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建立和落实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颁布文号】 冀环办发〔2010〕186号 【颁布时间】2010-09-01 【正 文】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建立和落实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第35号令)和环保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环办[2010]44号),充分发挥环境违法信息公开制度在推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及强化环境执法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部署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建设工作,切实将公众监督作为遏制环境污染、强化环境执法效果、促进企业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有效手段,结合本地实际,统筹部署、扎实推进,制定配套措施,确保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规范化。 二、明确公布主体,拓宽公布渠道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在对辖区内排污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超标、超总量排污环境违法行为的,应主动公开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上级环保部门在对下级环保部门监管范围内的排污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或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的,可交由对该企业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公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
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公布形式应以环保部门网站公布为主,县(市、区)级环保部门未设立网站的,可在本部门办公地点设立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及时公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相关信息应至少保留一季度。各级环保部门
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有关信息。
三、强化工作机制,确保及时准确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应按照依法执法、严格执法的要求,依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规范本市环保不达标信息认定、形成和公布机制。 一是进一步完善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的科学认定机制。应以监督性监测报告、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作为判定排污企业是否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的主要依据,切实保证环保不达标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中,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作为判定依据的,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并定期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数据有效性审核。
二是进一步健全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的信息形成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的信息形成办法,明确部门内部职责分工,确保信息形成过程高效严谨、管理规范。
三是进一步落实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的及时公布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应于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形成后20日内,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原则上应保证每季度公布一次。
四、规范名单信息,统一公布内容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公布的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中应至少包括“企业名称”、“违法行为种类”、“污染物种类”、“发现途径”、“发现时间”、“整改要求”六项内容。其中,“企业名称”为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名称;“违法行为种类”分为超标排污和超总量排污两类;“污染物种类”为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名称;“发现途径”为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填报专项执法检查名称)、监督性监测和其他四类;“发现时间”为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性监测的时间,其中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作为认定依据的,以相关数据生成时间作为“发现时间”。 五、加强督促落实,发挥制度成效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名单涉及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并督促落实,对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可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各市环保局负责对县(市、区)环保局执行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下级环保部门存在应公布未公布、违法行为认定错误或认定依据不充分的,应要求其限期改正。
请各市环保部门于2010年9月20日前将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报送我厅。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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