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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奖惩管理办法

2024-09-13 来源:钮旅网


工程管理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开发在建工程施工 质量、进 度和现场文明施工管 理,及时纠正和处理工程建设中不规范的施工行 为及管理行 为,提高现场 管理各方主体的 责任意识,充分调动现场管理各方的工作 积极性,确保公 司开发在建工程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目 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 建工程施工 阶段建 设 的项目工程管理部、监 理单位、施工单位、物资 供应单位。

第二章 奖励基金的来源和使用

第三条 公司设立工程管理 奖励基金账户,用于对质量、进 度和文明 施工方面的 奖励。

第四条 奖励基金的来源:

1、奖励基金由首 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各中 标主 体单位共同

出 资设立,出资额度如下:

(1)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公司按建筑面 积1.00元/平方 米计提奖励基金。

(2)中标监理公司按监理合同金 额的1%交纳奖励基金。

(3)各中标主体按承包的建筑面 积 1.00 元/平方米缴纳奖励基金。

(4)室外建筑环境工程,室外安装工程,通风空调、电梯、智能化系统、 消防等专业承包工程中 标单位按合同金 额的 0.1%缴纳奖励基金。

2、工程建设过 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进 度和安全文明施工 罚款也纳入 奖励基

金中使用。

3、以上奖励基金总额的 50%用于工程质量管理方面,50%用于工程进

度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

第五条 资金管理与使用:奖励基金账户由公司 财务部管理,并专款 专用。由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核准使用。

第三章 工程质量的奖惩规定

第六条 对项目工程管理部的 奖惩 (一)奖励规定

1、 在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 中通报表扬一次的,奖励项目工 程管理部500〜1000元,连续三次获得通报表扬的额外奖励1000〜2000 元。

2、 检查中发现,项目工程管理部 负责管理的工程 项目在土建、水、暖、 电等

单项突出,对其他工程有指 导和推广作用的,对该项目部奖励

500〜 1000 元。

3、 在全年施工 过程中,对有突出表 现并在上级部门检查 中为公司争 得荣誉的

项目工程管理部 奖励 2000元/次。

4、 所负责的项目若有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对项目工程管理部 一次奖励 2000〜5000元。

(二)处罚规定 所负责的项目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公司将对项目部罚款 1000元/次。 第七条 对监理单位的奖惩 (一)奖励规定

1、 在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 中通报表扬一次的,奖励监理 部 500〜1000元。连续 三次获得通报表扬的额外奖励 1000〜2000元。

2、 检查中发现,监理部负责监 理的项目在土建、水、暖、电 等单项 突出,对其他工程有指导和推广作用的,对该监理部奖励500〜1000元。

3、 在全年施工 过程中,有突出表现并在上级部门检查中为建设单 位争得荣誉

的 监理部奖励 1000元。

4、 所负责的项目若有 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对监理部一次 奖 励 2000

元。

5、 对于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 中连续获得通报表扬的,或 在上级部门

的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或所辖项目有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 程的,建议公司在下一年度 项目建设监理招标中给予相应的加分和优先考 虑。

(二)处罚规定

1、 监理单位未按市有关文件 设置现场监理机构和配置 监理人员的, 责令限

期改正,视情节按 1000〜2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 经营管理 部依据合同 约定处置。

2、 现场监 理机构的 监理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或未按投 标备案文件 配置的,

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 1000〜2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 经营 管理部依据合同 约定处置。

3、 进驻现场监 理机构的 监理人员出现兼岗或变动未按省、市规 定 征得建设

单位书面同意或未履行 变更、兼任备 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视 情节按 1000〜

2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 经营管理部依据合同 约定 处置。

4、 检查发现现场监 理机构和人 员没有监理单位的明显标识 ,如佩 戴统一的

安全帽和 执业卡等,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 500〜1000罚款。

5、 若检查中发现配备的常规检测设备 和工具不能 满足监理工作需

要或与投标备案文件不相符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500〜1000罚款。

6、 现场监理机构未按 规范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责令限期 改正,视情

节按 500〜1000罚款。

7、 检查发现现场监 理机构在施工 阶段未按监理规范履行监理职责 的,责令

限期改正,视情节按 500〜1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法律 顾 问部按合同 约定处置。

