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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应急预案doc

2024-03-30 来源:钮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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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XX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XX省扑救森林火灾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第三条 本预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资源共享,协调配合,以人为本,平战结合”的工作原则。

(一)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二) 资源共享,协调配合。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完善森林火灾应急监测网络,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确保应急预案快速有效实施。

(三) 以人为本,平战结合。坚持以保护火灾发生地区居民生命安全为最基本的工作原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森林资源和林区公共设施安全。随时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和预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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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森林火灾分级和监测报告

第四条 森林火灾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分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和一般森林火灾。

(一)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二)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三)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四)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第五条 要充分利用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市、县森林防火指挥系统和巡护人员密切监视林区,形成立体林火监测网络。一旦发生火情,要及时、准确、逐级上报。

第三章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XX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联系林业工作的副秘书长、广安军分区参谋长、市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广安军分区、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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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市委宣传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农办、市公安局、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局、团市委、市妇联、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应急办、市气象局、市广播电视局、电信广安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具体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市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森林火灾规模等情况提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区市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应急队伍参加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区市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应对森林火灾的应急保障和救助支援;向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火灾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实施本应急预案;收集汇总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对有关扑救森林火灾新闻报道进行审核把关,组织有关新闻发布工作;传达、执行、督促落实指挥部的各项指令。

第九条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政府办、市应急办等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二)市林业局负责积极协调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护林防火指挥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扑灭火灾。

(三)市公安局、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搞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理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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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防广安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官兵参与火灾扑救。

(五)广安军分区、武警支队等部门负责处理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事宜。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运输工作。

(七)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等部门负责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八)市卫生局负责做好火场人员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九)市气象局负责火场天气预报,掌握天气状况,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十)市委农办、市农业局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保证居民人身、居民点、农作物和牲畜安全。

(十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电信公司等部门负责扑火应急通讯联络保障工作。

(十二)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部门负责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协调灾民临时安置、灾后重建和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十三)市财政局负责森林火灾扑火经费预算、拨付工作。

(十四)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部门负责开展相关渎职案件、森林火灾刑事案件起诉、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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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团市委、市妇联、市教育局等部门负责按照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加强对中、小学生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

第十条 区市县扑火指挥机构职责。

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火灾发展情况,积极组织开展扑救工作,并在扑火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掌握火情,分析火势,制定和实施扑救方案,组织扑火人员和设备进行扑救,负责扑火情况的收集、整理,并形成总结材料。

第四章 应急响应及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应急响应。

(一)ⅰ级响应:当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严重威胁、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以及需要省护林防火指挥部支援的森林火灾时,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启动本预案,并在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迅速开展各项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火灾扑救指挥,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火灾扑救现场指挥。

(二)ⅱ级响应: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火场未得到有效控制;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或者发生在省、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等火情之一时,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启动本预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组织指挥各项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火灾扑救指挥,市林业局主要领导负责火灾扑救现场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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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ⅲ级响应:当发生直接威胁乡、镇、村、居民区以及重要设施安全,可能发生严重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以及可能危及大面积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火情之一时,经当地政府组织扑救,火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仍有继续蔓延危险时,经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本预案。

第十二条 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或者采用短波、超短波通信,确保各扑火队与前线指挥部通信畅通、前线指挥部与市、区市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第十三条 各区市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和国有林场(所)的移动通讯、防火值班电话等设施设备要保持完好状态,确保信息畅通。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必须建立森林防火队伍。其中,XX县建立专业防火队伍1支,队员不得少于15人,非专业防火队伍30支,每支队员不得少于15人;XX市建立专业防火队伍1支,队员不得少于15人,非专业防火队伍3支,每支队员不得少于15人;XX区建立专业防火队伍1支,队员不得少于15人,非专业防火队伍2支,每支队员不得少于15人;XX县、XX县各组建专业或非专业扑火队2支,每支队员不得少于15人。

第十五条 区市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辖区森林防火任务,设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装备防火指挥车、运兵车、训练服、防火服、对讲机、短波电台、防火铲、消防桶、水枪、风力灭火机、油锯、水泵及烧伤、外伤常用药等设备,保证扑救森林火灾的物资急需。

第十六条 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确保居民点安全。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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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及火灾处置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区市县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市、县护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终止本预案的执行,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第十九条 本预案是指导XX市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各区市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第二十条 当发生市外火烧入或市内火烧出情况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省林业厅,并通知相关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共同研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第二十一条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别处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参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市人民政府20**年印发的《XX市扑救森林火灾预案》(广安府发〔XX〕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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