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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及内地与港澳法院司法合作与交流之状况与展望——以人民法院

2022-05-22 来源:钮旅网
特别策划

TEBIE CEHUA两岸及内地与港澳法院

司法合作与交流之状况与展望

——以人民法院工作为视角

文/郃中林

两岸及内地与港澳间的法院司法合作与交流,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积累,呈现出交流层级高、对口务实、互动频繁和逐步经常化、机制化的特点。要逐步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区际司法协助工作机制,实现人民法院涉港澳台司法协助工作的归口管理。可将实践中成熟有效的两岸暨港澳司法交流机制通过适当方式固定下来,并使有关交流机制规范化、制度化。

峡两岸之间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司法合作与交流是两岸及两地间大合作、大交流

对口务实、互动频繁和逐步经常化、机制化的特点。然而,由于特殊历史原因形成的一国之内多法系多法域局面和在彼此长期分隔基础上开展交流合作的探索性与渐进性,目前两岸司法互助内容仍需大力深化,内地与港澳司法协助范围亟须全面拓展,两岸及两地司法交流水平仍需不断提升,以适应两岸及两地经贸往来的不断扩展和人员交流的日趋频密,更好地保护两岸及港澳同胞的权益福祉。本文从人民法院工作视角,试图对两岸及内地与港澳间的法院司法合作与交流的历史、现状予以描述,并就未来发展做些许展望。

更不同于在同一法域内的人民法院间的相互协助。同时,两岸司法互助与在“一国两制”原则和港澳基本法框架下的内地与港澳间的司法协助也有所不同。

(一)发展历程和制度框架1.两岸司法互助实践顺应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由无到有、由少到多、由个案处理到全面制度化

为解决涉台民事案件中的送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4年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对于居住在港澳地区的当事人可以采用由诉讼代理人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也被参照用于涉台民事案件。实务中也有法院采取委托当事人亲属代为送达或向台资企业在大陆分支机构送达等方式向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文书。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从此,两岸经贸交流和人员往来迅猛发展,两岸

格局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2009年《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署实施以来,两岸司法互助得以全面性、制度化开展。自港澳回归以来,依据港澳两个基本法的规定,内地与香港和澳门在民事司法领域分别商签了三项司法协助安排,积极探索出了“一国两制”下不同法域间相互提供司法协助的新模式。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积累,目前两岸及内地与港澳间的司法合作,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签署协议和安排为基础、以本地立法为依据的颇具特色的中国区际司法合作制度框架。在这一大背景下,两岸及两地间的司法实务合作大步迈进,呈现出合作范围广、案件多、民众认可度高的基本特点。与此同时,两岸及内地与港澳间的司法交流得以全面深入开展,呈现出交流层级高、

两岸及内地与港澳间法院司法合作状况

两岸司法互助和内地与港澳司法协助以及台港澳之间的司法互助共同构成了中国区际司法协助,这不同于国际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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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涉案件大量涌现,跨海峡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等问题日益提上两岸法院工作日程。1988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中就证据问题特别提出,“去台人员和台胞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依大陆法律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对其提供的台湾公证机关或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书,可作为证据”。此外,为及时公正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两岸交往中出现的各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对如何审理跨两岸的婚姻、夫妻共同财产、抚养、赡养、收养、继承、房产、债务等涉台案件中的有关民事法律问题作出规定,初步解决了两岸开展交流交往的一些基础性法律问题。

上世纪90年代至2009年,两岸通过单方制定规范,彼此对涉及对岸的文书送达和裁判认可等问题作出规范。这一时期,虽然两岸官方都通过各自的规定来为对方提供一定的司法协助,但这些毕竟都是单方面的规定,并非建立在创设稳定可靠的两岸司法互助关系的共识之上,因此只能是适应一时一方之需而已。2008年两岸关系实现历史性转折,和平发展成为两岸关系的主题。在这一大背景下,2009年4月26日,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使两岸开展司法互助的依据由各自规范上升为共同规范,开展司法互助的方式由个案协助转变为通案机制,两岸的司法合作自此均被纳入协议框架下来进行。协议确定的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裁判认可三项司法互助内容主要涉及法院工作,罪赃移交和罪犯移管两项司法互助内容也与人民法院工作有关,人道探视司法互助有时也可能会涉及到人民法院工作。

为落实两岸司法互助协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将协议中有关人民法院工作的内容转化为全面系统的司法解释,为人民法院开展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提供了基础性法律规范依