8、 未按建设部有关旁站 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 节按 500

〜1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法律 顾问部按合同约定处置。

9、 若发生其他 违反国务院、省、市有关条例、规 定和办法的,责令 限期整

改,拒不整改的或 3次整改不到位的 ,依据合同约定和有关相 应办法 规定的 罚则执行,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在公司 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 中通报批评一次的,对监理部

罚款 500〜1000元,连续三次通报批评的额外罚款 1000〜2000元。

11、 发生质量事故罚款 10000〜100000元/次。

12、 在市、区、地产 公司联合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罚监理部 5000〜10000元/次。

13、 不论是否奖惩,被检查的监理单位必须对检查存在的问题整改 到位,否

则,取消奖励或加倍 进行处罚。

14、 监理单位在一个 单位工程监理过程中,累计通报批评三次或三 次以上的,

或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整改建 议拒不整改的,可依据有关要求和 程序填报不良记录登记表,报公司备案,两年内不允许在公司承 揽建设工 程监理业务。

第八条 对施工单位的奖惩 (一)奖励规定

1、 由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 中通报表扬的,一次奖励施工单 位 1000~ 1500 元。

2、 连续三次在 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施工单位或中 标主体,除按上 款奖励

外,另外嘉奖 10000元。

3、 承揽 5 个以上 项目的中标主体,其所管辖的施工 单位在一次 检查 中被通

报表扬超过 50%(含50%)奖励中标主体 5000元。

4、 对于在检查中,各单体工程 项目在土建、水、暖、电 等单项 突出, 对其他

工程有指 导 和推广作用的,奖励该施工单 位 1000~ 1500 元。

5、 对于现场 施工管理制度 齐全,人员配备满 足要求,认真执行法律、 法规和

履行合同 约定,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且经核 定分部、分项 和检验批工程 质量高于国家或行 业标准的,对该施工单位一 次奖励 20000元。

6、 在日常巡检中,若施工单位在某一 项工作中开展的非常 优秀,经 核查属实

的,视情况给予 500~1000元奖励。

7、 在全年施工 过程中,有突出表现并在上 级部门检查中为建设单位 争得荣誉

的 奖励该施工单位 5000元。

8、 所负责的项目若有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对承建的施工 单位 一次奖励 20000元。

9、 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业主入住三个月内,业主投诉率在 10%以下 且能够及时

报修的奖励 5000元;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业主投诉率仍控制 在5%以内的,除正常返还质保金外,还给予 10000元奖励。

10、对于连续三次在质量监督或者安全 监督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施 工单位或中

标主体,或在上级部门检查 中受到通 报表扬,为建设单位争得 荣誉的,或所承建项目获得省级以上优质 工程的,建议公司在下一年度 项 目施工招 标中可以给予加分或优先录用。

(二)处罚规定

1、 违反国务院和重庆市有关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依据条例 有关条款

执行,造成建设单 位 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2、 未按要求配置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试验员、专职质检员、专 职安全员

等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 罚款 1000元。

3、 专职质检员 由于工作失 职而发生错检、误检、漏检 或标准掌握不 严,造

成质量问题的,视情节罚款500〜2000元

4、 工程技术资料与工程 进度严重不同步的,或签字手续严重不完 备的,责令

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 罚款 500元。

5、 未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和商品混凝土 进行检验,或在 未对涉

及结构安全的 试块、试 件以及有关材料 实施见证取样化验的,责令 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 1000元/次罚款,屡教不改者按国务院有关条例 处罚。

6、 施工作业期间,搅拌站无配合比牌、不按规 定计量、无计 量器具 或计量

设备不好使,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 罚款500元。

7、 工程物资未履行进场报验 ,或报验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能整改 的责令限

期整改,不能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罚款 2000元。

8、 隐蔽工程不 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检查同意,私自进行隐蔽的, 罚款 1000元,且必须返工重新 隐蔽。

9、 成品保 护 制度不健全,成品保 护措施不得力,造成成品、半成品 大量污

染、损坏,严重影响工程 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 罚款 1000 元。

10、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不履行管理 职责 ,以包代管或把工程分包

给无资质 和能力的施工 队伍,应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 视情节给予

2000〜10000元的罚款。

11、 对于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视情节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或停 工整顿处

理;对于逾期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2000〜20000元罚 款。

12、 在施工期 间或工程保修期 间,因施工原因引发质量事故的,视情 节轻重

处以10000〜50000元/次罚款,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 实际损失给予公司补偿。对于重大质量事故,还需按有关法 规文件执行;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 报告期限的,一经查出对直接责任单位依法给予相 应的处罚。

