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协会。
第二条 性质:由区内的各民办教育机构和有志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工作者、自愿者组成,是为教育、学术、专业等领域内进行广泛合作交流的非营利性的地方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以邓小平教育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重点,进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加强民办教育机构间的联系,提高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加强民办教育机构行业自律,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维护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形象和办学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教育水平和文化素质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办公地点:佛山市禅城区丝织路25号(佛山市华材职业高级中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法令。 (二)组织开展民办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不定期召开会员学习、探讨、调研和交流办学经验活动,尤其是办学条件、管理、效益和发展的研究;协助做好有关部门的教育教学研究、教育科学研究活动。 (三)做好民办教育机构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工作;调查研究民办教育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时参考。
(四)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下,参与协助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督导评估。
(五)推荐和提供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规范办学的有效途径的信息,办好《禅城民办教育简报》。 (六)努力维护会员单位依法办学的合法权益。研究和制定协会公约,解决会员单位间的纠纷、困难和问题等,发挥行业协会管理的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 有志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 (五) 愿意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享有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遵守本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期交纳会费或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下设三个分会:民办学历教育分会、学前教育分会和民办培训机构分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每年向会员公开至少一次财务帐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区公共资产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获审查同意,再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因客观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5年 7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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