.0.4 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油罐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5.0.5 人工洞石油库储油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室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油罐室岩石覆盖层的厚度,应满足防护要求。 2 变配电间、空气压缩机间、发电间等,不应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当布置在单独洞室内或洞外时,其洞口或建筑物、构筑物至油罐室主巷道洞口、油罐室的排风管或油罐的通气管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3 油泵闻、通风机室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时,与油罐室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 每条主巷道的出人口,不宜少于两处(尽头式巷道除外),洞口宜选择在岩石较完整的陡坡上。 5.0.6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石油库的专用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人口的道路相交叉。 5.0.7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面向公路的一侧,宜设围墙与其他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表5.0.3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m) 序 号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L8 19 20 21 22 23 24 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 V>50000 1 19 19 14.5 24 19 24 19 24 19 47 33 24 19 24 28 33 19 29 19 24 油罐(v为单罐容量m3) 5000 1 石油库油罐区应设环行消防道路。四、五级石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油罐区亦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 2 油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道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相邻油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通道。 3 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同的距离,不宜小于3m。 4 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道路。 5 铁路装卸区的消防道路宜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6 汽车油罐车装卸设施和油桶灌装设施,必须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道路。 7 一级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其他级别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 8 一级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5.0.10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三级石油库不宜少于2处,四、五级石油库可设1处。 5.0.11 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山区或丘院地带的石油库,可设置镀锌铁丝网围墙。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 5.0.12 石油库内应进行绿化,除行政管理区外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严禁植树,但在气温适宜地区可铺设高度不超过0.15m的四季常绿草皮。消防道路与防火堤之间,不宜种树。石油库内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6油罐区 6.0.1 石油库的油罐设置应采用地上式,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覆土式、人工洞式或埋地式。 6.0.2 石油库的油罐应采用钢制油罐。油罐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油罐设计规范的要求。选用油罐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甲类和乙A类油品的地上立式油罐,应选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浮顶油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2 储存甲类油品的覆土油罐和人工洞油罐,以及储存其他油品的油罐,宜选用固定顶油罐。 3 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的地上油罐,可选用卧式油罐。 6.0.3 石油库的地上油罐和覆土油罐,应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 1 甲、乙和丙A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甲、乙和丙A类油品储罐不宜与丙B类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 2 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同组布置。 3 地上立式油罐、高架油罐、卧式油罐、覆土油罐不宜布置在同一个油罐组内。 4 同一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质油罐组及固定顶油罐和浮顶、内浮顶油罐的混合罐组不应大于120000m3; 2)浮顶、内浮顶油罐组不应大于600000m3。 5 同一个油罐组内的油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1000m3时,不应多于12座: 2)单罐容量小于1000m3的油罐组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组内的油罐数量不限。 6.0.4 地上油罐组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小于1000m3的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不应超过4排;其他油罐不应超过2排。 2 立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卧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 6.0.5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6.0.5 的规定。 表6.0.5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油罐型式 单罐容量V(m3) 油品类别 甲、乙A类 乙B类 丙A类 丙B类 不限 V>1000 V≤1000 不限 V>100) V≤1000 固定顶油罐 地上式 - 0.6 D 消防采用固定冷却方式 消防采用移动冷却方式 0.4 D 5m 不限 - 0.6 D 0.75D 0.4 D 0.4 D 0.8m 浮顶油罐、自卧式油罐 覆土式 浮顶油罐 0.4 D 0.4 D 注:1.