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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2021-06-17 来源:钮旅网
合同编号:CSCEC4zh-( )- -专业分包

项目 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CSCEC4zh-( )- -专业分包 )

工程承包人: 专业分包人: 签订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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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专业分包人: (以下简称“分包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码及发证机关: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根据 项目施工需要,合同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承包人将本项目土石方工程分包给分包人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承包人及分包人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项目土石方工程;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规模: 1.4建设单位:

1.5监理单位: 1.6设计单位: 1.7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工期节点要求施工,确保按国家及相关部门验收标准达到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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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安全目标:重大事故“六无”(无死亡、无重伤,无坍塌,无中毒,无火灾、无机械事故)、安全等级创优良。

1.9文明施工目标:确保 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1.10项目达标管理目标:确保中建CI达标工程及建设单位以及其上级单位标准化工地标准。

1.11确保中建CI达标工程。 第2条 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2.1承包范围

( ********项目**********范围的土石方工程。 具体实施内容按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有关附件以及承包人对建设单位的承诺等的承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有关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及施工过程中下发的设计变更、图纸会审、工程联系单、会议记要、记录等规定内容

进行的土石方工程。) 2.2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包含现行规范规定所有工序及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及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完成上述工作需要的材料、人工、机械、劳动用品费用。本范围暂定,实际工作范围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分包人投入、进度、质量及现场管理水平现场确定。如分包人未全面履行合同或承包人认为分包人不能满足工程管理要求时,承包人有权分割分包人的施工范围直至解除合同。若分包人施工质量、进度、工期或安全文明施工任一项达不到业主或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有权对承包范围进行调整。

(此部分请描述土石方工程具体包括哪些工序及所需要的其他工作内容,每道工序及其所

用的材料需要达到何种标准等;)。 第3条 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

3.1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在选择的内容前面打√)

□ 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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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单价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最终结算价以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双方实际结算为准。 □ 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 费率合同,按照 综合取费,费率为: 。 其中人工费按照 元/工日计取;材料价格按照 。 □ 工程总造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具体工程结算价以与项目建设单位的最终结算总价为准。分包人按照工程结算税前总造价的 % 向承包人交纳管理配合费(不含税金),分包人需办理外经证在工程所在地开具工程建安发票,且分包人向承包人收取工程款时应提前提供等额有效的建安发票并承担相应税费,水电费用由承包人代扣代缴,不包含在管理配合费之内。

3.2此合同价款包含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人工费、周转材料及辅材费、机械设备(即承包人提供并承担费用以外的所统有设备)费、进出场费、管理费、赶工费、二次倒运费、安全生产与防护费、文明施工费、杂运费、卸车费、成品或半成品保护费、涨价风险费、保险费、暂住证费、健康证费、利润、规费、除工程税金(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三项税金)以外的其他税费、其它分包单位配合协调费、进出场费、扰民及民扰费以及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工作(不论此工作是否已在图纸或技术规范内明示)等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

3.3分包人已在合同价款中充分考虑了可能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并自愿承担因此类风险而引致的工作量增加、费用增加和其它可能的责任。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3.3.1分包人填报的报价清单的工程量与有关设计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差异; 3.3.2分包人填报的报价清单中的错、漏项;

3.3.3施工图纸可能未注明的细部做法、深化设计图纸局部修正(原设计图及标准改动除外)和调整、深化设计不足导致的工程价款变化; 3.3.4分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计算和价格错误; 3.3.5物价、工料价格上涨或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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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政策调整及政府管制等因素导致政策性规定费用的变化; 3.3.7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

3.3.8幅度在 %之内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增加除外)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

3.3.9合同签订后政府规范、标准或要求等对本工程的技术图纸、质量要求有所修改所产生的费用。

3.4以上合同价款均为合格工程价款,如验收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者,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4条 合同工期

4.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承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准) 4.2 控制节点工期如下:

4.2.1分包人必须完全服从承包人及本项目建设单位的工期进度计划安排,随工程施工需要随时调配劳动力,确保在承包人及本项目建设单位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并满足承包人的阶段性节点工期进度要求(承包人的阶段性节点工期进度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 》)。 分包人按承包人的工期进行施工,如分包人连续两次没有完成承包人安排的工期进度计划,承包人有权提出终止合同,责令分包人退场,并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4.2.2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整体开发计划和项目具体情况制订下发的周、月、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必须签字认可,并进一步细化,制订出详细、可实施的并经分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周、月进度计划,在每周例会时向承包人提交下周进度计划,月末一次工程例会提交下月进度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应当内容全面详实,针对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安排、顺序和时间表,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有相应的人员配置、工程量及材料消耗量。报承包人项目部审核后组织施工,接受承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在提交进度计划的同时,必须提交上一进度计划未完成原因分析和采取的赶工措施,经承包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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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执行。因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周、月实际进度与周、月计划进度不符,分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并且承担每延期一天 元的违约金,如果分包人采取措施,使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上述节点工期要求,此周、月进度罚款可返还分包人。如果分包人连续两周进度拖延,并且采取的赶工措施效果也不明显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第三方施工的工程款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按1.5倍扣除。 4.3 工期顺延:

