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委办[2008]4号
2008-4-24
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我市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的若干意见》(湖委[2008]2号),现就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模基地建设,促进农业规模化发展
(一)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全面落实中央、省关于增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等政策,扶持发展粮食生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全面实施“沃土工程”、测土配方施肥工程,稳定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大力调整粮食种植结构和品种结构,加快发展多样化、规模化、标准化的优质粮生产基地,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二)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大力发展蚕桑、蔬菜、茶叶、果品、特种水产、畜牧、笋竹、花卉苗木等八大特色主导产业,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特色产业强镇(乡)、强村建设,大力培育“一镇一业”、“一村一品”的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按照“设施完善、科技领先、机制灵活、生态高效、特色鲜明”的要求,建设高标准现代农业示范园区100个。对符合建设标准的示范园区,视建设规模每个给予20-30万元的扶持。
(三)加快推进现代林业示范区建设。加大低产林改造和林区道路建设扶持力度。对认定的连片1000亩以上的低产林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林区道路建设每公里给予1万元补助。加快发展花卉苗木、林产品加工等产业。鼓励农村开展生态环境建设,对通过省、市级绿化示范村创建验收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市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与保护,每年每亩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四)积极鼓励土地经营权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方式组建、并依法登记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享受农民专业
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工商部门在注册登记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列入市试点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工商资本投资农业规模基地建设。工商企业投资农业,应重点采用“公司+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的形式。支持工商企业到小城镇兴办农业龙头企业,企业发展涉农项目需要建设用地指标时,给予优先安排。
(六)大力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对农民兴办的农家乐、休闲农庄、垂钓中心、田园景观等,在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对被评为市级以上农家乐示范村、示范点、示范户及农业旅游、乡村旅游等级称号的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农家乐”休闲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森林旅游、民俗风情旅游,切实落实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的税收政策,并根据季节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税收负担。对各级农家乐协会、服务中心等自治组织给予一定扶持。
二、加强农业龙头企业建设,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七)扶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加工、配送设施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等贷款贴息。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向国家、省申报有关项目。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运输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农产品,按省农业龙头企业“绿色通道”政策执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对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列入农业综合开发的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有偿和无偿相结合、投资参股等方式予以扶持。
(八)鼓励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区。各地应根据农产品特别是食品加工业对环境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用地,保障农业龙头企业建设用地需求。对当地产业发展带动力强、有助于延长农业产业链、形成产业集群的项目,应予以优先安排,并参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给予扶持。在乡镇工业功能区内建设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缴纳后,给予市得部分50%的补助。
(九)做优做强食品加工业。对新办的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食品加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其相当于所得税市得部分100%的补助,第4、第5年按50%给予补助。
(十)大力发展外向型农业。农业龙头在境外投资创办农业企业的,继续享受湖政发〔2006〕75号文件的相关政策。鼓励农产品及加工产品开展市场促销,凡参加省、市统一组织及推荐的展示展销活动的,根据市场区域、展示展销性质等给予不低于50%的摊位费补助;凡参加省、市重点组织的新兴市场境外展示
展销活动的,再给予每人旅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个摊位不超过2 人)。实施农产品出口奖励制度,鼓励农产品出口;对农产品出口投保的,给予实际保险费支出20%-30%的补助。 三、加强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
(十一)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或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免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建设规范性专业合作组织,创建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全市重点扶持依法登记、规范运作、有一定规模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100家,对市政府命名的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二)鼓励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各地多层次、多模式推进农民专业合作、农村信用合作、农村供销合作“三位一体”建设,为农民提供产业发展、科技推广、金融服务、市场营销、权利维护等多功能服务。新型合作组织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
(十三)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参与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 “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新型生产经营模式,企业在品种引进推广、技术服务、产品销售等方面作用突出的,经申报确认,可参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十四)大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加大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对经批准立项的土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土地开发项目,安排专项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对老渔塘、老桑地改造项目优先立项,经验收达到标准鱼塘建设要求和现代蚕桑小区标准的,每亩鱼塘补助1500元,每亩桑园补助200元。加快发展智能化畜禽养殖、温室大棚、喷滴灌等设施农业,大力推广节能、节本、降耗、省工的现代农业装备。
(十五)加大农村水环境治理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千库保安、千万农民饮用水、万里清水河道等工程建设。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工程,推进畜禽生态养殖小区建设,大力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模式,加大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发展以生态链、食物链、能源转化为纽带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链,切实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十六)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加强农村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搭建科技服务、市场营销、防灾减灾等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加大农村信息员的培训力度,开展气象信息入乡镇工作,提高农民信箱的应用水平。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村建设,对市级农村信息化示范村给予2万元奖励。对依托网络开展农村远程教育成绩显著,被评为市级示范性工作站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 五、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科技进步