表中D为相邻油罐中较大油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油灌D为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2.储存不同油品的油罐、不同型式的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较大值。 3.高架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6m。 4.单罐容量不大于300m3、总客量不大于1500m3的立式油罐组,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可不受本表限制,但不应小于1.5m。 5.浮顶油罐、内浮顶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按0.4 D计算大于20m时,特殊情况下最小可取20m,但应符合本规范第12.2.7 条第3款和第12.2.8 条第4款的规定。 6.丙A类油品固定顶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覆土式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按0.4 D计算大于15m时,最小可取15m。 7.浅盘式内浮顶油罐与固定顶油罐等同。 6.0.6 地上油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并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 2 立式油罐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有效容积需要。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的实高不应低于1m(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且不宜高于2.2m(以防火堤外侧道路路面计)。卧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0.5m(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如采用土质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m。. 3 严禁在防火堤上开洞。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在雨水沟穿越防火堤处,应采取排水阻油措施。 4 油罐组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且应处于不同的方位上。 6.0.7 覆土油罐的罐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覆土油罐利用罐室墙作围护结构时,罐室墙应采用砖石或混凝土块浆砌,罐室墙应严密不渗漏。罐室应有排水阻油措施。 2 覆土油罐的水平通道应设密闭门。 3 覆土油罐的竖直通道可不设密闭门。 6.0.8 地上立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境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油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油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6.0.9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固定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 2 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容量的一半。 3 当固定顶油罐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时,应取以上两款规定的较大值。 4 覆土油罐的防火堤内有效容量规定同上,但油罐容量应按其高出地面部分的容量计算。 6.0.10 立式油罐罐组内虚按下列规定设置隔堤: 1 当单罐容量小于5000m3时,隔堤内的油罐数量不应多于6座。 2 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 m3至小于20000 m3时,隔堤内油罐的数量不应多于4座。 3 当罐容量等于或大于20000 m3时,隔堤内油罐数量不应多于2座。 4 隔堤内沸溢性油品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2座。 5 非沸溢性的丙B类油品储罐,可不设置隔堤。 6 隔堤顶面标高,应比防火堤顶面标高低0.2 -0.3m。 7 隔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并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 6.0.11 立式油罐的进油管,应从油罐下部接入;如确需从上部接人时,甲、乙、丙A类油品的进油管应延伸到油罐的底部。卧式油罐的进油管从上部接人时。甲、乙、丙A类油品的进油管应延伸到油罐底部。 6.0.12 油罐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孔、放水阀、人孔、采光孔、量油孔和通气管等基本附件。 2 下列油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1)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的固定顶油位; 2)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卧式油罐; 3)储存丙A类油品的地上卧式油罐。 3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地上卧式油槽的通气管上应装设呼吸阀。 6.0.13 地上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干5m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6.0.14 地上立式油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频繁操作的油罐宜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等于和大于50000m3的油罐应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有脱水操作要求的油罐宜装设自动脱水器。 6.0.15 地上立式油罐的基础面标高,宜高出油罐周围设计地坪标高0.5m;卧式油罐宜采用双支座。 6.0.16 油品储罐的主要进出口管道宜采用挠性或柔性连接方式。 6.0.17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总容量和座数应根据巷道形式确定。 同一个贯通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100000m3,油罐不宜多于15座;同一个尽头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4000m3,油罐不宜多于6座。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制。 6.0.18 人工洞内罐室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室毛洞的直径。 6.0.19人工洞内油罐顶与罐室顶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2m。罐壁与罐室壁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6.0.20 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衬砌后的净宽,不应小于3m;边墙的高度,不应小于2.2m。