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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021-10-16 来源:钮旅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了防止火灾、爆炸、中毒、泄露等事故发生,建立防火灾防爆炸防中毒防泄露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三、 一般要求

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需要,经使用单位申请,

安环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是禁火区。 2、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火灾爆炸危

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

或其他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不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5、 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场所搬运铁质物品,不得抛掷、拖拉

或滚动。

6、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

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是必须使用铁质工具时,则需在工具的接触面涂以黄油,或者采用其他安全措施。 7、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

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湿。

8、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

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9、 要防止易燃物和高温物质的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

不准在高温设备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爆物体。

10、 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必须装设避雷

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间电阻不得大于0.3欧姆 11、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12、 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或可燃气体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

浓度检测和报警装置,并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13、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

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区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14、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他疑焊缝进

行复检,并作耐压和汽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15、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管道设备的保温规范”

(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16、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

联锁装置。

17、 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

车联锁装置。

18、 生产厂房、建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强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

固。

19、 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

20、 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一切消防设施

和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安全部门批准。

21、 所有员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

消防器材。

22、 禁区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

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输送氧气。

四、 主要措施 1、 防爆汇压

(1) 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和测厚工作。

(2) 在高低压系统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

过程和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动监控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3) 所有放空管均应接引到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2米以上,若在露天

或设备区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4)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向管内加氮气或蒸

气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措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5) 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6) 有突然超压或舜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

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7) 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

的,应进行惰化)。

(8) 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动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

规定。

2、 控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检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加装自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3、 防止氧含量超标

(1) 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之一,因此,认真分析

各工艺过程的含氧量,不准超过规定。

(2) 管道系统和设备在维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转换干净;检修后一定

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3) 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措施。 4、 防火措施

(1) 在工序之间,各设备进出管道应设置切断阀和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

应单独排空管。

(2) 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可直接连通,必须设止

逆阀,安全水封或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

或拆掉一段管子。

(3) 在易燃易爆物料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转换的设施,惰性气

体可与灭火设施一起使用。

5、 防静电放电

(1) 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设置。

①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体石油气、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

②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③用空气干燥、渗合、输送可燃的粉状和粒状的塑料,树树脂和其他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和管道。

④在绝缘管道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应有专门接地设施。

(2) 在装油或装其他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取样和检测工作,取样和检测

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后进行。 (3) 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方法加热易燃液体。

(4)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5) 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

接地门把手、装卸台站的接地金属于棒等。

(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范围以下。

(7) 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纤维衣服,在易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

的危险场所工作。

6、 贮运设施

(1)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枪。如无呼吸阀时,应

设有带阻火器的放空管。

(2) 闪点低于28℃时,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储罐,应设冷却降温

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时,沸点位于38℃至85℃之间的地上液体储罐,设冷却喷淋等安全设施。

(3) 气体储罐应设有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缘措施时应

设冷却喷淋设施。

(4) 液氮罐上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5) 充装液氮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禁止充装。

(6)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

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7、 物料排放

(1) 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汗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

通过水封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低于250毫米。

(2) 几种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

排入下水道。

(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或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4) 严格设备计划维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

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汇漏。

五、 等级划分

1、 氧气站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石汕化工企业的防火防爆标准设计。 2、 新建项目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来执

行,老车间在防火防爆厂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应有计划地在短时间逐步进行更换。

3、 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使用临时的电气设备)应按“爆

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来执行。 六、消防设施

1、氧气站的消防设施,根据氧气站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2、室外消防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时,水枪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区、装卸区站台等处,消防栓间距不超过60米,地下消防栓应有明显标志。 3、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存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器放的地方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暴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4、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定人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搠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状态。用过或失效的消防器材应及时充装和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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