4.3.1出现下列情况,经承包人批准,工期可顺延,但工期顺延期内不计任何停工、窝工的工期费用索赔:

①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 ②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延误; ③承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原因。

4.3.2分包人须自上述原因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办理工期签证,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方可予以顺延,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4.3.3延期开工:经承包人书面许可可以延期开工。

4.4 本项目建设单位对承包人的施工工期要求和奖罚,同样适用于承包人对分包人的施工工期的约束,分包人原因导致工期不能满足建设单位要求的,分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向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一切损失,并按本合同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分包人无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工期时,分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邀请其他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分包人无条件退场,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有分包人承担。

4.5 暂停施工:承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人暂停施工,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好已完工程。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经承包人书面确认,同意顺延工期,但工期顺延期内不得向承包人计任何停、窝工的工期索赔,分包人可以和承包人一起向建设单位进行索赔。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则分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而遭受的包括材料费用支出以及向本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等在内的一切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因分包人工程质量与要求严重不符或分包人施工中严重的安全隐患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立即暂停施工进行限期整改。若分包人在限期内整改仍然达不到相关规范及承包人质量要求的,承包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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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4.6工程竣工:

①分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的顺延工期竣工。

②施工中承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分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分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追加的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5 条 质量及验收标准

5.1工程质量标准: 根据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达到 标准并符合本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说明、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的质量要求。分包人必须确保所施工的工程质量一次交验合格,否则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返工、处理等相关一切费用及承包人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5.2施工及验收采用的标准、规范、技术规程: 满足国家、地方、行业等现行标准、规范、技术规程,分包人应严格按照现行工程验收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图及承包人要求进行施工,确保一次交验合格。如若达不到以上要求,承包人有权在分包人的验工计价款中扣除不合格的工程款并要求分包人返工或退场,分包人承担返工等相关一切费用并支付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所有损失,且承担违约责任。 第6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6.1经双方同意签订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如有); 6.2本施工协议书及合同附件; 6.3招标及分包人报价文件;

6.4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及施工过程中下发的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有关技术文件;

6.5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6.6工程实物量和设备材料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施工图纸、竣工图; 6.7双方洽谈、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6.8现场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6.9工程进行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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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承包人所有工程、财务、劳资保障等管理制度;

6.11承包人、建设单位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上述组成合同的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歧义或互相矛盾时,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按上述所排列的顺序,排列在前的文件效力高于排列在后的文件;上述中没有列明的文件,签署时间在后的效力高于签署时间在前的效力。 第7条 双方权利、义务 7.1承包人权利、义务

7.1.1承包人现场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权限: 。任何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的承包人代表签字均属无效。

7.1.2承包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与建设单位的联络及总体协调工作。承包人负责就技术问题与设计方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协调联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

7.1.3组织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工作,审批分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

7.1.4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不服从承包人管理或承包人认为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并有权按有关规定对分包人的违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对应违约金在当月的工程款中扣除。

7.1.5按计划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工作面;提供水电接驳口,接驳口以外的线路布置使用和维护由分包人承担;同时分包人必须按当地施工用电标准及国家施工用电规范执行。 7.1.6负责进行施工的初次放样测量,控制点的测设与定期复核,并不定期对分包人的施工放样进行抽检。

7.1.7编制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并根据工程需要编制安全与文明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等.

7.1.8按分包合同约定办理进度审核、进度款支付和结算、结算款支付。 7.1.9对分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内容进行检查和验收。

7.1.10批准人员进退场,并对其进行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教育和技术交底。

7.1.11协调、指导、监督施工现场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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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2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及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的保护。

7.1.13负责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技术资料。7.1.14每月审核分包人施工作业计划,并督促其按月完成。

7.1.15负责对分包人的工程进行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监督,如果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达到承包人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要求,并给承包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分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7.1.16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7.2分包人权利、义务

7.2.1分包人现场代表: ,身份证号码: ,权限: 。分包人现场代表应保证每月在施工现场全日制工作不少于 天,未经承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其认为不合适的分包人现场代表。分包人现场代表全权负责分包人施工现场管理,代表分包人行使与本合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并与承包人保持通畅的通讯联系和现场配合,分包人对该现场代表所有基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2.2分包人必须持有效的“四证一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委托书),保证进入本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具有合法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暂住证、特殊工种上岗证等施工所需证件(特别注明,安全员必须持有C类安全考核合格证),并应确保进场人员技术素质、身体素质能满足所承担工程的需要。 7.2.3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施工图纸及相关文件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面、准确、按时地履行合同,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3)分包人服从承包人的总体部署,接受承包人的指导和督促。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不得与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承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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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方可执行。

