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切实加强对 道路运输业的监管,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运输营运车辆和从业驾驶员。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3.3《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3.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3.5《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4.职责
公司危险货运车队负责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的考察和选用、安装和使用管理。
5.内容及要求 5.1卫星定位装置规定
5.1.1公司营运车辆应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5.1.2监控平台和联网监控系统的要求
1)监控平台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2)车载终端要按规定接入符合交通部要求的监控平台和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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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3)建立或租用监控平台时,要执行交通部的相关规定。 5.2监控平台运行规定
5.2.1定期检查车载终端的运行情况,建立车载终端档案,记录安全时间、使用情况、维护情况、车辆在线情况等项目。
5.2.2及时向上级监控平台传输定位数据,发现中断等事件,要及时处理。
5.2.3要将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录入监控平台。 5.2.4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和驾驶员的动态情况,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对出现的异常动态,及时上报和通报车辆。
5.2.5要建立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登记处理台账,并及时纠正和处理,台账应保存至少3年时间。
5.2.6要根据天气条件、道路情况等的变化,及时设定车辆运行速度,确保安全;要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及时登记和发布。
5.2.7对营运车辆运行过程实行实时监控;并对行业监管平台的指令即时应答,执行安全指令内容。
5.2.9车载GPS终端出现故障时及时汇总登记,联系GPS运营商进行更换或维修,确保车辆监控的畅通。
5.2.10定期对本企业的道路运输GPS监控情况组织检查,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总结经验,寻找差距,对违反GPS管理的,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附录
6.1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管理台帐 6.2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检查维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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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监控平台校验和维护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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