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权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皖民三终字第000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好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市醋业协会。
上诉人安徽好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镇江市醋业协会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合民三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镇江市醋业协会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徽好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镇江陈醋”和“镇江香醋”字样的瓶装标识;
二、安徽好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于签收调解协议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镇江市醋业协会人民币900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镇江市醋业协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好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负
担;
四、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光明 代理审判员 王怀正 代理审判员 陶恒河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