(4)分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职、兼职质检员,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配合各项验收工作。

(5)分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安全的法律、条例和安全操作规则,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按要求提供照明、警卫、围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分包人应承担由于其安全措施不得利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责任和费用。

(6)分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来保护环境,防止材料运输、车辆渣土洒落,控制粉尘飞扬,妥善处理废弃物,降低施工噪音,严禁泥浆、污水排向农田或河流。分包人应承担因违反此类规定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和经济责任。

(7)作好自身员工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意识方面的教育,做到每班前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工作,并保持相关资料,上交承包人质安部。 (8)负责为在现场的自有人员及自有设备等购买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保险(可由承包人协助统一办理,费用分包人自理),如发生工伤死亡事故,由分包人按保险公司赔偿的费用赔偿给伤者或死者的法定受益人(承包人可协助办理),不足部分由分包人补足;应承包人要求提供保险单原件,如分包人拒绝提供,承包人有权代办,所需费用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9)遵守国家及承包人单位有关生产区、生活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分包人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无条件赔偿。

(10)承包人发文分包人不得拒收,如拒收视为分包人同意,同时收文后不按文件落实所造成的事故、损失等由分包人承担。

(11)因分包人原因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罚款等,分包人应承担所有经济责任、按国家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赔偿因此对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12)分包人应免除承包人由于分包人原因导致的劳资纠纷、第三方投诉及可能的索赔和费用;如发生,分包人必须会同有关部门作好应诉和调解工作,并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每发生一次分包人承担 的违约金,承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13)分包人不应执行从建设单位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指示。分包人一旦收到此类指示,应立即告知承包人。

(14)负责本施工作业范围的因施工需要而要拆除或者损坏的安全防护设施的恢复工作。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如果因分包人工作需要拆除的或者分包人人员损坏的,则由分包人负责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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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和恢复,如果分包人不恢复,承包人有权安排其他人员恢复,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将双倍从分包人同期工程款中扣除;各工序完成后做到工完场清,将建筑和生活垃圾运至承包人指定地点堆放,并与下道工序办理交接手。

(15)负责对施工半成品、成品做好保护管理并对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负责免费返修。在分包人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到场维修,如不能按时维修,承包人有权另请施工单位,其费用承包人从分包人质保金中扣除。

(16)本工程项目的市场风险、分包人对承包内容范围内的工作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可能发生的亏损或引发的相关连带责任由分包人自行全部承担。

(17)为保证本项目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分包人必须主动支持承包人工作,对承包人或经承包人确认后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并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8)分包人承诺确保安全达标、质量达标、文明达标、CI达标、不发生劳资纠纷,若这五项有一项达不到的,除按照本合同其他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另行承担违约金10000元(最高不超过 10万元),若因以上五项中任何一项造成整个项目的达标管理不符合承包人公司及上级要求的,需另行承担5-10万元/次的违约金。

(19)分包人必须协调配合好建设单位、承包人的其他专项分包的配套工程的施工,如因不协调配合而引起的纠纷及造成工程损失由分包人负责。

(20)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及时提交各类报表、施工记录、试验、质量检验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1)分包人在施工中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避免损坏邻近的建筑物、道路、光缆、水电管线、已完的工程成品及其他公共设施。如果引致任何损坏,分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所有费用及可能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22)分包人负责自用临时设施的建设、配套、安装、使用、维修和拆除,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23)分包人在施工现场负责看管好自己的材料、设备等,如有丢失、损坏等由分包人自行负责;分包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其它方财产,如发生类似事件,分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4)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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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25)分包人应按时发放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并随时接受承包人对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一旦出现克扣、拖欠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等投诉,承包人将向农民工直接支付劳务费和工资,并从分包人相应款项中扣除此代付费用。

(26)在工程施工期间以及质量保修期内,为确保工程安全而需进行补救的,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后应立即进行紧急补救,如分包人不及时进行补救,则承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实施该项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27)分包人配合承包人检测、复测和控制测量并保护好承包人交给的控制桩点。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技术管理和配合承包人施工测量、加密测量、施工放样,并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费用。

(28)分包人应全权承担本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备案手续及费用(如果有)。 (29)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分包人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分包工程以及承包人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工程款的支付、施工技术方案、图纸等信息)。 7.2.4分包人以下人员,经承包人同意,必须在24 小时内调离本分包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扣除分包人人民币 元;同时,分包人应在 天内用承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分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等; (2)不能积极配合分包人正常工作者; (3)违反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身体有疾病者或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若造成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将由分包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7.2.5分包人负责提供的临建有(在包括的内容前面打√) □ 分包人须在承包人划定区域内自行搭设临时物料储存仓库;

□ 按当地政府及承包人要求在自身作业区域、自设仓库、材料堆放区及生活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设备等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箱等);