据。在发布《规定》的同时,为确保办案规范性,最高人民法院还配套发布了26种涉台司法互助案件文书样式。在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已签署出台的4个司法解释基础上,就认可和执行台湾法院民事判决、认可和执行台湾仲裁裁决已分别重新起草并即将发布系统性的司法解释。此外,为确保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约定的罪犯移管工作能够尽早实现双向的机制化运作,最高人民法院还拟就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返回大陆服刑案件制定司法解释。上述这些司法解释,构成了大陆法院有关涉台司法互助最重要的制度规范体系,而且可以说已经基本健全和较为完善。

2.内地与港澳司法协助工作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先民后刑

《香港基本法》第95条和《澳门基本法》第93条分别规定了港澳特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这是内地与港澳按照“一国两制”方针进行协商和开展司法协助的共同基本依据。根据上述规定,内地与港澳之间创立了对有关司法协助事项,由内地有关中央机关分别与港澳特区政府或法院商签安排,然后各自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予以转化落实的司法协助模式。这一模式既有利于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建立科学有效的司法协助机制,也有利于双方依法行使各自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据此模式,最高人民法院结合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与香港特区政府就民商事司法协助问题先后于1998年6月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6月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6年7月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与澳门特区政府就民商事司法协助问题先后于2001年8月签署了《关于内地与澳

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6年2月签署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7年10月签署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根据内地与港澳之间确定的司法协助模式,两地安排签署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方式将上述6项安排内容及时予以全文转化,并于2012年8月30日出台《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澳司法协助案件文书样式(试行)》,规定了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澳司法协助案件的35种文书样式。

除上述安排以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针对审判实践需求,就内地与港澳之间的民商事司法协助问题出台了其他司法解释。在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涉港调查取证司法协助工作的通知》;在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方面,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此外,在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这是历史上第一次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了涉港澳台案件的程序法律适用问题。

总体来看,相较于两岸已建立起了包括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诉讼在内的全方位的司法互助体系,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司法协助框架尚未完整搭建起来,主要表现为内地与港澳均未签署任何刑事领域的司法协助安排,内地与香港制度化的司法协助工作还仅局限于民商事领域,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司法协助制度和当事人协议管辖以外的一般民商事案件的相互认可与执行制度尚付阙如。

(二)人民法院推进区际司法合作的主要工作举措

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区际司法协助工作。特别是在内地与港澳有关司法协助安排和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签署生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采取一系列举措,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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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人民法院共同行动,确保安排和协议的有效落实。除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一系列专门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之外,还采取了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措施。

1.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区际司法协助工作机制

首先,实现人民法院涉港澳台司法协助工作的归口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涉港澳台司法协助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成立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的一个部门负责归口办理、专人负责。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均已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统一办理涉港澳台司法协助业务,并都指定了负责涉港澳台司法协助业务的联络人和代理联络人,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也普遍确定由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办理,普遍指定了专办员,并均由法官担任,从而形成了上下一体、有效衔接的工作网络。

其次,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级对港澳台联络工作机制,确立了分级审查、指定办理、减少层转的工作模式。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与港澳方面开展司法协助业务磋商,同时也负责因自身审理案件需要委托港澳法院协助送达、调查取证的协助事项。对于涉台司法互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对台一级联络窗口,负责就协议中涉及人民法院的工作事项与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磋商、协调、交流以及信息通报,同时就办理所有涉台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对台联络并负责文书入口出口的审查把关。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对台二级联络窗口,负责就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的对台联络并负责文书入口出口的审查把关,但不能就相关规则确定等原则性、普遍性问题直接对台联络磋商。对于台方提出的送达和经最高人民法院转送的台方取证请求,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指定中级或基层人民法院具体办理;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的送达和取证请求,直接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对台联络或转送最高人民法院对台联络。

再次,建立和完善登记与立案、督办与催办、通报与奖惩、考核与评估等具体工作机制。在办理涉港澳台司法协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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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核转递环节要全面登记案件信息,具体办理司法协助案件的法院均应当立案办理,各个环节都要用统一规范的文书格式;无论是请求协助还是提供协助,无论是上下级法院间还是两岸或内地与港澳间,未在指定或合理期限内收到回复或情况说明的,应及时催办。司法协助案件作为法院办理的一类特殊程序案件,司法协助工作被纳入人民法院和办案法官的业绩考核与案件质量评查范围。