13、 结构验收首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再次 验收不合格的,除整改外, 还对责

任单位处以 5000〜10000元罚款。

14、 所有房屋在分 户验收均应达到合格 标准,若在质监站复核时发 现一户有

弄虚作假,罚款 500元/户,若多于总抽查户的 1/5 有作假现象, 罚款 1000元/户。

15、 工程交工后,在业主入住三个月内,业主投诉率在 30%以上者, 除按合同

履行保修外, 视情节轻重给予 500〜 3000元罚款,若给业主造成 经济损失的尚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16、 业主对同一事件投 诉,维修后仍不能达到要求,返工 2 次以上者, 除继

续履行保修外,视情节罚款 1000〜3000元,若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 尚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17、 由于回 访保修处置不当,给公司形象和信誉造成 严重损害的,根 据情节

轻重给予责任方 10000〜30000元的罚款。

18、 凡是由于施工方 责任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 设计、规 范

规定,造成大面积返工的,材料费从人工 费中核减。给业 主或建 设单位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 由公司 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 中通报批评的,一次罚款施工 单位 500-1000元;承揽 3 个以上项目的中标主体,其所管辖的施工单位在 一次检查中被通报

批评超过50% (含50%)罚中标主体2000〜5000元。

20、 对于在检查中,土建、水、暖、电 等单项通报批评的,罚款 500〜 1000

元。

21、 在市、区、公司联 合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 响的,视

情节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 顿处 理;对于逾期不改者, 可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 10000〜20000元罚款。

22、 施工单位在一个单位工程施工 过程中,累计通报批评超过三次 或三次以上

的;中标主体连续三次以上受到通 报批评的;发生重大质量事 故的,建议在两年内不

允 许在公司承 揽 建设工程施工 业务。

23、 实行工程 质量否决制度,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不到全部合格 标 准的,对

负责 承建的施工 单位缓拨工程 进度款;单位工程不合格的不予竣 工验收,工程不予结算。

第九条 对物资供应单位的 奖惩

1、 违反国务院和省有关建 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的,依据条例有关 条款执

行,造成建设单 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 量不合格引起的 质量问题 或质量 事故,物

资供应单位应按合同 约定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在检查中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管理中 心或项目工

程管理部有 权要求该物资供应单位对其做出相 应的整改处理, 拒不整改或屡次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将提交公司法律 顾问部依据合同 约定 执行必要的法律程序,造成 损 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4、 同一物 资供应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的供货方)在公司项目中发现 3 次所供材料不符合 标准要求的,或在市、区、公司联 合检查 中,被通报批 评的,

除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外,工程管理中心或 项目工程部可 对该 物资 供应单位给予不良行 为记录,建议按照合同 约定解除合同,并在两年内不 得使用该物资供应单位。

5、 物资供应单位在供 货质量方面获得上级部门检查通报表扬的; 在公司检查

中连续获得三次以上(含三次)通报表扬的;项目工程管理部书 面推荐和表 扬事实清楚的,建议下一年度物 资供应时优 先选用。

6、 对物资供应单位进行的罚款将在 购货款中扣除。

第四章 工程进度的奖罚规定

第十条 单体工程进度按控制进度计划完成的,基础部分奖励 1000 元/单体,主体部分奖励2000元/单体,装饰装修部分奖励 1000元/单体,单 体工程按计划完工奖

励 2000元。

第十一条

单体工程各关 键分部工程的施工 进 度落后于控制 进度 计

划 10%的,责令其采取措施,并 给予警告。

第十二条

因施工方原因 导致 单体工程各关 键 分部工程的施工 进 度

落后于控制 进度计划超过 10%的,视情节给予施工 单位如下额度罚款:基 础部分

1000元/单体,主体部分 2000元/单体,装饰装修部分 1000元/单体, 单体工程 2000 元。

第十三条 因设计或物 资供应方导致工程未按控制 进度计划进行的, 视情节采取警告、责 令改正,进行不良 记录,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 赔偿 责任。

第五章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奖罚规定

第十四条

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文明施工

检查评分表检查》,若在联合检查中发现保证项目总分达到满分 60分的, 除正常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外,还给予奖励 1000元/ 次;否则 ,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延 缓拨付建筑工程安 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用外,还给予 2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依据《文明施工检查评 分表检查》评 定,联合检查中若一般 项目总分达到满分 40分,奖励10000元/次;若低于30分,责令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延 缓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用外,还给 予 2000 元罚款。