□ 经承包人同意后在承包人提供的水源点和电源点上自行接驳配置施工所需的各级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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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电箱、照明、动力机具器械等,并符合规范及承包人要求; 7.3合同双方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订《廉政协议书》。 第8条 变更与调整

8.1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的通知要求,指令分包人做如下变更,分包人应予执行:

8.1.1增加或减少工作内容(合同内或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不构成变更); 8.1.2改变工作的性质、质量、规格和技术要求; 8.1.3改变工程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8.1.4增加工程所需的附加工作; 8.1.5改变工程的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 8.2 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

8.2.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则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价格; 8.2.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价格,则以此价格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 8.2.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价格,按下述办法计算确定: 按照建设单位与承包人最终确认的价格执行。

8.2.4涉及合同变更的,在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变更价款。

8.2.5涉及合同变更事宜,分包人(分包人代表)必须书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否则承包人不予确认。变更材料需经建设单位、监理书面确认,并经授权范围内承包人书面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才能生效。

8.3变更工程数量确认:按分包人实际完成承包人书面发出的变更指令范围内的,并经建设单位批复且承包人验收确认的合格工程数量计量。

8.4本工程设计变更修改签证:分包人应在变更发生后3天内让承包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现场工长签字,项目经理审核,分包人逾期(不论何种原因)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视为分包人自动放弃该部分费用,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提出签证要求或进行索赔。

8.5若分包人拒绝执行承包人变更指令,或者将变更中途甩项,承包人有权将对应工程按三倍价格另行发包处理,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在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分包人工程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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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抵扣上述费用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另行支付。 第9条 工程量计量

9.1计量依据:本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内经本合同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工程签证单、会议纪要或补充协议、工程量清单等。

9.2计量采用的定额或规则: 。 9.3计量周期: 。 9.4计量的报送与审批: (每月的 号前报送至承包人商务合约部,若分包人逾期呈交或呈交格式不符合承包人要求,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对分包人所呈交的计量资料进行审批,

并不予支付进度款,分包人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 ) (若还包括其他具体要求,请据实自行调整和添加。) 。 第10条 工程款支付

10.1本工程无预付款,承包人根据分包人每月完成并经确认的工程量按月支付进度款。 10.2工程进度款的申请: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指定格式和程序,在每月 日前向承包人呈交《月度进度款请款单》,提出中期付款申请。《月度进度款请款单》须附分包人上月 日至当月 日期间已完成的《项目已完工工程量签认表》以及承包人要求的其他资料一起按时呈交,若分包人逾期呈交或、呈交格式不符合承包人要求,或其所提交的报告未按承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对分包人所呈交的请款申请资料进行确认,并视为分包人放弃当期支付请求,若无《项目已完工工程量签认表》的,承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

10.3工程进度款的确认:承包人应在 天内完成对分包人呈交的《项目已完工工程量签认表》进行审核确认,并通知分包人派人参加计量,分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中期付款依据。对分包人超出承包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如过程中有异议,应以承包人与建设单位核定的工程量为准。

10.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施工期间承包人每月向分包人支付当月计量总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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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每期向分包人支付款项时均应扣除:(1)承包人向分包人所供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2)分包人向承包人所借的费用;(3)承包人向分包人开据的罚款、违约金票据金额;(4)合同规定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10.5结算工程款及支付: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付款至已确认工程量的 %。分包人报送工程结算资料,承包人在收到该结算资料后 天内予以审核,结算资料经承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分包人未按时提交决算书,承包人有权单方办理决算,并送达分包人。分包人收到决算书 天内未书面向承包人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并承担决算总价千分之五的编制费,在工程决算造价中自动扣除。承包人未对该结算资料提出意见不能视为默认,仅在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后,结算资料方视为认可。双方办理结算完毕后的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 %,剩余 %作为质量保证金,按照有关条款进行退还。

10.6付款方式:承包人以转账支票、银行汇款等方式支付工程款,如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贴息费用由 承担。分包人指定以下帐户为收款帐户,工程款转账均需通过该帐户。如分包人须变更收款帐户,应提前十五天以上书面通知承包人,否则造成资金流失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与承包人无关。

开 户 行: 开户名称: 账 号:

10.7发票:分包人收款前必须按国家规定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否则,承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因分包人不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由此因引起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如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所有损失。因国家和当地税务政策变动,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按变动后的政策办理相关税务业务,分包人无条件接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特别是鉴于国家正在对建筑行业税收制度改革,将采用增值税相关制度征收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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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分包人必须在税金的缴纳、发票开具方式和时间等方面,无条件满足新的税收征收法规和制度要求,并配合承包人提供满足新税收制度所需的相关资料,否则,分包人应当承当由此引起的责任。