2.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区际司法协助工作质效

首先,大力加强司法协助业务指导监督,研究部署涉港澳台司法协助工作,及时总结案件办理经验,开展涉港澳台司法协助专项业务培训,确保安排和协议涉及的各项司法协助事项得到高质高效的办理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及时研究答复各地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案件中出现的各种具体操作问题,每年定期就办案时限执行情况、不定期就重要典型案例向各地人民法院作出通报,及时有力的指导地方法院认真高效办理涉港澳台司法协助案件。

其次,大力推动涉港澳台工作信息化建设。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完成自身涉港澳台司法协助案件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实现涉港澳台4类11种司法协助案件的网上立案、办理、统计、流程管理等功能。为全面落实人民法院办公信息化要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协调开发四级人民法院通用的涉港澳台司法协助案件管理系统平台,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案件管理,以便于各级人民法院涉港澳台司法协助案件的高效办理和对下级法院的及时指导监督。

再次,尽可能简化案件办理操作手续。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巡回区内涉港澳台司法协助案件数量较多及毗邻港澳特区、也靠近台湾地区,为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司法文书在途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由第一巡回法庭负责办理其巡回区内的涉台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及其因自身审理案件需要请求港澳台方面协助的送达文书或

调查取证司法协助案件,这样涉及有关巡回区省份的涉港澳台司法协助案件办理效率将得到有效提升。

最后,大力强化涉港澳台司法协助工作物质保障水平。为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中须一律采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内地港澳间或两岸之间转送案件材料。同时,为便于对港澳台工作联络,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都为联络人和代理联络人配置了专用电话机、传真机和公务手机并及时通报港澳台方,不断提高涉港澳台司法协助物质保障水平。

3.深入开展有关安排和协议项下的业务磋商

由于法律制度及实务操作不同,对于内地与港澳司法协助安排和两岸司法互助协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与港澳台方面开展沟通协商,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和业务有效衔接。自有关安排签署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不定期与港澳特区方面进行工作磋商和业务交流,并根据安排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执行情况的相互通报。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内地与港澳特区签署的六个司法协助安排执行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全面回溯统计并梳理总结了内地法院办理涉港澳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和裁判认可案件整体情况,完成内地与港澳有关司法协助安排执行情况的总体统计分析,并及时全面对港澳特区方面进行了通报,为两地磋商新的司法协助安排提供了数据和基础支持。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约定了两岸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定期工作会晤、人员互访等业务交流机制。据此,自2011年起最高人民法院与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在两岸司法互助协议框架下就协议执行建立了定期会商机制,保持每年至少两次见面商谈,定期总结研讨,达成了诸多操作共识。

(三)人民法院区际司法协助工作基本成效

1.司法协助案件数量巨大,质效不断提升

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办理的涉港澳台司法协助案件数量呈持续较快增长态势。在涉台司法互助案件方面,自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生效以来至今年5月底,人民法院共办理涉台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和裁判认可司法互助案件47170件。总体来看,台方请求案件数量相对较大,而大陆法院请求案件总数相对偏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这两类常见案件中,过去六年间大陆法院请求量仅占双方总请求量的20.8%。但是,近年来,大陆法院请求协助的案件数量增长势头迅猛。

在涉港澳案件方面,根据内地与港澳分别签署的三项安排,1999年至2014年,内地法院委托香港法院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15127件,香港法院委托内地法院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1959件;2001年至2014年,内地法院委托澳门法院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调查取证490件,澳门法院委托内地法院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调查取证267件。总体来看,由于港澳特区地域相对较小,在内地与港澳的司法协助中,内地请求港澳特区的案件数量在总数中占比较高,分别达到88.5%和64.7%。

2.司法协助工作范围不断扩展,案件类型不断丰富,内容不断深化

目前内地与香港特区签署的司法协助安排仅涉及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文书送达及部分案件的裁判认可与执行。内地与澳门特区签署的安排基本覆盖了民事司法协助的各主要领域。涉港澳司法协助案件类型主要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为主,近几年来合同、公司、证券及保险等民商事案件比例增加。相对而言,两岸司法互助业务范围最广,不仅针对两岸司法互助协议明文规定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实践中也涉及到了行政诉讼案件。同时在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裁判认可这三类最常见的两岸法院司法互助业务之外,两岸在罪赃移交司法互助业务方面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涉港澳台司法协助业务内容不断丰富。以协助调查取证为例,人民法院办理的涉港澳台调查取证司法协助案件,已经

涉及取得证言及陈述,提供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确定关系人所在或其身份、前科,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和查询等几乎所有的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还开展了法律查明协助,也出现了跨境远程视讯询问证人等取证请求。