第十六条 日常巡 检中发现保证项目或保证项目不符合《标准》规 定 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给予500〜1000元/次的罚款,拒不整改的, 延缓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健全建立安全文明施工保 证体系,正确使用 “三宝”,对“四口五临边”及交叉作业进行正确防 护,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 度,加强现场检查

和督查。公司在巡查 中对以下行为进行重点 监控,对玩忽 职守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每次 2000〜10000元的从重处罚。在安 全月检的评比中,排名为倒数第一的,罚款 10000元,排名为第一的,奖励 10000元。

第六章 其他奖罚规定

第十八条 各参建主体无故不根据会 议通知要求参加建 设单 位召开 的各种会议,每次罚款 500元,迟到、早退的每次罚 款 200元。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建 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 门移交建设项 目档案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 5000- 10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后,施工方、物资 供应单位不积极配合 建设单位向住户移交的,建设单位将延 缓拨付工程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奖罚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提的奖罚主要依据工程 联合检查、监督检查和 日常巡检抽查情况来执行的,以签发奖罚 通知单的形式告知 责任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程管理部依据日常巡 检和参建方的日常工作表 现提出的 奖罚,须由工程管理中心核准后方能 执行。项目工程管理部、工程 管理中心可直接 签发 50000元以下的 奖罚,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 奖罚须由公司主管 领导批准后签发。

第二十三条 奖励通知 单或 罚款通知 单一式三份,执行单位、财务 部 和受奖罚单位各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 罚款的收取和 奖金的发放均由财务办理,公司其他任何 部门不得直接从 责任单位收取现金。受奖罚单 位执相应通知 单到公司 财务 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凭据复印件返给下达通知的 单位,相关单位要每月和 财务 核对一次账目。

第二十五条 涉及扣款的由 财务部门依据罚款通知 单在当月拨付款

中扣除,并提供扣款凭 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 级有关文件 规定相抵触 时,应按上 级有关 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施工管理 处罚规定》与本办法具有相同效力 由公司工程管理中心 负责 解释。

附件《现场 本细则

附件:

现场 施工管理 处罚规 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及解 释

一、为规范乙方的施工行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保证现场各项 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遵照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特制订 并执行《现场 施工管理处罚规定》(以下简 称 本规定)。

二、本规 定以监督乙方按设计、规范、承包合同、甲方及监 理的要求完 成合 约内容,规范乙方的施工行 为为目的。

三、本规定适用于甲方及 监理对总包的管理,甲方、监 理及总包对分包 的管理参照本 规定 执行。

第二条 相关条件

一、处罚 的生效:若证据确凿,所有处罚均由甲方以《工程违规处罚 通 知单》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二、总包对分包的违规处罚须书 面报请监理,由监理以《监 理工程师通 知单》报甲方批复。所有处罚决定均由甲方以《工程违规处罚 通知 单》的形 式通知乙方。

三、对每发现的一次违规行为的处罚只执行一次,不得重复处罚。但因 总包未对分包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而是由监理或甲方 进行处罚,则总包 须接受相同的 处罚。

四、本规 定涉及所有 处罚金(包括对总包及分包)均由甲方在任意阶段 付款中扣除,严禁现金交易。

五、总包及分包 虽对其违规行为被处罚,但:

1、并不免除其承包合同约 定及政府法 规规定其 应尽的履行承包合同 的义务和

须承担的 责任;

2、并不免除政府对 其作出的任何 处罚 ;

3、并不免除因其违规 行 为对甲方、物业拥 有人及物 业使用人所造成 损 失的

赔偿责任;

4、并不影响总 包与分包之 间按承包合同 约定及工程常 规 所拥有的相

互的索赔权利;

5、乙方按本规 定受处罚 后并不免除按本合同 约定应承担的处罚责任。

第二章 细则

第三条 乙方管理制度及管理人 员

一、在工程合同签订 后 15 天内,乙方必须将项目的项目管理体系(包 括技术、质量、安全、进度、材料、文明施工等)书 面报甲方、监理单位审查, 根据甲方、监 理单位的审查意见,对项目技术管理体系 进行必要的补充和 完善。违反本条规定,乙方将接受甲方500〜1000元的处罚。

