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执联〔2012〕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侵权酒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酒类产品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在2011年已开展工作的基础上,从即日起至2012年12月底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以打击假冒侵权白酒、葡萄酒为重点的酒类产品打假专项集中行动。现将《2012年联合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专项集中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质检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0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2012年联合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专项集中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侵权酒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酒类产品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12年12月底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以打击假冒侵权白酒、葡萄酒为重点的酒类产品打假专项集中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一)工作目标。集中查处一批假冒侵权酒类产品违法犯罪案件,取缔一批假冒侵权酒类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窝点,捣毁一批假冒侵权酒类产品产运销团伙、链条,集中整治一批假冒侵权酒类问题突出的地区,形成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的高压态势;“以打促建”,进一步建立健全酒类产品长效监管机制,有效堵塞监管漏洞,规范酒类行业生产流通市场秩序。 (二)工作重点。
重点产品:侵权和假冒伪劣白酒、假冒进口葡萄酒。
重点打击行为:加工、储运、销售假冒侵权酒类产品以及非法印刷、出售酒类产品商标标识和标签等违法行为。
重点地区:北京、河北、上海、浙江、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等葡萄酒、白酒产品生产集中地区和销售、消费量大的地区。 重点口岸: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宁波、杭州)、福建(福州、厦门)、山东(青岛、烟台)、广东(深圳、珠海)。
重点单位:涉嫌加工、储运、销售假冒侵权酒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加工、储运、销售假冒侵权酒类产品的窝点,以及非法印刷、出售酒类产品商标标识和标签的经营者。 二、主要任务和分工 (一)严厉打击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此次专项集中行动与正在开展的“质检利剑行动”的食品战役结合起来,以打击假冒名优白酒、葡萄酒,特别是假冒伪劣进口葡萄酒等酒类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制售假名优白酒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冒进口名牌葡萄酒;严厉打击以国产酒冒充进口葡萄酒、以低端酒冒充高端酒的违法行为和标识欺诈行为;严厉打击酒类非法分装行为,重点检查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企业;严厉打击酒类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尤其要严厉打击白酒中超范围使用甜蜜素、安赛蜜,使用酒精、色素勾兑葡萄酒等违法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酒类工业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和检(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持续推进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改进食品安全措施。
(二)严厉打击酒类产品逃避检验检疫等违法行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进出口酒类质量安全监管,对进口酒类收货人、境外出口商及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上网公开进出口商备案名单;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违法行为,严惩逃避检验检疫的酒类产品进出口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严厉打击制售假证,买卖单证,假冒相关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厉打击掺假作弊,瞒报、调换、夹带酒类产品等违法行为。 (三)严厉打击进口假冒侵权酒类违法行为。海关要在进口葡萄酒的主要口岸,如上海、青岛、广州、深圳、拱北等口岸,开展以打击假冒侵权的进口葡萄酒为重点的专项打击行动。在酒类专项行动中,对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酒类知识产权的违法企业要加重处罚。 (四)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侵权酒类产品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仿冒知名酒类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违法行为。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实施加强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回收处置管理的相关办法。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加强对酒类流通行业的管理;加大对酒类经营者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假冒伪劣酒类进入流通环节;加强酒类电子追溯体系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争取实现对进口酒类产品全过程随附单溯源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假冒伪劣行为。 (五)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制售假冒侵权酒类产品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酒吧等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严厉查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酒类产品不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以及假冒伪劣的酒类产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中酒类产品的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 (六)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侵权酒类产品违法犯罪分子。公安机关要把此次专项集中行动与正在开展的“破案会战”结合起来,严厉打击假冒侵权酒类犯罪行为,特别是制售假冒伪劣
酒类犯罪利益链条,及时受理、侦办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与质检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大对利用网络制假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通过邮寄和快递等渠道销售假酒的违法犯罪团伙和网络。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摸排线索。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积极主动发现制售假冒侵权酒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要以辖区为单位采取明查暗访,深入重点地区,深入厂房车间和仓库等地开展摸排,发掘造假内幕。发现线索,要追踪溯源,深挖彻查,查清违法犯罪链条,捣毁制假售假网络。 (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一是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前哨”作用,鼓励其成为食品安全的志愿监督员、信息员。二是充分发挥“12365”、“12312”、“12315”等举报投诉电话作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广大消费者举报的线索,及时予以核实查处。对举报有关人员,及时兑现奖励。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与名优产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打击假冒,保护名优”协助机制,鼓励同业监督。指导行业协会和权利人企业搜集分析市场信息,掌握造假动向,及时提供案源线索。四是关注并定期梳理新闻媒体报道和网上信息,拓宽案件线索来源。
(三)切实加大惩处力度。对专项行动期间发现的制售假冒侵权酒类产品违法案件,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23号)的要求,按照法定幅度的上限依法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罚过放行和降格处理。对发现违规问题的酒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进出口企业及其代理人等,视情况严重程度采取列入“违规企业名单”、暂停进出口、取消其生产许可等措施。对案情重大和跨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特别是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上级部门要实施挂牌督办。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选择一批有影响的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必要时联合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督办。
(四)加强部门间执法联动。一是加强行政执法部门间的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能的案件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案件,组织联合调查,各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处理。二是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衔接配合。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并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工作;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求提前介入调查的案件要积极派员参与,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要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要抓紧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提请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三是加强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在检验鉴定、信息查询、违法产品销毁等工作中积极予以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地有关部门也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加强沟通协调,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
(二)加强督促检查。要将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问题要开展专项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飞行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过错追究制,对行政区域内长时间或大规模出现加工、储运、销售假冒侵权酒类产品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由有关部门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要将本次专项行动与各部门日常开展的酒类产品质量安
全监管和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相衔接,严格落实各环节监管制度。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的原则,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酒类安全标准,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和监测评估,加快酒类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着力加强酒类产品执法打假技术保障,研究酒类产品真假检验鉴别技术。
(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对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适时开展假冒侵权酒类产品集中销毁活动。积极向酒类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广泛宣传相关法规标准、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危害以及惩处措施,开展案例警示,使其知法守法,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积极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识别假酒常识,切实提高广大群众识假辩假和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倡导健康饮酒、文明饮酒的良好风气。
(五)严格信息报送。要做好专项行动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重要信息要随时报送。对瞒报、迟报和谎报信息,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请各地省级部门于2012年4月25日前对口上报专项行动方案,每月底前对口上报有关专项行动情况和数据(报送要求由有关部门另文通知,工商部门按照《2012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报送),2013年1月15日前对口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基本情况、执法检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主要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典型案例、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4月下旬)。各地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行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4月-2012年12月)。各地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1月15日前)。各地有关部门对打击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3年1月15日前对口上报总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督查反映的情况和各地总结情况,对表现突出的地方和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及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长效机制。国家质检总局汇总各部门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专项行动总结,充分征求各部门意见后,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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