10.8双方约定:承包人对分包人的付款以本项目建设单位对承包人的付款为前提,若因本项目建设单位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而导致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时,不视为承包人违约,分包人必须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采取其他任何未经承包人同意的做法;若因分包人原因未收到承包人工程款,分包人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采取其他任何未经承包人同意的做法。因此引起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所有损失。

10.9配合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的结算:承包人若要求分包人就工程结算事宜,与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审查单位共同核实时,不论与分包人的结算价格是否直接相关,分包人均须按承包人的要求予以配合。若分包人未予以配合的,造成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结算中未能获得相应价款的,分包人在合同价款的结算中不得计取。 第11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 和检验 11.1材料的供应

11.1.1 承包人供应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由分包人自行负责采购并承担全部费用,对其质量负责,分包人自购材料必须经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施工。

11.1.2属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分包人应在每月20日前提出下月材料使用计划报承包人工程部审核,经批准以后由承包人组织采供。

11.1.3材料领用:由分包人代表书面委托并指派专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领取、保管甲供材料。并到承包人处办理委托领料手续(领料委托书按承包人统一格式填写)。如若施工过程分包人领料人员有变动必须提前通知承包人,并重新办理领料手续。

11.1.4为确保材料供应满足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要求,减轻分包人材料风险,对工程所需 由承包人提供,(其中混凝土承包人供应至施工场地;钢筋、墩柱定型钢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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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墩身预埋件供应至钢筋原材加工厂,工地转运及其设备由分包人负责。)未列部分材料由分包人负责且包含在清单单价内。未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擅自购买上述承包人供应材料,否则按违约处理。对于未使用完的承包人供应材料及周转材料由分包人负责看管保护并转运至承包人指定仓库堆码、存放。

11.1.5工程施工用电:钢筋加工厂内钢筋加工用电电费由承包人负责,供电设施承包人统一规划施做,但二级配电箱以下线路(含二级配电箱)费用由分包人负责(费用已含在合同分项工程单价内)。其他施工用电由分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含在合同分项工程单价内),工程后期若承包人沿线大电安装完毕,分包人若用大电需自行安装供电线路及设施,安装电表,承包人每月按分包人电表走行度数及 元/度的单价收取分包人电费。承包人大电未接通情况下,分包人自行发电的,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1.1.6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严格实行限额领料制度,根据承包人预算部门编制的施工预算进行材料限额领料控制。如果造成超支浪费,其超过部分材料费用全部由分包人负担,材料由承包人采购。为使分包人在开料过程中不过度浪费材料,经双方协定:承台墩柱钢筋允许损耗 %;承台混凝土允许损耗为 %;墩柱混凝土损耗为 %。浪费部分材料单价按:钢筋 元/吨,混凝土: 元/立方米。详见附件《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一览表》。

11.1.7分包人领用承包人供应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按实际采购价(含运杂费以下同)另收取 %的采购管理费作为清算价收取分包人用料款。

11.1.8分包人领用的材料应按承包人规定分类堆放,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不变质。 11.1.9属承包人供应的材料,严禁分包人未经批准私自购买并用于本工程施工。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分包人不得倒卖或转移用于其它工程,否则,一经承包人查出,分包人负责按倒卖和转移材料价值的二倍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钢筋废料全部归承包人所有,严禁分包人私自处理。

11.1.10合同约定为分包人负责的材料但由承包人统一采购的,将按承包人确定数量乘以供应分包人单价扣回。 11.2设备的供应

11.2.1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主要机械、设备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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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除上述承包人供应机械、设备外其余均属分包人自备机械(如 等)。

11.2.3分包人自备机械、设备、劳动机具须按承诺时间到达施工现场,合同签订时,分包人必须将施工机械的规格、型号、性能、数量、进场时间等报承包人有关人员备案。 11.2.4分包人负责自备机械、设备的操作安全、维护保养,并保证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11.2.5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视为本工程专用,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撤离施工现场。如分包人擅自撤离施工现场,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全额赔偿。 11.3材料、设备的检验

11.3.1工程材料运抵工地后,分包人负责通知承包人、监理、建设单位到现场共同进行验收,并按监理程序办理相应设备材料验收手续,分包人设备材料进场时须同时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等资料和文件。按施工规范要求应在施工现场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设备,必须在监理单位、承包人、建设单位见证下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在工程施工中,如承包人或监理单位发现设备材料存在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质量缺陷或发现分包人使用不合格或未送检材料,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拆除、更换;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上述标准要求不符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监理、建设单位工程师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对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承担全部责任。

11.3.2按照质量规范及合同要求须进行检验、试验与测试的材料、设备,如分包人未进行前述检验、试验与测试,则承包人有权制止分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

11.3.3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承包人认为必要的检验和试验、测试,以证明材料、设备的性能或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因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若经检验、试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且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3.4分包人自行使用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假冒伪劣材料、设备的,分包人必须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按该批材料、设备的200%的价值进行违约处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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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应自费拆除、更换前述材料、设备,并自费运出施工现场;