二、 技术管理体系必须以乙方总工程师为技术管理体系的第一责任人, 整合公司的相关部门及项目技术管理部门,形成一个由乙方总工程师统一领 导的、自公司到项目的完整的体系。不应 采用项目单一的技术管理体系或以 包代管的模式。如发现乙方采取以包代管的模式,将责令整改,并将接受甲 方 10000元处罚。

三、 对于技术管理体系不健全, 经监理及甲方多次要求而没有改 变,不 能满足工程技术管理需要的 项目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撤换。对于乙 方技术素质差、责 任心不强,不能保证施工质量的工期的班 组及不称 职的 施工管理人员,甲方有权要求撤换,并限期离开施工现场。如在限期后不离 场的,乙方将接受甲方100元/人天处罚。

四、 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乙方将接受甲方每人次Y 30,000元处罚;擅自 更换技术负责人,乙方将接受甲方每人次Y 20,000元处罚。

五、 按相关规 定须持证上岗而又无证者,乙方将接受甲方每人次 ¥2,000元处罚;在只不在岗者,乙方将接受甲方每人次Y 2,000元处罚。

六、 不按甲方要求更换 不合格人员者,乙方将接受甲方每人次¥ 500 元处罚

第四条 技术管理

一、分部(子分部)和重要分项工程施工前,未进行施工技术交底而擅自 施工,或虽已作施工技术交底但无交底记录,每发生一项,扣付乙方当月工 程进 度款

10%,且工程竣工前不予补付此款。

二、分部(子分部)和重要分项 工程施工前,必须编 制专项施工方案,对 未编制施工方案,或有专项施工方案不按方案 执行的行 为,每发生一项,扣 付乙方当月工程 进 度款 10%,且工程竣工前不予 补付此款。

三、乙方的项 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甲方 组织的设计交底会,并由乙 方项目部做好记录,编写纪要,在2 天内经乙方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提 交并督促与会各方 审核签章,在7 天内返还。乙方各专业 技术负责人不得 以任何借口不参加 设计交底会,否则乙方将接受甲方500元/人次的处罚。

四、 在图纸设计 交底后 14天内,乙方必须提出专业预 留预埋图交监理 单位、甲方审查。如不能按时 提出预留预埋图,乙方将接受甲方 500元处罚。 如由于预留预埋图不准确或 遗漏,造成主体完工后 凿打结构的,除返工之 外,乙方将接受甲方每 处 100元处罚。

五、 对于施工组织设计 和施工方案,乙方必须经过内部审核,签章齐全。 如不能及 时提交,则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责任人各处罚 100元,并通报 乙方公司;如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 无针对性,除乙方支付甲方处罚金并通 报外,甲方将退回给乙方重新 编制。

第五条 现场 安全文明施工

一、施工现场 的库房、机械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模板、脚手架、 加工场地、办公室、厕 所等布置,须严格按照监理和甲方批准的最新 现场总 平面图中位置布置,不按照规定的位置布置,不按监理限定的期限 进行整 改,以每处为单位,每处

处罚金Y 200~丫 1,0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 限,每拖延一天整改,乙方支付甲方处罚金Y 200元,处罚金总额累加。

二、建筑垃圾不按照现场总 平面布置位置堆放,不按 时外运或垃圾堆 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乙方将接受甲方Y 200〜Y 1,000元处 罚,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乙方将接受甲方Y 200元 处罚,处罚金总额累加。

三、 废旧材料不按照 现场总平面图布置位置堆放,不按 时外运或废旧 材料堆放 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乙方将接受甲方

Y 200〜Y 1,000元处罚,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乙方 将接受甲

方Y 200元处罚,处罚金总额累加。现场内的污水排放,包括基坑、 地下室及施工 现场地表面、厕 所卫生间、沉淀池(化粪 池)等,不及时清理排 放,每发现一次,乙方将接受甲方Y 100〜Y 500元处罚,并按监理通知限 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乙方将接受甲方Y 100元处罚,处罚金总额累 加。

四、 按照有关规 定,现场临时 用电配电箱不符合要求,如:无工作零线 端子、无保护接地端子、非三相五线制、非一机一闸 一漏 电、开关无盖、配 电箱无箱门,无防雨措施等 ,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乙方将接受甲方

Y 100〜Y 500元处罚,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一 项或 每一条,

乙方将接受甲方Y 100元处罚,处罚金总额累加。

五、 施工现场 周围及楼内的建筑垃圾不及 时清运,以每层或每 10平方 米为单位,每发现一次,乙方将接受甲方Y 100〜Y 500元处罚,并按监理 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乙方将接受甲方Y 100元处罚,处罚金 总额累加。