3.司法协助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获得社会与民众广泛赞同

任何一项司法协助事项都直接关涉当事人切身利益。文书送达是整个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相互协助送达文书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保证其及时有效参与诉讼,了解诉讼进展情况,主张诉讼权利,也可以保障各自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相互协助调查取证能弥补一方当事人和审理法院都无法调取证据的缺陷,有效保证案件的实体公正。相互认可和执行裁判可以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减少重复诉讼和平行诉讼。相互开展罪赃移交可以最大限度地挽回被害人损失。对于被判刑人实行移管,可以充分体现人道关怀。这些司法协助活动的作用和意义通过一个个具体实际的案例得到体现,惠及民众,这也是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生动展现。司法协助工作有效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两岸暨港澳同胞对此普遍持赞成和支持态度,社会认同度很高。在台湾方面近年来就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所签各项协议执行情况的民意调查中,两岸司法互助协议支持率始终保持最高。

(四)问题与展望

相对于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业务而言,涉港澳台司法协助还是一项新兴审判业务,需要在探索中前行,当前涉港澳台司法协助工作实践也面临着不少问题和挑战。

在涉台司法互助方面,一是两岸法院和法官普遍反映送达和取证司法互助程序耗时仍然较长,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台湾法院尚不能直接与大陆法院开展对口联络而均需通过台湾有关部门中转。二是在民事裁判认可与执行问题上,与大陆法院全面认可和执行台湾裁判有所不同,台湾方面尚未明确认可大陆民事裁判的既判力,也

未将大陆法院的调解书和支付令纳入认可范围。三是在罪犯移管问题上,目前台方已经出台“跨国移交受刑人法”并且“准用”于两岸罪犯移管,大陆方面也实际向台方移管了15名台湾居民被判刑人,而囿于大陆方面欠缺相关制度规范等原因,尚未有台湾向大陆移管被判刑人的实践。四是对于实践操作中出现的新需求、新问题,如对于目前台湾有关法院提出的与大陆法院开展远程视讯取证的请求,需要两岸有关方面及时研究解决。五是协议确定的两岸司法互助范围虽然较为全面,但是对于跨境刑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这一基础性问题并未作出安排,实践中仍然难以避免争夺管辖与重复诉讼问题,不利于两岸人民权益的有效保障。

在涉港澳司法协助方面,一是现有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合作范围较窄,尚不足以实现全面维护两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两地经贸合作与社会发展的目的。二是内地与港澳的刑事司法协助安排迟迟得不到有效推进,严重影响了内地与港澳合作共同打击犯罪,不利于维护内地与港澳的社会秩序。三是内地与香港文书送达司法协助案件成功率较低,需要引起两地有关方面的重视。

展望未来,今后一个时期,两岸及内地与港澳间应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司法合作:一是有关各方应继续做深做细做好已签协议和安排所规定的各项司法协助工作,要在不断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办理效率上下足功夫,可重点考虑建立两岸法院司法互助直接对口协助与业务交流机制,同时着重研究解决内地与香港相互协助送达成功率偏低问题。二是作为当务之急,需要台湾方面根据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确定的互惠原则,本着促进两岸交流交往的现实需要和保护两岸人民权益的根本所在,积极回应两岸有识之士的呼吁与民众诉求,全面认可和执行大陆生效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同时明确认可大陆法院判决的既判力。三是为两岸司法合作长久与效果计,同时考虑到两岸司法互助协议本身的规定较为原则,两岸应适时商签司法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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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补充协议。四是宜立足长远,积极拓展内地与港澳司法协助范围。其中,在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内地与香港应尽快启动商签有关婚姻家事等民商事案件裁判认可与执行的框架安排以及相互协助调查取证安排,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内地与港澳应积极化解两地商签移交逃犯安排和刑事司法协助安排中的主要障碍,尽快破冰。目前内地与香港就共有刑事司法管辖权安排的磋商已经达成阶段性成果,双方宜尽力促成早日商签。

两岸及内地与港澳间法院司法交流状况

两岸暨港澳司法界虽然处于不同的社会制度、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当中,但因同文同种并均受中华文明尤其是中华法律文化的滋养,在彼此交流中,具有更多的共同话语,也更加务实有效。