(十七)加强现代农业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浙江大学湖州南太湖现代农业科技推广中心等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努力提升农业科技应用研究水平,提高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推广等水平,增强农业自主创新能力。
(十八)大力推进种子种苗工程。对列入市种子种苗工程的项目,根据规模大小给予10-3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列入省以上种子种苗工程项目,按照省以上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
(十九)加快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列入市校合作的重点项目,有关部门在组织项目申报时予以优先立项。科技投入要向农业倾斜,重点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十)大力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创建省级、市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农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或加速折旧方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农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参照省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二十一)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快农业地方标准的制定,加大农业标准的宣传力度,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标准意识和实施标准化生产的水平。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对获得国家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给予2万元的奖励。积极开展名牌争创工作,着力提高农产品的知名度。对获得国家级名牌或驰名商标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名牌、省著名商标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六、加快农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农业公共服务水平
(二十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追溯制度,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关。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健全农产品例行监测制度。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的覆盖面,确保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质量安全。
(二十三)加强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适应的机构和体系,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形成市、县(区)、乡镇和村四级动物疫病防控网络。进一步落实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
各项经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消毒药物、生物制剂及其它储备物资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工资等经费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加大对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县(区)以上兽医实验室要配备动物疫病快速诊断、疫病检测监测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必需的仪器和设施。
(二十四)加强公共植保体系建设。加快形成以市、县国家公共植保机构为主导,乡镇公共植保人员为纽带,多元化专业服务组织为基础的新型植保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鼓励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植保专业服务组织,对开展代防代治、统防统治、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各类基层植保社会化组织,要在省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相应的补贴。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要将农业生物灾害防控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员、宣传培训、重大病虫监测、防控和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补贴所需的经费能足额到位。
(二十五)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适应农业规模化、市场化发展的新趋势,改革现有农技推广体系,加快建立农技推广责任制度。市、县设立农技推广首席专家、乡镇设立责任农技员,形成以市农技推广中心为龙头、县区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为骨干,龙头企业、规模大户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乡镇农技推广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列入财政预算。
(二十六)扶持农村金融服务业发展。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组建农业信用担保公司,建立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资金。农业信用担保公司涉农担保按其当年实际发生的信贷担保日平均额的5‰给予补助。加快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事业,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模式,通过采取提供保费补贴、探索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或提供再保险等有效措施,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不断提高农业的抗风险能力。
(二十七)扶持农业市场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和改造升级,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和配送中心,发展农民经纪人队伍,鼓励农产品及加工产品进超市。继续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推进省“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每个乡镇首家设立的连锁超市直营门店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改建设立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每个行政村首家设立并加盟连锁龙头的“农村放心店”,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每个行政村首家设立农村消费维权点,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并每年给予消费维权监督员1000元补助。
(二十八)着力提高农民素质。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程,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增强自主创业的能力。对大中专毕业生回乡创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二十九)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加大村企结对力度,建立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企业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资金,经税务部门认定,按规定予以税前列支。完善村级集体留用地政策,村级集体留用地总量不超过行政村耕地总面积的6%。
(三十)实施“1010”典型示范工程。在全市评选特色产业强镇、特色产业强村、农家乐示范点、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出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人员、农村创业致富明星、魅力村庄等10个方面的先进典型各10个,并给予命名表彰。通过典型示范,推进我市现代农业的发展。 七、附则
(三十一)本意见中财政补助奖励政策仅限市本级范围,涉及市、区财政分级承担的,按财政体制规定的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在具体操作上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十二)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事业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三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农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发展 现代农业 意见
发: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2008年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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