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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峰农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6-17

2023-04-19 来源:钮旅网
证券代码:300022 证券简称:吉峰农机 编号:2011-031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吉峰农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1年6月15日上午10:00点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和电话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11年6月4日以邮件、电话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8人,公司董事刘波先生因故未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王新明先生主持,经过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2011年4月27日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相关内容。根据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具体发行实施操作需要,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经投票表决,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1年5月13日公布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第“二(六)”项关于《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根据公司2011年5月18日公布的《201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78,700,000股增至357,400,000股等事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原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六条

公司注册(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7,870万元。 第三章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2010年8月17日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实施完成由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合计转增8,935万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注册(实收)资本由8,935万元变更为17,870万元。 第三章 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股份17,87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九章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章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 第十章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章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六条

公司注册(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5,740万元。 第三章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2011年5月13日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合计转增17,870万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注册(实收)资本由17,870万元变更为35,740万元。第三章 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股份35,74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九章 第十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章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 第十章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章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章程需根据以上事项进行相应变更,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同时,同意授权公司经办人员按照工商登记部门要求在不违背该议案实质性内容的情况下作相应修改。

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经投票表决,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公司外聘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2010年度对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尽勉勤职。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公布的《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

本议案经投票表决,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11年7月4日上午9:30在郫县镜湖园宾馆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安排详见同日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议案经投票表决,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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