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发改委机构职能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沧州市物价局、沧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市物价局承担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根据国家和省投资核准目录的修订调减情况,及时对市相关核准目录进行修订调减,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备案制度。
国家、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需上报国家或省审批、核准,以及需报市政府审批、核准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各县(市、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按属地原则备案。
中央、省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确定的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筛选上报、安排下达并加强监督检查;市补助县(市、区)的同类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
负责安排。
2.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外,由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市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3.将工业行业(不包括石油化工行业)管理的有关职责划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市信息产业局承担的职责划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包括:编制全市信息产业规划和分阶段发展实施方案,信息产业的统计、信息发布和信息市场管理工作;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全市信息网络统筹建设和管理;组织和实施全市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组织协调全市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贯彻落实;组织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全市重大技术装备规划,落实相关政策;工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4.将石油化工行业管理的有关职责划给市石油化工局。具体包括:拟订石油化工产业规划布局、执行石油化工产业政策、协调重大石油化工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组织石油化工产业项目论证。
5.将价格(收费)管理中带有服务职能的事项,交给所属事业单位。
6.受省物价局委托负责管理部分区域性较强的价格和收费,报省物价局备案。
7.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集中精力抓好全市经济调节。
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 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加强投资宏观管理;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县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县域协调发展;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四)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协调和管理;加强口岸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趋势的分析预测,并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反馈;加强价格监督,查处价格违法和价格欺诈行为,规范引导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正当竞争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措施;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县域经济调节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研究贯彻国家、省财政政策、货币
政策以及其它调控政策的措施;牵头推进全市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受市政府委托对相关投融资机构进行宏观指导。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相关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国家和省、市拨款的建设项目,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措施;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审批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七)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全市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贯彻落实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贯彻落实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建设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研究提出县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化发展的战略和相关建议;负责县域经济合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九)承担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
(十)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规划,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相关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 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二)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口岸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价格方面的方针政策;制订全市价格(收费)改革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及调整方案;依据政府定价听证目录组织召开商品和服务价格听证会;制定和调整市级管理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对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间接调控;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价格;负责制定市本级公益事业、公用事业、中介服务和重要经营性收费标准并监督执行;建立价格监测体系,负责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分析。
(十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组织全市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负责重要农产品价格管理;审核汇总重要农产品的成本、收益,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负责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工作,负责调定价(费)前的成本监审和可行性论证工作。
(十六)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纳入定期监审目录的单位进行定期监审;负责涉案、涉税资产价格鉴定和认证以及复核裁定工作;指导全市价格鉴定、认证以及价格评估、价格咨询等中介机构的业务工作;指导企业用好市场调节商品价格定价权;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沧州市物价局)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机要保密、政务信息、对外宣传、信访接待、政务督办、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指导委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二)发展规划科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负责普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研究提出推进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小城镇改革发展工作;负责内资企业进口设备和技术免税确认申报及内资企业技改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申报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科(沧州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对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并提出相应措施建议;研究提出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措施;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实施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
(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
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推进综合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
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有关专项经济改革;参与研究和指导扩权县工作;综合分析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拟订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固定资产投资科
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措施;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研究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规定权限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审批初步设计;编制年度市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市属单位固定资产自筹投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市级重点项目资本金配置计划;筛选上报需争取国家、省财政性建设资金的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管理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参与管理与投资建设宏观管理有关的标准定额。
(六)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
综合分析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措施,拟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年度计划;负责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利用外资项目的谋划和发布;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按规定权限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承办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的审核、申报有关工作;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
(七)经济技术合作科
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经济技术交流和与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对口支援工作,促进区域经济技术合作;会同统计部门统计、分析全市经济技术合作情况;负责与重点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工作;负责与有关院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的审核、使用和监督工作。
(八)农村经济科
