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变电站
1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11.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并应符合表11.1.1的规定。
11.1.2 同一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任一防火分区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房间时,建筑物或防火分区内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1.1.3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1.4 变电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变电站外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1.5 变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1.5的规定。
11.1.6 相邻两座建筑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
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标准表11.1.5减少25%。
11.1.7 单台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屋外油浸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11.1.7的规定。
11.1.8 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屋外油浸电抗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本标准表11.1.7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
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度超出变压器的贮油池两侧不应小于1m。
11.1.9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或高压电抗器与油量为600kg以上的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11.1.10 总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并联电容器组或箱式电容器,相互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间距不满足该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
11.1.11 当变电站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建筑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2时,变电站内的消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地。消防车道宽度及
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1.12 变电站站区围墙处可设一个供消防车辆进出的出入口。
11.2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11.2.1 生产建筑物与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的间距不满足11.1.5条的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物与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间距小于5m时,在设备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建筑物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和通风孔,且该区域外墙应为防火墙,当设备高于建筑物时,防火墙应高于该设备的高度;当建筑物墙外5m~10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置甲级防火门,设备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2 当工艺需要油浸变压器等电气设备有电气套管穿越防火墙时,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耐火极限为3.00h的电缆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进行封堵。
11.2.2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11.2.3 控制室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控制室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11.2.4 地上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直通室外;地下油浸变压器室门应向公共走道方向开启,该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干式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门应向公共走道方向开启,该门应采用乙级
防火门;蓄电池室、电缆夹层、继电器室、通信机房、配电装置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隔墙上的门可采用分别向不同方向开启且宜相邻的2个乙级防火门。
11.2.5 建筑面积超过250m2的控制室、通信机房、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阀厅、户内直流场、电缆夹层,其疏散门不宜少于2个。
11.2.6 地下变电站、地上变电站的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大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11.2.7 主控制楼当每层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4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400m2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通向室外楼梯。其他建筑的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2.8 地下变电站、地上变电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11.2.9 地下变电站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防烟楼梯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3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11.3.1 35kV及以下屋内配电装置当未采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时,其油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35kV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应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不应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
11.3.2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11.3.3 屋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挡油设施及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
11.3.4 屋外单台油量为10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并符合本标准第6.7.8条、第6.7.9条的规定。
11.3.5 地下变电站的变压器应设置能贮存最大一台变压器油量的事故贮油池。
11.4 电缆及电缆敷设
11.4.1 长度超过100m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或分隔措施,并应根据变电站的规模及重要性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
1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墙或隔板,并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缆通过的孔洞;
2 电缆局部涂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带、防火槽盒。
11.4.2 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建(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空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进
行封堵,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且不低于1.00h。
11.4.3 在电缆竖井中,宜每间隔不大于7m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1.4.4 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进行封堵,并应采取防止火焰延燃的措施,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3.00h。
11.4.5 在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
11.4.6 220kV及以上变电站,当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或通信电缆敷设在同一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时,宜采用防火隔板进行分隔。
11.4.7 地下变电站电缆夹层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缆。
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11.5.1 变电站的规划和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注: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过3000m3,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
11.5.2 变电站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宜按一次确定。
11.5.3 变电站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3的规定。
11.5.4 单台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200Mvar及以上的油浸电抗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式灭火装置。其他带油电气设备,宜配置干粉灭火器。
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宜采用固定式灭火系统。在室外专用贮存场地贮存作为备用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式灭火系统。
11.5.5 油浸变压器当采用有防火墙隔离的分体式散热器时,布置在户外或半户外的分体式散热器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式灭火系统。
11.5.6 变电站户外配电装置区域(采用水喷雾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消火栓除外)可不设消火栓。
11.5.7 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配置喷雾水枪:
1 500kV及以上的直流换流站的主控制楼;
2 220kV及以上的高压配电装置楼(有充油设备);
3 220kV及以上户内直流开关场(有充油设备);
4 地下变电站。
11.5.8 1 2 3 4 5 6 7 8 9 变电站内下列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交流变电站的主控制楼;
继电器室;
高压配电装置楼(无充油设备);
阀厅;
户内直流开关场(无充油设备);
空冷器室;
生活、工业消防水泵房;
生活污水、雨水泵房;
水处理室;
10 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的建筑。
注:上述建筑仅指变电站中独立设置的建筑物,不包含各功能组合的联合建筑物。
11.5.9 变电站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9的规定。
11.5.10 当地下变电站室内设置水消防系统时,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与供消防车取水的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距离宜为15m~40m。水泵接合器应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
11.5.11 变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11.5.12 具有稳压装置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泵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最大压力和流量要求;
2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宜为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的1%~3%,启泵压力与消防泵自动启泵的压力差宜为0.02MPa,稳压泵的启泵压力与停泵压力之差不应小于0.05MPa,系统压力控制装置所在处准工作状态时的压力与消防泵自动启泵的压力差宜为0.07MPa~0.10MPa;
3 气压罐的调节容积应按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计算确定,气压罐的最低工作压力应满足任意最不利点的消防设施的压力需求。
11.5.13 500kV及以上的直流换流站宜设置备用柴油机消防泵,其容量应满足直流换流站的全部消防用水要求。
11.5.14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时,其疏散出口应靠近安全出口。
11.5.15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
11.5.16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11.5.17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消防泵组应设试验回水管,并配装检查用的放水阀门、水锤消除、安全泄压及压力、流量测量装置。
11.5.18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11.5.19 消防管道、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11.5.20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
11.5.21 对于丙类厂房、仓库,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对于丁、戊类厂房、仓库,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00h。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和泡沫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和《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11.5.22
变电站应按表11.5.22设置灭火器。
11.5.23 灭火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1.5.24 设有消防给水的地下变电站,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消防排水可与生产、生活排水统一设计,排水量按消防流量设计。对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等设施的消防排水,当未设置能够容纳全部事故排油和消防排水量的事故贮油池时,应采取必要的油水分离措施。
11.5.25 下列场所和设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通信机房;
2 地下变电站、无人值班变电站的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通信机房;
3 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
4 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
5 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6 地下变电站、户内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11.5.26 变电站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宜按表11.5.26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5.2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1.5.28 有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主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变电站门厅,并应将火警信号传至集控中心。
11.6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6.1 地下变电站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采暖区域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2 电气配电装置室应设置火灾后排风设施,其他房间的排烟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 当火灾发生时,送排风系统、空调系统应能自动停止运行。当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时,穿过防护区的通风或空调风道上的阻断阀应能立即自动关闭。
11.6.2 阀厅应设置火灾后排风设施。
11.6.3 地下变电站的空气调节,地上变电站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本标准第8章的有关规定。
11.7 消防供电、应急照明
11.7.1 变电站的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户内变电站、地下变电站应按Ⅰ类负荷供电;户外变电站应按Ⅱ类负荷供电;
2 变电站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当本身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应由站用电源供电;当本身不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应由站内不停电电源装置供电;当电源采用站内不停电电源装置供电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不停电
电源的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全负荷功率的120%,不停电电源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
3 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4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继续工作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h;
5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6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当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明敷时(包括附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等具有耐火、抗过载和抗机械破坏性能的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11.7.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变电站、户外变电站的控制室、通信机房、配电装置室、消防水泵房和建筑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
2 地下变电站的控制室、通信机房、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继电器室、消防水泵房、建筑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
3 地下变电站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4 人员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楼梯间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继续工作应急照明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5 疏散通道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高度宜安装在距地坪1.0m以下处;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入口的顶部或侧边墙面的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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