主巷道的纵向坡度,不宜小于5‰。 6.0.21 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的口部,应根据抗爆等级设相应的防护门和密闭门。罐室防爆墙上应设密闭门。 6.0.22 人工洞式油罐的通气管管口必须设在洞外。通气管应采用钢管。各种油品应分别设置通气管,其直径应经计算确定并不得小于出油管直径。通气管在油罐操作间处应安装管道式呼吸阀、放液阀;通气管管口处应安装阻火器。 7油泵站 7.0.1 油泵站宜采用地上式。其建筑形式应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运行条件及当地气象条件等综合考虑确定,可采用房间式(泵房)、棚式(泵棚),亦可采用露天式。 7.0.2 泵房(棚)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房应设外开门,且不宜少于2个,其中1个应能满足泵房内最大设备进出需要。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可设1个外开门。 2 泵房和泵棚的净空不应低于3.5m。 7.0.3 输油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有特殊要求的油品时,应设专用输油泵和备用泵。 2 连续输送同一种油品的油泵,当同时操作的油泵不多于3台时,可设1台备用泵;当同时操作的油泵多于3台时,备用泵不应多于2台。 3 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油泵不宜单独设置备用泵,可与输送性质相近油品的油泵互为备用或共设l台备用泵。 4 不经常操作的油泵,不应设置备用油泵。 7.0.4 用于离心泵灌泵和抽吸运油容器底油的泵可采用容积泵。 7.0.5 油泵站的油气排放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口应设在泵房(棚)外。2管口应高出周围地坪4m及以上。3设在泵房(棚)顶面上方的油气排放管,其营口应高出泵房(棚)顶面1.5m及以上。4管口与配电间门、窗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5m。5管口应装设阻火器。 7.0.6 没有安全阀的容积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 7.0.7 油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油泵机组单排布置时,电动机端部至墙(柱)的净距,不宜小于1.5m。2相邻油泵机组机座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较大油泵机组机座宽度的1.5倍。 7.0.8 油品装卸区不设集中油泵站时,油泵可设置于铁路装卸栈桥或汽车油罐车装卸站台之下,但油泵四周应是开敞的,且油泵基础顶面不应低于周围地坪。 8油品装卸设施 8.1 铁路油品装卸设施 8.1.1 铁路油品装卸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油品装卸线的车位数,应按油品运输量确定。 2 铁路油品装卸线应为尽头式。 3 铁路油品装卸线应为平直线,股道直线段的始端至装卸栈桥第一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进库油罐车长度的1/2。装卸线设在平直线上确有困难时,应设在半径不小于600m的曲线上。 4 装卸线上油罐车列的始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前方铁路道岔警冲标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1m;终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装卸线车挡的安全距离应为20m。 8.1.2 油品装卸线中心线至石油库内非罐车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甲、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20m。 2 卸甲、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15m。 3 装卸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10m。 8.1.3 甲、乙、丙A类油品装卸线与丙B类油品装卸线,宜分开设置。当甲、乙、丙A类油品与丙B类油品合用一条装卸线且同时作业时,两种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不同时作业时,鹤管间距可不限制。 8.1.4 桶装油品装卸车与油罐车装卸车合用一条装卸线时,桶装油品车位至相邻油罐车车位的净距,不应小于l0m。 8.1.5 油品装卸线中心线至无装卸栈桥一侧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在露天场所不应小于3.5m,在非露天场所不应小于2.44m。 注:1非露天场所系指在库房、敞棚或山洞内的场所。 2油品装卸线的中心线与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尚应符合本规范表5.0.3 的 规定。 8.1.6 铁路中心线至石油库铁路大门边缘的距离,有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3.2m;无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2.44m。 8.1.7 铁路中心线至油品装卸暖库大门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m。暖库大门的净空高度(自轨面算起)不应小于5m。 8.1.8 桶装油品装卸站台的顶面应高于轨面,其高差不应小于1.1m。站台边缘至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装卸站台的顶面距轨面高差等于1.1m时,不应小于1.75m。 2 当装卸站台的顶面距轨面高差大于1.1m时,不应小于1.85m。 8.1.9 卸油设施的零位罐至油品卸车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o零位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一次卸车量。 8.1.10 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从上部向铁路油罐车灌装甲、乙、丙A类油品时,应采用插到油罐车底部的鹤管。鹤管内的油品流速,不应大于4.5m/s。 8.1.11 油品装卸栈桥应在装卸线的一侧设置。 8.1.12 油品装卸栈桥的桥面,宜高于轨面3.5m。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在栈桥的两端和沿栈桥每60~80m处,应设上下栈桥的梯子。 8.1.13 新建和扩建的油品装卸栈桥边缘与油品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轨面算起3m及以下不应小于2m。 2自轨面算起3m以上不应小于1.85m。 8.1.14 油品装卸鹤管至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8.1.15 两条油品装卸线共用一座栈桥时,两条油品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小鹤管时,不宜大于6m。 2 当采用大鹤管时,不宜大于7.5m。 8.1.16 相邻两座油品装卸栈桥之间两条油品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二者或其中之一用于甲、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10m。 2 当二者都用于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6m。 8.2 汽车油罐车装卸设施 8.2.1 向汽车油罐车灌装甲、乙、丙A类油品宜在装车棚(亭)内进行。