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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办法

2020-01-27 来源:钮旅网
xxx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通知》(文件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的文件要求,切实加强井下生产作业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管控各类安全风险,促使各级管理人员深入井下一线、深入作业现场,做到风险管控在前,隐患治理在后,彻底完善双重预防机制。结合我矿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矿安全监察专员由本矿矿级领导担任。 第三条 安全监察专员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煤矿生产安全首要责任。

第四条 安全监察专员与主要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法定职责上互不替代。

第五条 安全监察专员带班下井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一同实行职责互不替代。

第六条 安检科是落实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有关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办法的制定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负责督促安全监察专员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第七条 矿级领导是落实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矿长对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落实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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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安全监察专员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职工有权向安检科、调度中心等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九条 安全监察专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监察专员带班下井制度。

第十条 调度中心必须认真制定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带班下井计划。每月底之前要制定出下月的带班下井计划(下井排班计划表),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安全监察专员的姓名和职务。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专员带班下井时,其姓名和职必须在矿调度室和井口明显位置公示;并在公司调度工作群上传出入井照片。

第十二条 安全监察专员月带班下井计划的完成情况,当月结束后由安检科报二级公司审核,并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井下特殊作业时必须另派专职安全监察专员,专职安全监察专员带班下井时,负责对煤矿生产作业的爆破、排放瓦斯、巷道贯通、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关键环节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和安全审核确认。具体为:

(一)监督检查相关科室、队组、班组领导等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按规定到岗情况,现场管理人员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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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作业人员未到岗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二)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关键环节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安全技术措施未制定、未落实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三)监督检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和作业验收人员签字确认情况。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未落实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未经验收人员签字确认的现场作业,不得进行交接。

(四)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现场指挥和操作情况,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情形的,立即责令停止现场作业。

第十四条 安全监察专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当班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要将现场作业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向下一班监察专员进行详细交接,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并且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安全监察专员必须在井下中央变电所执行交接班,并在中央变电所填写下井信息表,交接班记录表。由安检科负责在井下收取,并由安检科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信息卡。安全监察专员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六条 安全监察专员当班未带班下井,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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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安全监察专员带班下井权限

(一)安全监察专员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有紧急情况,有权撤离当班所有人员。

(二)安全监察专员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违章作业行为有权停止现场作业。

(三)安全监察专员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三违”发生,有权进行处罚。

(四)安全监察专员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产生,有权停止作业。

第十八条 安全监察专员带班下井职责

(一)安全监察专员带班领导对井下当班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二)安全监察专员带班领导交接班必须在指定地点(中央变电所)交接班。

(三)安全监察专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即:人员到岗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四)安全监察专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对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五)安全监察专员必须做到以下要求,即: 1、“三在”(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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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指导”(出现紧急情况要指导、出现疑难问题要

指导、发现较大安全事故隐患要指导、紧急撤人要指导)。

3、“五掌握”(瓦斯情况要掌握、探放水情况要掌握、

顶板压力情况要掌握、采掘现场作业情况要掌握、生产异常情况要掌握);

4、“六走到”(采煤工作面要走到、掘进工作面要走

到、最远的区域要走到、特殊作业地点要走到、异常作业地点要走到、较大隐患整改现场要走到);

5、“七必清”(当班任务清楚、入井人数清楚、任务

执行情况清楚、特殊地点作业情况要清楚、隐患治理情况要清楚、采掘作业现场情况要清楚、异常作业情况要清楚)

6、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

安全监察专员必须立即责令停产、发出撤人命令,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同时组织人员采取相应措施排除隐患。

7、安全监察专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空岗、脱岗离

岗。

8、按规定监督检查相关科室、队组、班组领导等现

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情况。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到岗的,立即制止生产作业。

9、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关键环节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

落实情况。安全技术措施未制定、未落实的,立即制止生产作业。

10、监督检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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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员签字确认情况。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未落实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未经验收人员签字确认的现场作业,不得进行交接。

11、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现场指挥和

操作情况。杜绝“三违”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安全监察专员下井未与工人同上同下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按规定处罚500元。

第二十条 安全监察专员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1000元;第二次上报公司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察专员未填写信息卡,罚款200元/次。 第二十二条 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当班安全监察专员未将现场作业情况向下一班监察专员进行交接,并双方未签字确认的罚款200元。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察专员出现空岗、脱岗、离岗的,罚款1000元/次。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察专员未对生产作业的爆破、排放瓦斯、巷道贯通、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实施监督检查的,罚款1000元/次。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而没有安全监察专员下井的,除执行警告处分外,按照下列进行处罚:

1、发生一般事故,对安全监察专员处2000-500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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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较大事故的,对安全监察专员处5000-10000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上报公司申请免职处理,送公安局处理。

4、对发生非人身伤害事故的,按本矿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追究当班安全监察专员的责任。

第五章 职工监督举报奖惩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察专员带班下井时,全体职工有权进行监督、举报。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察专员井下带班期间,职工发现任何一次安全监察专员带班管理制度中任何一项不到位,全体职工有权进行举报。

第二十八条 全体职工举报内容属实者,奖励100元,举报内容被查出假举报时,处罚100元。

举报电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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