六、 施工现场 的临时施工用 电方案须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施工。现场 内的临时施工线路敷设,必须使用合格的 电力电缆埋地敷设,架空或挂墙 须按规范敷设,接入设备或配电箱的电线电缆要规整 ,否则按照电缆数或 不规整处点数,乙方将接受甲

方Y 100〜Y 500元处罚,并按监理通知限定 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根或每 处,乙方将接受甲方Y 100元处罚,处罚 金总额累加。

七、 在施工现场穿拖鞋或凉鞋的工人,乙方将接受甲方每人次Y 10元 处罚,管理人员每人次处罚金Y 50元,处罚金总额累加。

八、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乙方将接受甲方每人次Y 10元处罚, 管理人员每人次处罚金Y 50元,处罚金总额累加。

九、 “四口”五“临边”防护不合格,以每一项或每一条 为单位,乙方将接 受甲方Y 100〜Y 500元处罚,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乙 方将接受甲方Y 100元处罚,处罚金总额累加。造成高空坠 物的乙方将接 受甲方以每次Y 1,000〜Y 3,000元处罚。

十、安全通道不合格、无安全通道指示标志、无封道指示标志、安全通 道无照明、照明设 施无人及时维护者,以每一项或每一条 为单位,乙方将接 受甲方Y 100〜Y 500元处罚,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一天整改,乙方 将接受甲方Y 100元处罚,处罚金总额累加。

十一、施工现场应 在规定的位置设置灭火器,未在规定的位置上 设置 灭火器、灭火器数量不足、灭 火器没有 标注检查日期,以每一项或每一处为 单位,乙方将接受甲方Y 100〜Y 500元处罚,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 拖延一天整改,乙方将接受甲方Y 100元处罚,处罚金总额累加。

十二、施工现场 在不抽烟区抽烟,在楼 层内随地大小便,高空作 业不系 安全带,不按安全规范违章施工,以每人每次为单位,乙方将接受甲方Y 50 元处罚,每拖延一天整改,增加处罚金Y 50元,处罚金总额累加。

十三、脚手架未按批准的方案进 行搭设的,施工通道不畅通的,不按监 理通知限定期限整改,乙方将接受甲方Y 100〜Y 500元处罚。每拖延一天 整改,乙方将接受甲方Y 100元处罚,处罚金总额累加。

十四、现场 施工机械设备无防护罩(如:电锯、电焊 机等),以每一台为 单

位,乙方将接受甲方Y 50〜Y 200元处罚,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 延一天整改,增加处罚金每一台Y 50元,处罚金总额累加。

十五、乙方在施工中出现 的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受到报纸、 电视媒体的暴光或政府等有关部 门的通报批评,给甲方形象和声誉造成 损 失的,甲方将按相关合同条款 进行处理。

十六、安全事故(乙方向甲方支付处罚金):一般事故每人Y00〜Y 300 元;轻伤事故每人Y 600〜丫 2,000元;重伤事故每人Y 3,000~丫 10,000元;死 亡事故每人Y 10,000元以上。在发生死亡事故的十二个月内取消其对甲方的 工程的投标资格。

十七、工地周边 的管理:各总包施工现场相应范围外的道路、树 木或场 地硬化、清扫、施工围墙 及围墙 装饰、施工排污、市政设 施等全部,因施工 不当或管理不善 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若蓄意破坏乙方将接受甲方

Y 100~Y 1000 元处罚。

第六条 材料 设备管理

一、 按要求必须 送样的物资,未按要求送样的,每次乙方将接受甲方

Y 500〜Y 1,000元处罚。

二、 所有物资进场前须向监理提交计划,并报相关质保资料证明,材料 进场提前

2小时通知监理,进场不及时通知监理检验、不及时送检(进场3天 内)或由此影响正

常施工使用的,除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外乙方将接受甲 方每次Y 500〜Y 1,000元处罚。

三、 物资经检验 不合格的,不及时退场(要求时间内) 、退场时未通知监 理见证的,以每拖延一次乙方将接受甲方Y 500〜Y 1,000元处罚。对于物 资进场不予以严格把关的、物资来源不明、资 料与实物不符的,假冒伪劣产 品的,对于明知不合格或未 经检验的物资使用的,按该批物资价值的双倍 处罚金;送检的试验报告,最迟在检测部门发出的第二天 17:00前报监理, 每拖延一天乙方将接受甲方Y 300元处罚