甲、乙、丙A类油品可共用一个装车棚(亭)。 8.2.2 汽车油罐车的油品灌装宜采用泵送装车方式。有地形高差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储油罐直接自流装车方式。 8.2.3 汽车油罐车的油品装卸应有计量措施,计量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2.4 汽车油罐车的油品灌装宜采用定量装车控制方式。 8.2.5 汽车油罐车向卧式容器卸甲、乙、丙A类油品时,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有地形高差可利用时,应采用自流卸油方式。 8.2.6 油品装车流量不宜小于30m3/h,但装卸车流速不得大干4.5m/s。 8.2.7汽油总装车量(包括铁路装车量)大于20万吨/年的油库,宜设置油气回收设施。 8.2.8 当采用上装鹤管向汽车油罐车灌装甲、乙、丙A类油品时,应采用能插到油罐车底部的装油鹤管。 8.3 油品装卸码头 8.3.1 油品装卸码头宜布置在港口的边缘地区和下游。 8.3.2 油品装卸码头和作业区宜独立设置。 8.3.3 油品装卸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3 的规定。 表8.3.3 油品装卸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油品装卸码头位置 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的下游 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的上游 内河大型船队锚地、固定停泊所、城市水源取水口的上游 注:停靠小于500t油船的码头,安全距离可减少50%。 油品类别 甲、乙 丙A 甲、乙 丙A 安全距离(m) 150 100 300 200 甲、乙、丙A 1000 8.3.4 油品装卸码头之间或油品码头相邻两泊位的船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4 的规定。 表8.3.4 油品装卸码头之间或油品装卸码头相邻两泊位的船舶安全距离(m) 船长 安全距离 <110 25 110~150 35 151~182 40 183-235 50 236-279 55 注:1.船舶安全距离系指相邻油品泊位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2.当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吨级较大者计算。 3.当突堤或栈桥码头两侧靠船时,可不受上述船舶间距的限制,但对于装卸甲类油品泊位,船舷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5m。 4.10 00t级及以下油船之间的防火距离可取船长的0.3倍。 8.3.5 油品装卸码头与相邻货运码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5 的规定。 表8.3.5 油品装卸码头与相邻货运码头的安全距离 油品装卸码头位置 内河货运码头下游 沿海、河口 内河货运码头上游 油品类别 甲、乙 丙A 甲、乙 丙A 安全距离(m) 75 50 150 100 注;表中安全距离系指相邻两码头所停靠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8.3.6 油品装卸码头与相邻客运站码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6 的规定。 表8.3.6 油品装卸码头与相邻港口客运站码头的安全距离 油品装卸码头位置 沿海 客运站级别 一、二、三、四 一、二 三、四 一 内河客运站 码头的上游 二 三、四 油品类别 甲、乙 丙A 甲、乙 丙A 甲、乙 丙A 甲、乙 丙A 甲、乙 丙A 甲、乙 丙A 安全距离(m) 300 200 300 200 150 100 3000 2000 2000 1500 1000 700 内河客运站 码头的下游 注:1.油品装卸码头与相邻客运站码头的安全距离,系指相邻两码头所停靠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2.停靠小于500t油船的码头,安全距离可减少50%。 3.客运站级别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50192的规定。 8.3.7 码头的油品装卸设施,应与设计船型的装卸能力相适应。 8.3.8 停靠需要排放压舱水或洗舱水油船的码头,应设置接受压舱水或洗舱水的设施。 8.3.9 油品装卸码头的建造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护舷设施除外)。 8.3.10 在输油管道位于岸边的适当位置,应设紧急关闭阀。 8.3.11 栈桥式油品码头的栈桥宜独立设置。 9输油及热力管道 9.0.1 输油及热力管道的管径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其设计条件进行计算,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9.0.2 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围墙以内的输油管道,宜地上敷设;热力管道,宜地上或管沟敷设。 2地上或管沟内的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保温管道应设管托。 3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门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必须设隔断墙。 4埋地输油管道的管顶距地面,在耕种地段不应小于0.8m,在其他地段不应小于0.5m。 9.0.3 地上或管沟内的管道以及埋地管道的出土端(包括局部管沟、套管内的管道及非弹性敷设管道的转弯部分等可能产生伸缩的管段),均应进行热应力计算,并应采取补偿和锚固措施。 9.0.4 管道穿越、跨越库内铁路和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处,其交角不宜小于60度,并应采取涵洞或套管或其他防护措施。套管的端部伸出路基边坡不应小于2m,路边有排水沟时,伸出排水沟边不应小于1m。套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应小于0.8m,距道路路面不应小于0.6 ‰ 2 管道跨越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6.6m。管道跨越非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管道跨越消防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管道跨越车行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管架立柱边缘距铁路不应小于3m,距道路不应小于1m。 3 管道的穿越、跨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螺纹接头等附件。 9.0.5 管道与铁路或道路平行布置时,其突出部分距铁路不应小于3.8m(装卸油品栈桥下面的管道除外),距道路不应小于1m。 9.0.6 管道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方式。有特殊需要的部位可采用法兰连接。 9.0.7 输油管道上的阀门,应采用钢制阀门。 9.0.8 管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必须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尚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他防护措施。 2 不放空、不保温的地上输油管道,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泄压装置。 3 输送易凝油品的管道,应采取防凝措施。管道的保温层外,应设良好的防水层。 