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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融资租赁在我国发展的现状

2020-02-14 来源:钮旅网


浅析融资租赁在我国发展的现状

【摘要】近几年,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发展突飞猛进,融资租赁规模不断扩大,随之

出现了诸多的问题有待解决,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政府支持和金融支持,租赁方式单一缺乏创新,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面对发展中的瓶颈,应对融资租赁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进行重构,多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健全融资租赁业相关法律法规,组建全国性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构建租赁业风险控制体系,开拓境外租赁等业务方式,重视融资租赁人才培养,全面发展租赁业。 【关键词】融资租赁 现状 前景 问题 对策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是将传统的租

赁、贸易与金融方式有机结合后形成的一种新的交易方式。从1981年引进至今,在我国已发展了30多年,历经多次变革,以2007年《金融租赁管理办法》颁布、首批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开始运营为标志,行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2006年正常运营的金融租赁公司只有6家,账面资产合计仅142亿元,而截至2013年10月,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746家,行业注册资金达到2280亿元人民币,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仍为19000亿元人民币。

一、我国融资租赁也发展历程及现状

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主要经历了四个时期,即高速成长期、行业整顿期、法制建设期、活力恢复期。

(1)高速成长期(1981年~1987年):1981年,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的成立,揭开了我国现代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篇章。此后一段时期,融资租赁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1987年底成立了19家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累计引进外资17.9亿美元,没有不良债权发生。外方股东中不乏世界级的银行和商社,例如来自日本的东方(ORIX)租赁公司、三和银行、日本兴业银行、樱花银行;来自美国的第一联美银行、GATX;来自德国的德雷斯登银行、德国裕宝联合银行等。

(2)行业整顿期(1988年~1998年):这一时期,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带来了一些问题,我国的经济行为主体由政府部门转向企业。体制的迅速转换,打破了原有的经济运行格局。企业突然成为经济行为的主体,而很多企业不具备成为经济行为主体的条件,不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不少承租人所在的行业萎缩,在90年代几近倾覆。这一时期的欠租问题因涉及广泛、规模巨大,在世界范围内都造成了恶劣影响,这时期出租人起诉承租人的欠租违约事件还因法律上融资租赁的性质确定问题而遭败诉,导致许多的租赁公司破产、清算或者业务停滞。截止到2002年,被批准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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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已有4家宣布破产或被特别清算;36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也有3家分别进入破产程序或进行清算。

(3)法制建设期(1999年~2003年):全行业性租金拖欠问题,促成我国完成了支持融资租赁四大支柱(最低限度的法律法规)的建设。从1999年开始,我国陆续完成了融资租赁法律框架的建设,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

(4)恢复活力期(2004年以后):2004年商务部宣布开放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并批准9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试点,2007年银监会发布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重新允许国内商业银行介入金融租赁。2007年后,国内融资租赁业进入了几何级数增长的时期。业务总量由2006年的约80亿元增至2011年约9300亿元。2012年底,全国注册运营的融资租赁公司约560家,其中包括金融租赁公司20家,内资租赁公司80家,及外资租赁公司约460家。注册资金总额达1820亿人民币,租赁合同余额约15500亿人民币。

近几年,融资租赁业已经表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目前,我国有两类机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一类是由商务部审批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另一类则是由银监会审批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由于由银监会审批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可开展吸收股东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等金融业务,因而属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根据中国租赁业研究中心发布的《2011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至2011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共约296家,比年初的182家增加约114家,其中,金融租赁20家,比上年增加3家;内资租赁66家,比上年增加21家;外商租赁约21家,比上年增加约90家。注册资金总计约1022亿人民币,比上年增加23.3%。从业务发展情况看,到2011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9300亿元人民币,比年初7000亿元增加约2300亿元,增长幅度为32.9%。其中,金融租赁约3900亿元,增长11.4%;内资租赁约3200亿元,增长45.5%;外商租赁约2200亿元,增长69.2%。