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农业和农村发展、生态环境建设、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气象等行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气象、农业科技、生态建设、以工代赈等方面建设项目的管理;提出国家、省、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相关项目及资金计划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跨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措施;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关工作,参与制订土地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负责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安排重点流域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九)产业协调科
综合分析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综合性建议;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省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工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谋划提出主导产业重大结构调整项目、重大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区;负责根据省、市政府确定的产业结构调整贴息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提出全市产业结构调整贴息补助项目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加强行业协会
建设的有关措施,指导行业协会规范发展。
(十)能源科(沧州市电力办公室)
综合分析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协调管理,安排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建设项目;负责煤炭、电力年度供需平衡、资源配置等管理工作。
(十一)交通科
研究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建议,规划交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措施,负责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工作,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协调交通战备工作。
(十二)服务业科
综合分析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全市现代物流和市场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拟订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调控相关工作,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储备。
(十三)高技术产业科
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性措施;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项目;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
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 制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负责能源资源节约、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和城镇污水治理、城镇垃圾处理等项目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全市节能目标责任及评价考核体系,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核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社会发展科
综合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全市社会发展规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新闻出版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提出相关的省、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编制下达全市人口、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招生等年度计划,参与教育布局调整的有关工作;参与高(中)等院校新建、变更和撤销的审核工作;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和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财政金融科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运行形势;参与研究提出我市贯彻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按分工负责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工作;牵头制订推进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发展资金有关政策性措施。
(十七)招标投标管理科
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并依法实施管理;对全市评标专家进行统一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十八)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科
按照《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依法对省政府授权本市负责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省、市出资的建设项目进行稽察;跟踪检查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省、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受理项目建设中违规问题的举报、信访工作。
(十九)价格政策综合管理科(沧州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分析物价形势,提出物价总水平宏观调控目标的实施计划和措施,负责全市物价总水平调控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价格(收费)改革项目方案设计和措施的拟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研究协调处理价格(收费)改革和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负责价格听证会的组织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组织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协调承办工作;负责价格宣传、价格协会和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商品价格管理科(沧州市南水北调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国家、省管商品价格的具体管理和调价方案的组织实施;制定和调整市级管理的商品价格;负责商品价格市场监测工作,预测价格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设措施;负责管理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资源稀缺、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并按照管理权限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生产要素价格的管理和指导;指导企业用好市场调节商品价格定价权和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工作,负责重要农产品价格管理。负责市南水北调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一)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科
负责中央、省管国家机关公益事业收费的具体管理和调价方案的组织实施及申请调定收费标准的上报工作;负责市管的国家机关及公益事业收费的管理工作以及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审验工作;指导县(市、区)的收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部门、地区间在国家机关及公益事业收费方面的争议;负责制定市级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监督省定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目录的贯彻落实,负责申请调定价格、收费的上报工作。
(二十二)公用事业价格及经营收费管理科
负责国家、省管公用事业价格及经营收费的具体管理和调价方案的组织实施及申请调定价格、收费的上报工作;负责市管的公用事业价格及经营性、公用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制定收费标准和管理原则、办法;负责公用事业价格及经营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审验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的收费管理有关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企业间在公用事业、经营性收费和涉外收费方面的争议。
(二十三)市场价格监测科
负责组织全市市场价格监测与预警,及时掌握物价动态,预测价格趋势;负责重点产品价格与国际、国内同类价格对比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搜集、发布价格信息,供求信息和市场趋势预测,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监测,并提出有针对性建议措施;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监测资料统计、汇总;负责国家和省定点监测直报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沧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口岸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管理和协调全市口岸工作;负责全市口岸开放关闭、机构设立、编制调整、专项资金的审查报批及口岸查验设施规划、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口岸通关中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对口岸现场检查检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开辟国际航线、客货源及开拓口岸腹地工作。
沧州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挂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项目办公室牌子)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重点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市重点项目的概算调整、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加强与国家发改委及其他部委的沟通联络和具体事宜的跑办工作,汇集重要产业政策、项目、信息,进一步拓宽合作渠道,吸引更多战略合作项目落户沧州,推进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市。承办市政府和市重点建
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内设重点项目综合科、重点项目前期科、重点项目建设科、北京项目办公室,分工负责上述职责。
沧州市石油天燃气资源管理办公室
负责对石油、天燃气资源储备及年度供需平衡、资源配置等工作;研究石油、天燃气等能源利用和保护工作;协调全市境内涉及油田生产、油气管道建设工作,协调油区相关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职能、价格成本监审职能和涉案资产价格鉴定和资产价格认证职能仍由物价监督检查机构、价格成本监审机构和价格认证中心承担。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市内企业安全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市商务局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市内企业申请工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的战略性、敏感性行业和领域目录,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行为,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安全审查,并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省商务厅;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办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并购安全审查的主要责任,市商务局承担依据目录提请并购安全审查以及执行并购安全审查决定的主要责任。
(三)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
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商务局等部门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做好相关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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