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食品平安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视,严把食品上市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
二、加强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验经销食品的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平安、可靠。
三、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同时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做好记录、保管和备查工作,批发经营部和连锁超市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展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对经进货审验发现食品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或标识不标准、标注不真实等情况的,应回绝进货,并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反映。
五、对供货方不能或回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问题的.,及时与食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进展联系查对,经查对情况不实的,回绝进货,并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六、经营者应加强对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食品在上柜前,由负责上货人员进展感观检查,凡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或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届满一律撤柜,不得对外销售。
七、有条件的经营者自备技术设备对进货食品实行进货检验,对不具备条件的,对进货食品质量有疑义的应当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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