二、融资租赁业的前景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源于改革开放初期,在经历初创、迅猛发展、清理整顿、发展与问题并存等四个阶段后,逐渐走向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随着,融资租赁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后,不仅租金部分可以作为成本抵扣,且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实现企业节税融资的目的。市场看好行业发展前景,融资租赁业将迎来较大规模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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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策,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由按照营业额5%征收营业税改为,扣除相关成本后,按照17%税率对增值部分征收营业税。由于过渡时期抵扣尚不完全,税务部门对于营改增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给予即征即退政策,保证企业总体税负不上升。事实上,营改增短期内改革红利并不直接表现在融资租赁业,但其纳入增值税范围后,改革的红利得以通过融资租赁业“传递”给制造业,最终实现“双赢”。

一方面,融资租赁可以使其保留原有的银行信贷额度同时进一步扩大融资规模。且出租人以租赁资产作为租赁债权的信用保障,省去了承租人对抵押资产的评估及办理抵押的烦琐手续。此外,合理的折旧政策成为促进企业投资的内在动力,这可使承租人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达到节税融资的目的。融资租赁正成为企业扩大投资和进行技术改造的有效筹资渠道。很多企业敏锐地捕捉到这一改革的红利,开始进军融资租赁业。辽宁作为老工业基地,近年来融资困难利润下降,企业面临转型困境。营改增后,北方重工已经注册成立租赁公司、大连机车也已经将成立租赁公司提上日程。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说,“融资租赁业属于生产服务业,其发展是受整个服务行业发展所带动,同时也将带动生产制造业发展,同时生产制造业发展也将对融资租赁业提出更大的需求。”

融资租赁业作为高端服务业,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极大地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现状,实现为实体经济“输血”的作用,为实体经济插上了金融的“翅膀”,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从国际经验来看,工业发达的国家融资租赁业也较为发达,以英国为例,70%的设备是租赁的,而我国约90%的设备是自筹资金购买的。”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总会计师高武清介绍。

因为,租赁是通过设备集约化使用、租赁非主体和辅助设备,这样也可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中小企业发展也有利。同时,融资租赁可以连接消费与交换两个环节,加快资本货物流通与消费的速度,进而促进社会再生产速度的提高。

三、融资租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融资租赁业已经具备了快速发展的基本要素,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不容忽视。

(一) 租赁机构的权益缺乏有效保障 (1) 法律制度不健全

随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租赁纠纷日益增多。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租赁立法,租赁案件只能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来办理,这给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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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带来很大困难,使租赁机构的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2) 缺乏信用保险制度

由于融资租赁的租赁物的价值大、租期长,承租人欠租使租赁机构承担着巨大风险。目前我国租金拖欠情况严重,致使许多租赁企业步履维艰,甚至不能正常经营。据统计,我国租赁公司到期债权被拖欠金额平均占营业总额的30%,严重的达60%一70%。

(3) 缺乏政府支持和金融支持

在国外,融资租赁业发展速度很快,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与政府的大力倡导和一系列的经济优惠政策密不可分。虽然,从2000年开始,随着新《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租赁会计准则》等相继出台,税收制度也有所改善,我国租赁业方面的政策法规在与国际接轨上得到了加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策环境不够宽松,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比如:在会计制度方面,现行会计制度把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比照自有固定资产入账,同时按最低租赁付款额确认为负债,租赁费不予列支成本;在税收方面,租赁享受的税收优惠幅度及额度还很小,仅有很小的减免税;在信贷政策方面,国家也没有制定向租赁业倾斜的政策,也没有建立相应的租赁信用保险体制,租赁企业自身承受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同时,由于承租企业所得的实质性优惠不大,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来新增设备并不合算,企业在改变传统的设备购置方法上缺乏积极性,因此也影响了租赁企业的业务拓展和行业发展。

(二) 租赁机构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

融资租赁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租赁机构必须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发达国家的租赁资金来源主要有两条管道: 其一,来自于银行和金融机构(3—5年期);

其二,发行企业债券和商业票据。

我国租赁机构的业务由于无法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因此在融资方面受到限制,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具体来说:

一是自营租赁业务除了股权融资外,只能依赖金融机构借款;

二是外资或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主要被当做吸收外国金融投资的手段,权益融资与债务融资的来源由国外股东运作,抑制了外资租赁公司的作用; 三是中资租赁公司因我国实行外债规模管理,削弱了中资租赁公司通过转租赁方式和回租方式进行外汇融资,只能进行有限方式的人民币融资; 四是由于金融市场不发达,难以通过金融市场筹集资金,造成租赁机构拥有的资金数量远远达不到业务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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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方式单一

