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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2023-07-14 来源:钮旅网


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以下简称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凡是本公司在职职工,均须遵守本规定。

3、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工伤保险相关制度的要求,开展公司工伤保险各项工作。

(二)管理职责与权限

1、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职责:

1.2总经理负责负责审批每月工伤保险金上缴计划、职工因工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待遇审批;

1.3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组织受伤员工的抢救及事故的分析、总结、处理工作;

1.4公司总会计师负责每月工伤保险上缴金额的核对、审批、及工伤员工相关费用、待遇核对和审批。

2、发生工伤事故部门的职责:

2.1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

2.2救治费用的先期垫付;

2.3负责提供事故分析报告、报告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

3、生产技术处职责:

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处理、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4、行政人事处负责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4.1制定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4.2负责工伤保险金按时足额上缴;

4.3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确定工伤补偿;负责工伤保险相关手续办理;

4.4与有关医院和医疗机构订立医疗合同,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工作;

4.5进行工伤保险统计、保险评估、年费、返回资料、赔偿资料台帐建立;

4.6配合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4.7开展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5.财务处职责:

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赔付等相关费用的准时支付与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工伤保险管理

1、公司为所有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新进员工在办理完相关入厂手续,进行初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再由相关部门进行工段及岗位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安排上岗。

2、当自工伤事故发生时起,行政人事处二十四小时内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并于十日内提出书面工伤事故报告,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3、劳动鉴定及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规定执行。

4、工伤职工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公司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5、工伤职工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和对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6、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四)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1、工伤保险投保

1.1新进员工入职的七个工作日内需向行政人事处递交办理参保的相关材料,行政人事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1.2每月20日前,行政人事处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并将数据提供给财务审计处。

2、事故处理

2.1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及时向部门主管领导(安全员或当班领导)汇报,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2.2部门主管领导接到汇报后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救护,同时通知部门负责人及公司生产调度。

2.3部门负责人或公司生产调度在接到通知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救护车到现场组织救护外,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和公司领导汇报。

2.4现场简单救护处理后,及时将伤员送至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先期的治疗费用由工伤

员工所在部门垫付。

2.5治疗期间的费用以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名义,经部门责任人签字后报请公司申请办理借款手续。

3、工伤界定

3.1工伤的认定需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工伤认定书。

3.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2.2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2.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2.4患职业病的。

3.2.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2.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火车事故伤害的。

3.2.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4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5.1故意犯罪的;

4.5.2醉酒或者吸毒的;

4.5.3自残或者自杀的。

5、工伤申报

5.1事故上报:受伤员工或部门主管将事故经过上报办公室备案;

5.2事故申请:办公室按员工治疗恢复情况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政

府劳动部门申报。

6、工伤赔付

6.1工伤赔付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办理。

6.2严禁将员工工伤治疗费用以工资或奖金方式补贴给出资人。

7、责任追究

按集团公司事故处理、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附则

1.本规定未尽之处,参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与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办理。

2.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制定,解释权权属行政人事处。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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