四、 物资三证不全、未经 送检或报审验收就擅自使用的,每次乙方将接 受甲方

Y 1,000~Y 3,000元处罚,并无条件拆卸,每拖延一天整改乙方将

接受甲方Y 500元处罚,处罚金总额累计计算。

五、 如发现 乙方使用未 经报验审核的材料,每批次乙方将接受甲方 500元处罚金。

第七条 总包对分包的管理及配合

一、 分包不按总 包要求 组织施工,如进度、安全等,总 包视情况可要求 分包支付其处罚金Y 200~Y 1,000元。

二、 总 包提出的事故 隐患或其他 问题,如分包不能按规定的时间整改, 每延迟一天,总包可要求分包支付其 处罚金Y 100〜Y 500元。

三、 施工时 分包未做到工完 场清的,总包可要求分包支付 处罚金

Y 100〜Y 500元进行处罚,如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时 有上列情况的将处 罚加倍。

四、 总 包应给予分包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等配合工作,而不 给予的,监 理和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总包Y 1,000〜Y 5,000元的处罚。

第八条 计划及 进度管理

一、 乙方须 向监理提交工程的 总进度计划、月计 划,周计划以及分部分 项和各控制点的控制 计划,如未按要求提交的乙方将接受甲方

Y 100〜Y 1,000元处罚。

二、 周计划、月计划、总进 度计划、分部分项、各控制点进 度未按 计划 完成而滞后的,又无正当理由被 监理书面确认 ,除承担有关损失以外,按 照每一项拖延一天,乙方将接受甲方Y 200〜Y 500元处罚,处罚金总额累 计计算。

三、

响工程的正常交付使用,除承担有关损

不能按期完成、影失以外, 根据具

体情况乙方将接受甲方Y 500〜Y 5,000元处罚,并按监理限定的期 限整改,每拖延一天整改,乙方将接受甲方Y 100〜Y 1,000元处罚,处罚金 总额累加。

四、 甲方或监 理以书面形式或会议上明确的节点工期,乙方不能按时 完成的,

逾期乙方将接受甲方Y 300~Y 3,000元/天处罚。

五、 对关键时间节 点,如开盘、交房,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延误 的,每 延误一天,除追究其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及 间接损失外,另乙方将接受甲方

5 万元每天 处罚。

第九条 成本

一、 不按要求及时报 送预、结 算资料或 监理要求须提供的 计量依据,乙 方将接受甲方Y 100〜Y 1,000元处罚。

二、 蓄意影响监 理和甲方开展正常工作,或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妨碍 计量工作正常进行,乙方将接受甲方Y 500〜Y 2,000元处罚。

第十条 质量管理

一、 乙方在施工过 程中不按要求加 强自检,达不到规范要求,经整改仍 达不到要求,情节严重的,每次乙方将接受甲方Y 500〜Y 2,000元处罚。

二、 乙方必须 接受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及检查,检查结果在工 程项目内部进行通报,对发生的质量缺陷及 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除 限期整改外,由监理单位通报批评及乙方将接受甲方 500〜 1000元/次处罚, 并同时将处理结果上报甲方及乙方的上 级公司,同时作为甲方对乙方资格 考核的重要指 标之一。每月将检查结 果进行汇总,并在甲方项目办公室予 以张榜公布。

三、 乙方工程质量不合格、偷 工减料或对工程弄虚作假的,甲方有 权要 求其进行停工整顿,并乙方将接受甲方 1000〜10000元/次处罚,直至乙方 清退出场。

四、施工工作面出现 异常,经监 理或甲方提出后,乙方未采取整改措施 和措施不力,乙方将接受甲方200〜5000元/次处罚,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 时应停工整顿。

五、 施工中未按设计 要求施工,经检查 属于偷工减料的每次乙方将接 受甲方Y

500〜Y 5,000元处罚。

六、 存在较 大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视问题 大小和事故的 严重程度 给予处罚处罚 :

1 土方回填未分层 夯实,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Y 300〜丫 2,000元; 2、 砼严重缺陷,观感太差的,乙方将接受甲方 处罚金Y 500〜Y 2,000 元; 3、 钢筋不符要求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Y300〜Y 2,000元; 4、 楼、地面裂缝乙方将接受甲方 处罚金Y 500元;