(一)两岸暨港澳司法交流成果显著1.创建司法交流高端平台

两岸暨港澳司法高层交流机制化平台的形成是最近几年来两岸暨港澳法院司法交流的最大亮点。2011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动、台湾和港澳有关方面的积极支持下,正式建立起了统筹两岸暨港澳的司法高层交流平台——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高层论坛。本论坛两年一届,由四地司法审判主管机构轮流举办,不仅实现了两岸暨港澳司法首长的同场议事,也使两岸和港澳司法高层业务交流日益机制化。

2.司法高层交流日益机制化做好司法高层交流是推动两岸暨港澳司法交流获得源源不竭动力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前行的关键因素。近年来,两岸及内地与港澳司法高层已经基本建立起了较为稳定的交流交往机制。在两岸司法高层交流方面,从2008-2014年,大陆大法官共有46人次赴台访问,台湾地区行政审判主管机构负责人、司法主管机构副幕僚长等司法高层也曾率团访问大陆。在港澳司法高层交流方面,从2008-2014年,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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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大法官13人次访问港澳,港澳特区司法首长基本上分别每一到两年率团访问内地一次。

3.司法界各层级交流紧密广泛推动司法界各层级紧密交流是两岸暨港澳司法交流的重要内容。据初步统计,从2008-2014年,人民法院共有2723人次赴台港澳交流,共有3327人次的台港澳法律界人士访问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平均每年组团赴台20个左右、赴港澳10个左右。按照对口、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通过稳妥有序地开展经常性的司法交流和扎实有效地推进长期性的项目合作,两岸暨港澳法官间的了解与友谊不断增进,法院间的联系与合作不断加强。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大陆有关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建立起了较为稳定的两岸业务交流平台,如福建高院与台湾有关方面合作,已经连续承办了六届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

4.法律文化交流日益活跃

两岸暨港澳司法界同受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并对其各有传承、吸收和发扬。近年来,两岸暨内地与港澳间日益活跃的法律文化交流进一步丰富了司法交流的内容与形式,对推动两岸暨港澳各自的司法制度发展和法治建设也产生了重要影响。201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家档案局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单位,积极就1927-1949年民国时期最高法院判例档案交换事宜与台湾司法和审判主管机构在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司法交流框架下开展合作。2012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与台湾司法主管机构在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司法交流框架下正式建立了法律资料交换机制,随后扩展至港澳法院和香港律政司。按照这一机制,自2012年起,两岸及内地与港澳间以赠送方式相互交换各自公开出版的有关法律资料。通过相互交换法律资料,两岸及内地与港澳法院和法官以法为媒,以文交友,共沐中华法律文明,共享中华法治成果,进一步密切了彼此联系。

(二)两岸暨港澳司法交流未来大有可为

两岸暨港澳司法交流已经取得丰硕成果。展望未来,两岸暨港澳司法交流空间广阔,大有可为。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为进一步推动两岸暨港澳司法交流,笔者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可将实践中成熟有效的两岸暨港澳司法交流机制通过适当方式固定下来,以示郑重,并使有关交流机制规范化、制度化。如,可将已经较为成熟的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高层论坛这一司法高层交流机制平台明确固定下来,并力争设立共同秘书处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二是,两岸暨港澳司法机关之间要开展更多直接、对口、定期交流,尤其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两岸审判机关之间在司法互助协议框架下的交流机制,也需要建立台港澳审判机关之间稳定的交流机制。

三是,两岸暨港澳司法交流要有法学界的积极参与,努力形成两岸暨港澳法律界大交流、大讨论的局面,打造机制化、定期化交流平台,创造包括两岸暨港澳乃至海外华人在内的中华法律人共创中华司法新文明和共谋法治新进步的氛围。这是刚刚诞生的中华司法研究会及其主办的中华司法研究高峰论坛的目标与使命。

2009年以来海峡两岸之间,以及港澳回归以来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司法合作与交流事业进展迅速,成绩突出,成果喜人,这得益于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两岸暨港澳有关主管机关的高度重视、锐意进取和精诚合作,得益于包括人民法院法官在内的两岸暨港澳有关参与人员的团结一致、戮力同心和坦诚相待。相信随着两岸和港澳之间人员往来的日益频繁与经贸关系的不断深化,两岸暨港澳之间的司法合作与交流也一定会不断延伸广度、拓展深度。在此,真诚希望两岸暨港澳有关方面和法界同仁继续秉持诚善和共赢精神,在彼此司法合作与交流中不断突出重点,打造亮点,凝聚共识,深化友谊,为谋求中华司法与法治共同进步,为更好地维护两岸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权益与福祉作出更多更积极更务实的努力。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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