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工作质量考核办法(内部试用)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财政监督工作,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提高财政监督工作质量,促进财政监督工作整体水平的全面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监督工作质量考核的组织工作由市财政局监督科负责。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财政局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四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以文件或通知要求的工作内容为准,主要根据各县(市)区财政局各项工作在市财政局监督科电子信箱里上报情况考核。
第六条 考核程序包括根据各县(市)区财政局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计分,与被考核县(市)区财政局交换考核意见,公布考核结果等。
第七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完成情况 1.年度工作总结、报表。 2.乡镇财政监督检查。 3.工作调研。 4.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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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项资金追踪问效。 6.其他临时工作。 (二)机构建设和工作衔接 1.机构建设。 2.工作衔接。
(三)获得省市县奖励情况 (四)单独加分项目情况
第八条 考核计分标准和要求(详见附表)。
第九条 年度考核核准期间信箱向大家公开,便于查询、比较各自工作完成、上报情况。
第十条 按照市财政局考核时间要求(每年11月25日左右),监督工作考核年度为上年12月1日--下年11月30日。
第十一条 将确认的考核结果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统一将考核结果公布给各县(市)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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