11.3.5分包人有义务协助承包人管理现场材料和设备,并做好相关的试验、养护和维护工作,如分包人在使用承包人材料、设备过程中,因看管、保护不到位,导致承包人的损失由分包人负责赔偿。分包人在本项工程施工中所用承包人统购材料以外的其它材料(如承台模板、对拉螺栓、PVC冷却管、支撑用钢管扣件、电焊条、砼养生薄膜、分包人机械燃油等)必须自行采购,并经承包人确认质量后方可在本工程使用,如若分包人未经承包人许可私自将其他材料用于本工程,由此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负责。 第12条 质量保证、检验、验收及保修

12.1分包人应保证分包工程材料及施工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分包人应对由于本分包工程材料或施工缺陷而引起的质量事故负责。

12.2(1)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国家、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如图纸、承包人指令和国家、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分包人应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如在合同签订后国家、当地政府的规范、技术标准或规定作了重大修改或颁发新的规范、技术标准或规定,则分包人应遵守新的规范、技术标准及规定。

(2)承包人质检人员在施工期间对项目进行测评时,如未能达到上述12.2(1)中规定和建设单位的质量标准,则该部分工程量单价按合同单价的90%结算,承担因此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人的相应违约责任、建设单位索赔等)。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分包人应无条件进行返工,在承包人限期内整改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如分包人在限期内整改仍然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整改,整改费用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按3倍扣除,工程款不足以扣除的,由分包人直接支付费用。若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分包人并应全额赔偿。

12.3检查和返工: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施工图纸和设计的要求以及承包人的指令进行施工并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的三检制度。本道工序施工完成,必须经自检合格,承包人专业施工员签字认可,由承包人上报监理及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监理、承包人验收合格签字认可并办理交接检后,分包人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如果分包人不先自检、交接检或者分项工程出现两次不合格,则视为分包人对工程质量不重视,现场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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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项目部提交报告,经项目部核实后,分包人承担 元/次的违约金。分包人应随时接受承包人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活动提供便利,并按照承包人发出的质量隐患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达不到双方约定标准,分包人应按承包人指示的时间对不合格工程返工或进行补救处理,直至达到相应标准,并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等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及费用。 12.4隐蔽工程验收:

(1)分包人在自检合格并填写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12小时通知承包人进行验收,承包人在接到分包人通知4小时内会同建设单位、监理等进行验收(如需政府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的不在此限),经各相关方验收合格并签字认可后,分包人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对严重达不到要求的申请,承包人有权拒绝验收。

(2)若分包人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自行覆盖,分包人承担 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有权要求剥开或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3)若承包人认为确需对已签字验收并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分包人应协助复查。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由此引起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影响的施工工期予以顺延,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分包人应进行返工,并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进行验收,由此引起的费用及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4)分包人应协助、配合承包人及建设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12.5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人应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及承包人/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有关要求,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提交完整竣工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承包人在接到通知且收到完整竣工资料后 天内组织验收。竣工资料未提交承包人之前,承包人有权在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保留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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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

12.6分包人应当无条件配合项目管理人员抽检工程安全、质量及材料等内容,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应当及时返工;对于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及其他要求的材料应当无条件退场。

12.7质量保修期: 年[自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如以上工程质量保修期,低于合同签订时强制性法规中所规定的最低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则分包人的保修责任按照强制性法规中所规定的最低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执行。

12.8缺陷责任期: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12.9质保金:本分包工程竣工结算金额的 %作为质保金。分包人自缺陷责任期届满向承包人申请返还质保金,经承包人核实,扣除承包人垫付的费用后(如果有),向分包人无息返还分包合同相应的质保金。 12.10保修责任

12.10.1质量保修期内,分包人应对现场进行定期沉降与位移测量,确保回填地区无局部或大面积沉陷。质量保修期内,凡属分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分包人必须进行修复或更换且承担一切费用;如属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分包人仍应及时负责修复或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分包人接到承包人维修通知后 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在 时内到场修复工程存在的缺陷,并承担相关修复、处理等费用。如果分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缺陷的修复,则承包人有权安排他人进行此项工作,由此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前述情况下所发生的维修工程量以承包人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公司与负责维修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为准,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的1.5倍计,维修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保修金中或后序工程款扣回,保修金余额不足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补足差额部分。 12.10.2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质量缺陷,则建设单位、承包人有权直接安排第三方进行抢修,相关工程量的确认及工程费用的支付,按照责任界定,由责任方承担费用。