9.0.9 输送有特殊要求的油品,应设专用管道。 10油桶灌装设施 10.1 油桶灌装设施组成和平面布置 10.1.1 油桶灌装设施主要由灌装油罐、灌装油泵房、灌桶间、计量室、空桶堆放场、重桶库房(棚)、油桶装卸车站台以及必要的辅助生产设施和行政、生活设施组成,设计可根据需要设置。 10.1.2 油桶灌装设施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桶堆放场、重桶库房(棚)的布置,应避免油桶搬运作业交叉进行和往返运输。 2 灌装油罐、灌桶操作、收发油桶等场地应分区布置,且应方便操作、互不干扰。 10.1.3 灌装油泵房、灌桶间、重桶库房可合并设在同一建筑物内。 10.1.4 对于甲、乙类油品,油泵与灌油栓之同应设防火墙。甲、乙类油品的灌桶间与重桶库房之间应设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 10.1.5 油桶灌装设施的辅助生产和行政、生活设施,可与邻近车间联合设置。 10.2 油桶灌装 10.2.1 油桶灌装宜采用泵送灌装方式。有地形高差可供利用时,宜采用油罐直接自流灌装方式。 10.2.2 油桶灌装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A类油品宜在灌油棚(亭)内灌装,并可在同一座灌油棚(亭)内灌装。 2 润滑油宜在室内灌装,其灌桶间宜单独设置。 10.2.3 灌装200L油桶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A类油品宜为1min。 2润滑油宜为3min。 3灌油枪出口流速不得大于4.5m/s。 l0.3 桶装油品库房 10.3.1 空、重桶的堆放,应满足灌装作业及油桶收发作业的要求。空桶的堆放量宜为1d的灌装量,重桶的堆放量宜为3d的灌装量。 l0.3.2 空桶可露天堆放。 10.3.3 重桶应堆放在库房(棚)内。重桶库房(棚)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甲、乙类油品重桶与丙类油品重桶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两者之间应设防火墙。 2 甲、乙类油品的重桶库房,不得建地下或半地下式。 3 重桶库房应为单层建筑。当丙类油品的重桶库房采用二级耐火等级时,可为双层建筑。 4 油品重桶库房应设外开门。丙类油品重桶库房,可在墙外侧设推拉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m2的重桶堆放间,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门宽不应小于2m,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且应高出室内地坪0.15m。 5 重桶库房的单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10.3.3 的规定。 表10.3.3 重桶库房单栋建筑面积 油品类别 甲 乙 丙 耐火等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二级 三级 建筑面积(m3) 750 2000 500 4000 1200 防火墙隔间面积(m2) 250 500 250 1000 400 10.3.4 油桶的堆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桶宜卧式堆码。堆码层数宜为3层,且不得超过6层。 2 重桶应立式堆码。机械堆码时,甲类油品不得超过2层,乙类和丙A类油品不得超过3层,丙B类油品不得超过4层。人工堆码时,各类油品均不得超过2 层。 3 运输油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m。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应为0.25~0.5m。 4 单层的重桶库房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m。油桶多层堆码时,最上层距屋顶构件的净距不得小于1m。 11车间供油站 11.0.1 设置在企业厂房内的车同供油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油品的储存量,不应大于车间2d的需用量,且不应大于2m3。 2 丙类油品的储存量不宜大于10m3。 3 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 h的非燃烧体屋顶。 4 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问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人口和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 存油量不大于5m3的丙类油品储罐(箱),可直接设置在丁、戊类生产厂房内的固定地点。 6 油罐的通气管管口应设在室外,甲、乙类油品储罐的通气管管日应高出屋面1m,与厂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7 油罐和油泵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11.0.2 设置在企业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供油站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8 条的规定;站内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0.3 条的规定。 2 甲、乙类油品储罐的容量不大于2嘶,且油罐为埋地卧式油罐或丙类油品储罐的容量不大于100m~时,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防火距离以及站内油罐、油泵房之同的防火距离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11.0.2 的规定: 表11.0.2 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防火距离(m) 名称 埋地卧式 地上武 油泵房 油品类别 甲、乙 丙 丙 甲、乙 丙 一、二级厂房 3 3 6 3 3 厂房内明火或散发站区围墙 厂内道路 火花地点 18.5 8 17.8 15 8 3 5 油罐 2)油泵房与地上油罐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 3)油泵房与埋地卧式油罐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 4)布置在露天或棚内的油泵与油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3 车间供油站应设高度不低于1.6m的站区围墙。当厂房外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厂房外墙地坪以上6m高度范围内,不应有门、窗、孔洞。工厂围墙兼作站区围墙时,油罐、油泵房与工厂围墙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5.0.3 条的规定。 4 当油泵房与厂房毗邻建设时,油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 体墙和不低于1.5 h非燃烧体屋顶。对于甲、乙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 5 甲、乙类油品埋地卧式油罐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地面4m及以上。 12消防设施 12.1 一般规定 12.1.1 石油库应设消防设施。石油库的消防设施设置,应根据石油库等级、油罐型式、油品火灾危险性及与邻近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12.1.2 石油库的油罐应设置泡沫灭火设施;缺水少电及偏远地区的四、五级石油库中,当设置泡沫灭火设施较困难时,亦可采用烟雾灭火设施。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