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 本处罚条例适用于所有工程工地,包括建筑工地、道路施工工地、水利工程工地等。
第二章 处罚对象和处罚内容
第三条 处罚对象
1. 工程工地的责任人、项目负责人以及具体承包单位的负责人是处罚对象。
第四条 处罚内容
1.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地安全规定的,将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暂扣违规单位的工程许可证 - 暂停施工活动
- 注销违规单位的营业执照 - 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五条 处罚程序
1. 违规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
2. 相关责任人员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等申诉程序。
3.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并向违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送达。
第六条 处罚的救济途径
1. 违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处罚结果公示和记录
第七条 处罚结果公示
1. 处罚结果将在工程工地、相关政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以通告全体从业人员。
第八条 处罚记录
1. 违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记录将被归档,作为今后安全生产审批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处罚条例的解释权
1. 本处罚条例的解释权归工程安全监督部门所有。
第十条 处罚形式的补充规定
1. 根据工程工地特点,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补充处罚规定。
结束语
本处罚条例为保障工程工地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维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安全生产风险,促进工地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工地安全生产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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