12.10.3对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有争议的,承包人与分包人可委托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如经鉴定属于分包人责任,则所有鉴定费用由分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分包人尚应对延迟修复质量缺陷给承包人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12.10.4确因分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建设单位索赔的,全部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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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金不足赔偿时,承包人保有对分包人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12.10.5因合同解除而导致分包人中途退出施工的,对其已完成之施工部分,分包人仍应按照原合同中质量保证责任条款之约定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12.10.6任何承包人已经批准的验收记录均不能解除分包人按照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再次整改的义务,且不排除分包人对潜在的质量缺陷承担相应的责任。 12.10.7其余质量保修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12.11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分包工程还没有经承包方验收合格以前由分包方负责对成品进行保护,承担保护费用,并无条件对由自身成品保护工作不力而造成自身或其他施工部位的损坏予以修复或赔偿损失。该分项工程在被隐蔽之前,分包方应有专人对下道工序的施工进行监督。验收合格以后由承包人负责对成品进行保护,施工中损坏部位分包方应予以修复。

第13条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与文明施工管理

13.1分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建设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相应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承担由于自身劳动保障措施不完备而造成的罚款和支出的费用。

13.2分包人应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全员。

13.3分包人应严格服从承包人的统一指挥,遵守承包人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3.4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搭设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

13.5分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并满足中国建筑CI标识和施工形象要求,做到文明施工。

13.6分包人应加强自身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并加强防护,监视所有施工现场的人员活动、现场设施(无论是由分包人或者是承包人提供)和施工过程,及时识别危险源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分包人除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外,并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承包人。

13.7在施工区域内,若分包人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等影响承包人形象的事件,不论任何原因,每起事件分包人承担违约金 万元,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也由分包人承担。

13.8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给予经济处罚。在施工期间分包人应指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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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2名专职安全人员和若干兼职安全员,配合承包人安全工程师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如在施工中由于分包人的不当或分包人缺乏预见性而发生的伤亡事故和由于分包人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人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13.9分包人应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当地相关文件的规定,并要达到当地安全文明施工双优样板工地要求。分包人应按照上述国家、省、市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条例进行施工,若分包人有违反国家、省、市安全文明施工有关条例,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承包人的一切损失。

13.10分包人必须严格按国家现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遵守承包人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且必须接受承包人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和培训,对承包人及建设单位发现的安全隐患、违章作业等问题应及时整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无重大工伤事故,杜绝死亡事故。月轻伤率必须控制在0.08%以内。

13.11如在施工中由于分包人的不当或分包人缺乏预见性或管理不善、过失造成工程安全事故的(伤亡事故和损失),除承担按照国家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的经济处罚外,分包人还应负责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并按相应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导致施工受阻的,分包人除对该工伤事故负全部责任外,还应采取措施恢复施工;施工受阻指施工全部停滞或部分停滞有可能影响工期或工程质量的。

13.12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设立专职安全管理小组,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规范做好安全防护设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3.13分包人应按规定做好施工管理人员、工人的安全交底、教育工作,加强对工人的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对其承包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13.14施工期间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向承包人报告,由承包人负责上报事故。

13.15孔桩及在坑基槽开挖深度超过2米时,分包人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如果未按要求做防护的,每发现一处分包人承担 元的违约处罚。

13.16如果该区域地下层存在毒气,分包人应做好防毒的充分准备,并应制定专门的施工方案,配备充足的防毒设施及设备,采取有效的措施,并定时进行检测,确保安全施工;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分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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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孔桩的洞口防护由分包人按照规范负责实施,费用含在单价中,不再另行计取。孔桩未施工时洞口必须进行覆盖,覆盖由分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发现有洞口未覆盖,则每个洞口按 元承担违约责任。

13.18分包人必须配备足够的活动挂梯供作业人员上下作业使用。

13.19若分包人雇佣的工人以工伤事故等为由向劳动部门或人民法院对承包人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承包人支付有关款项的,承包人有权将所支付的款项从分包人所完工程款中等额扣回,不足部分,承包人有权继续向分包人追偿。

13.20项目部制订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环境管理方案、重大危险源控制计划、重要环境因素控制计划等,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

13.21其他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与文明施工管理的内容应遵循本合同附件《安全管理协议书》。

第14条 工程保证金及劳资保障管理

14.1为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及分包人信誉,分包人同意在签订合同前7日内按如下第 种标准向承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1)缴纳100万元, (2)缴纳150万元, (3)缴纳200万元, (4)缴纳300万元,

(5)交纳 万元(大写: )

14.1.1合同签订后的 天内,分包人必须向承包人缴纳保证金 万元,保证金必须打到指定账户,承包人不收现金,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未将保证金打到以上指定账户,承包人不予认可,责任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在收到保证金后,承包人开具专用的收款收据,分包人凭此收据复印件办理退保证金业务,否则,承包人有权不予办理。 14.1.2履约过程中,如分包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承包人有权扣留保证金不再退还给分包人,分包人对此无异议:

(1)分包人不按规定时间发放农民工工资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可直接使用分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予以支付。

(2)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约,出现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工期、质量、安全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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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分包人雇佣的劳务人员出现打架斗殴及其他纠纷,被新闻媒体曝光导致承包人企业声誉受到影响的,承包人有权视情况从分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留; (4)其他违约情形。