我国的融资租赁方式多为自营租赁。自营租赁是指出租人自行筹资购买设备,再出租给承租企业使用的租赁方式。直接租赁、转租租赁、回租租赁等较为先进的方式使用较少。这些较为先进的租赁方式之所以使用少,其原因除了业务处理程序复杂外,税收减免也不如国外优惠。如美国采用杠杆租赁方式,物主出租人可以利用20%~40%的投资获得100%的税收优惠,贷款人还可获得固定的以设备为担保的利息收入,承租人可以分享出租人的税收好处,减少租金数额。我国财税部门规定,购买国产设备,设备价款的40%可在当年新增所得税中抵免,但对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和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如何实施,则没有明确规定。

四、解决对策

(一)完善我国租赁法律(政策)框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尽快提高我国租赁制度的相关规范部门对租赁法律框架与租赁市场关系的完整认识。以有效的避免在立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套用会计的概念、法律的概念去解决监管问题的逻辑混乱现象。特别尽快制定出《融资租赁法》,以统一市场准入条件,完善政府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应考虑融资租赁在国内发展环境和条件以及国外发展模式和国际惯例,对融资租赁公司注册、业务范围、租金计算、租赁方式、租赁合同、租赁双方的责任权利等做出详细的规定。

(二)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重构融资租赁在我国的经济地位

借鉴租赁市场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探讨我国政府在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时,如何将融资租赁纳入宏观调控手段,通过构建或组合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相结合的融资租赁交易平台,来提升宏观经济政策效应、弥补宏观经济政策的失灵,运用融资租赁拉动社会自主投资需求。 政府应在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使其不断地发展成熟。在税收方面可借鉴美国的《投资扣减税法》与日本的有关税收扣除政策,对融资租赁业给予直接投资减税、加速折旧、租金可计入企业成本等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融资租赁供需双方的融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在信贷政策上,政府应鼓励更多的银行和非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到融资租赁中来,通过有关货币政策的制定,给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带有优惠性的贷款,或允许其发放租赁基金,从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在保险政策方面可借鉴美国、日本的做法,由政府举办相应的官方信贷机构,如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进出口银行”等,对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国境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如政治风险、违约风险等进行政策性保险以保障其安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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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租赁风险控制体系

融资租赁业务具有投资金额大、租期长、投资回收期内不可预测等特点,因此,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对租赁公司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控制风险是确保融资租赁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首先,要全面建立租赁担保制度,重点是审查担保人的实力和资格,减少信用担保,增加抵押担保。其次,健全租赁业务程序,在租前与有关当事人配合进行严格的项目可行性论证,防范风险发生。在租后加强对承租人的监督,促使承租人按期交纳租金,将违约风险降至最低程度。第三,分散风险,建立出租人、承租人、供货商等当事人的利益共同体,互相关心,互相制约。另外,应考虑租金保险制度,在承租人违约时由保险公司赔偿以减少损失。

(四)建立全国性租赁业协会,实现行业规范化管理

应由商务部作为主管部门来协调租赁业的发展,尽快成立全国租赁业协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专营租赁公司或兼营公司及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可单独成立分会,作为行业协会的团体成员。银监会仅对所有租赁公司的筹资行为进行监管,并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外币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监管。行业协会对全国租赁业进行自律管理,交流信息和管理经验,加强风险防范,并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中介作用。

(五)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具备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必要的专业人才是事业发展的关键。融资租赁涉及合同签订、产品买卖、残值评估等,租赁公司除了要求其从业人员具有相应金融业务知识,也需要具有法律、贸易、产品方面专业人才。因此,租赁公司应开展正规的从业人员在职培训,从基础上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和专业水平,加强对专业人才培养、对复合型人才培养和引进,既是公司的当务之急,也是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根本保证。另外,在宏观上国家也应重视对融资租赁相关学科的建设,有条件的高校可与租赁公司联合定向办学,提高融资租赁人才的理论素养,以科学的理论指导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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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秦亚丽 融资租赁业发展研究[J];金融经济;2009.8 [3] 姜仲勤 融资租赁在中国的问题与解答[M];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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