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 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 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居(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调解纠纷应遵守的纪律
一、 不得徇私舞弊。
二、 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 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 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 不得吃请受礼。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一、 设立保管人员,规定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
二、 做好文书的审查、装订。
三、 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的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员会调解未成功的纠纷处理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
四、 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
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 权利
1. 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 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 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 义务
1. 如实陈述纠纷事。
2. 遵守调解规则。
3. 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纠纷登记制度
一、 纠纷登记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或者局面申请都应当进行纠纷登记。
二、 纠纷登记应当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记明登记日期。
三、 人民调解委员会登记后,应当对纠纷进行审查,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的纠纷,要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四、 对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就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五、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均应当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薄,调委会每季度汇总后报司法或司法助理员。
统计制度
一、 确定统计人员,建立统计簿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各种工作簿册。
二、 设立统计表。人民调解统计表分两种,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统计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统计表。司法部下发的人民调解统计表,设有明确的统计项目。
三、 统一统计标准。司法局下发的统计表中同时附有统计说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规定执行,避免漏报,重复上报数字的现象发生,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 及时汇总上报。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于每月底将所登记并调解的民间纠纷按统计项
目填表汇总,核对无误后上报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统计表每季度、组织建设统计表每半年上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上报县司法局。
五、 建立统计档案,设立统计台账。调委会各种登记簿册、统计表时间、年限分类装订,建立统计档案和统计台账,保管备查。
回访制度
一、 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
二、 了解当事人特别是重点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等。
三、 有无新的纠纷苗头。
四、 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
五、 回访后,对影响正常履行协议的各种隐患、纠纷动身、当事人思想状况等要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
六、 对有激化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
七、 对调解工作中的问题要加以纠正。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认真执行《司法部人民调解若干规定》坚持依法调解,维护双方
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 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 调解纠纷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三、 积、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民间纠纷。
四、 积极向司法所和所在单位汇报民间纠纷和调解情况。
五、 及时提供民间信息,每月上报工作信息一期。
六、 加强业务学习和团队建设,不断提高调解员素质。
七、 调委会达到“五有”。
八、 民间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实现“四无”即:无上访无民转刑案件、无人民内部矛盾激化、无非正常死亡。
九、 刑释解教人员建档达100%,帮教组织组建率达100%,帮教组织发挥作用,并积极为邢释解教人员提供生产、生活上的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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