5、 墙面开裂、漏水,乙方将接受甲方Y300〜Y 1,000元/处; 6、 防水工程不符要求,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 金Y 300〜Y 500元/处; 7、 轴线、层高不符合要求,乙方将接受甲方 处罚金Y 1,000〜Y 5,000 元/

处;

8、 门窗工程不按 节点作法施工,乙方将接受甲方 处罚金

¥ 300〜Y 1,000/处;

9、 不注意成品保护、损 坏成品的,乙方将接受甲方 处罚 金 ¥300〜¥ 2,000/

处;

10、 抹灰严重空鼓、线条不直、腻子、乳胶漆观 感较差,乙方将接受甲 方处罚

金¥300〜¥ 500元/处;

11、 蓄意遮盖、掩饰、覆盖、隐瞒质 量问题的,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 ¥500〜

¥ 3,000元/次;

12、 硬景施工色差过大、线 条与图纸 差别较大,齐缝、错缝 感观教差、 平面积水、整体感观较 差的,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Y 300〜Y 2,000元/处;

七、 蓄意影响阻饶甲方、监 理正常检查验 收工作,不按监理通知单期限 整改,每次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Y 500〜Y 2,000元。

八、 未经监 理检查就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的,每次乙方将接受甲 方处罚金

Y200〜Y 1,000元,并在限期内无条件返工,每拖延一天整改乙 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Y 200元,处罚金总额累计计算。

九、 各工序 “三检”制度不健全、三检 人员配备不完善,或虽有三 检制度 和三检人员,但不尽职尽责、玩忽职 守,该检查未检查,乙方将接受甲方处 罚金Y 500

元,并须在限期内健全和完善,每拖延一天整改乙方将接受甲 方处罚金Y 100元,处罚金总额累计计算。

十、隐蔽工程验收程序:严格按建设厅 GB50300—2001 文第“5.1.1执” 行,违反此规定,未经监理验收确认的,责令改正并由乙方将接受甲方 处罚 金Y300〜Y

1,000 元。

第十一条 会议、文档资 料管理及施工配合

一、 周例会、专题 会等,每迟到或早退一次乙方将接受甲方 处罚金Y 50 元人民币,每缺席一次支付处罚金Y 200元人民币。如拖延不交者,处罚 金 将从工程款或 设计费中加倍扣除。

二、 乙方须 按监理要求报相关文件 资料、施工组织设计、专题 方案等, 除甲方要求的有关文件以外,所有文件 资料必须先送达监理,由监理审核 转发,对于拒绝不执行者乙方将接受甲方 处罚金Y 100〜Y 1,000元。

三、 乙方应 按监理或相关要求收集、整理、编 写文件(档案)资料,如不 按时提交的乙方将接受甲方 处罚金Y 100〜Y 1,000元。

四、 乙方管理人员 不能有效组织现场施工,不能与甲方或监理很好配 合,开展现场的管理工作,或对于工人的无理取 闹行为不能采取有效措施 加以制止,每次乙方将接受甲方 处罚金Y 200〜Y 1,000元。

五、 限期整改的项目,或周例会、甲方、监 理通知要求完成的工作,乙 方无正当理由未按 时完成,被监理确认,以每一项为单位,乙方将接受甲方 处罚金Y 100〜

Y 1,000元,每拖延一天整改,乙方将接受甲方处罚金Y 100 元,处罚 金总额 累计

计算。

六、 监 理下发暂停施工指令期 间,强行野蛮施工的,每次乙方将接受甲 方处罚金Y 500〜Y 2,000元。

七、 甲方、监 理下达的 书面或口头通知,不能及时、较 好的配合的乙方 将接受甲方处罚金Y 300~丫 1,000元。

八、 竣工图 的绘制必须与工程施工同步 进行。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验 收 后15天内,乙方将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竣工资 料上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 7天内审核后交甲方,甲方 10天内审核后返还乙方。单 位工程竣工 验收后, 在实物移交前 5天内,乙方应将全套工程竣工 资料移交甲方。如乙方无法 按时移交资料,按200元/单位工程 天乙方将接受甲方 处罚金。

第十二条 其他

一、 对本规定未述及的 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由监理和甲方共同商定, 得有任何异 议,处罚金额在乙方每月工程 进度款中扣除。

二、 本办 法自公布之日起 执行。

乙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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