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承包人可在其他应付分包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14.2履约保证金为分包人履约的保证。任何情况下本合同第十四条第1款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出现不足的,分包人应在15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分包人应按照合同额 %/日的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交纳违约金;同时,承包人亦有权从其他应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 14.3保证金的返还:

(1)竣工结算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若分包人没有上述违约行为,或有部分违约行为但已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完毕扣除相应保证金的,将剩余部分无息返还分包人。

(2)返还流程: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项目部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部及承包人公司主管领导审签后无息返还。 14.3劳资保障管理

1、分包人必须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应约定工资标准及支付时间,并在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复印件(包括备案资料)交承包人备案;

2、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实施当地区县相关部门对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支付。承包人将建设单位划入农民工预储账户并通过银行发给农民工的工资视为给分包人的付款;

3、分包应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分包人应服从及当地区县相关部门对农民劳务实名制的规章制度,实现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分包人每月要把“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原件(盖分包单位章)及所有“工资支付结算单据”的复印件送承包人备案; 4、分包人应保证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并为工人购买法律规定的各类保险。因分包人原因造成民工工资拖欠,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承包人有权动用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发放民工工资,并从结算款中扣除。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补足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5、若分包人雇佣的工人以劳资纠纷、工伤等为由向劳动部门或人民法院对承包人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承包人支付有关款项的,承包人有权将所支付的款项从分包人所完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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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等额扣回,不足部分,承包人有权继续向分包人追偿; 6、分包人必须保证工人持证上岗,进场同时向项目部提交进场人员岗位证书(如:劳务负责人证件、安全员证、特殊工种证、技能证书等),按照要求满足特殊工种100%,普通工种60%以上的持证上岗率。如不达标,分包人应积极整改,或者由分包人提出培训计划,承包人负责组织的培训,分包人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

7、签订分包合同的一方必须是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授权的现场的劳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应报承包人备案;

8、分包人必须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的现场劳资员,该劳资员负责履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相关劳务管理职责。劳务分包队伍进场前把本队伍的“现场劳资员授权委托书”交与项目部;

9、分包人必须做到现场实际人数与每日进入现场打卡考勤人数相符;

10、所有进场人员必须建立花名册并附有身份证复印件,花名册与身份证复印件一一对应;

11、分包人必须要明确生产区、员工生活区、宿舍区、食堂、厕所、淋浴室、盥洗池、治安、用电、消防安全。各类设施的卫生责任人、负责人,并严格遵守承包人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2、分包人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体检,持健康证上岗,各劳务队伍食堂开业后必须尽快办理卫生许可证(不得拖延过本月),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13、分包人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承包人组织的农民工夜校等各项培训活动; 14、如有违反上述任何条款,视情节严重程度作 元的罚款。 第15条 竣工结算

15.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日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的,承包人有权以承包人结算主管部门出具的结算资料为依据,进行最终结算。

15.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日内完成审核确认,无异议的出具最终结算单;承包人对结算资料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正和补充资料,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具最终结算单。最终结算单须同时具备承包人结算主管部门印章和相关结算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15.3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计量计价:(1)工程质量不合格,已明确要求返工或已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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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工程质量未经承包人验收确认和未填写事故质量报告的项目。(2)违反合同规定转包分包的项目。(3)变更增加工程项目手续不完备的工程项目。(4)工程质量未经承包人评定或未经承包人质检工程师签字认可的项目。(5)其他违背合同规定的项目。 第16条 保险

16.1合同双方各自负责办理自有人员的人、材、物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6.2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和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第17条 违约责任 17.1承包人违约

当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发生时,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7.1.1因承包人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超过 个月,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分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承包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若因建设单位不能按时支付给承包人工程款而导致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时,不视为承包人违约,分包人必须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采取其他任何未经承包人同意的做法。 17.1.2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的其他情况。 17.2分包人违约

如果分包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则视为分包人违约,分包人应按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7.2.1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与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每发生一次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7.2.2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再分包或变相转包分包的,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17.2.3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节点及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7.2.4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分包人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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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分包合同价款的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如分包人在限期内整改仍然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整改,整改费用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按3倍扣除,工程款不足以扣除的,由分包人直接支付费用。若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分包人并应全额赔偿; 17.2.5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其它主要管理人员,每发生一次,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7.2.6分包人不执行承包人的指令或违反承包人关于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每发生一次,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7.2.7分包人出现拖欠施工工人工资,引发纠纷致使承包人受到影响或损失,每发生一次,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7.2.8由于工程需要且属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及义务的分包人不履行或甩项施工,承包人有权直接分包,分包工程款承包人可从分包人工程款中三倍扣除,分包人必须无条件认可,并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

17.2.9分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的其他情况。

17.3分包人违约后,承包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时,分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的同时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7.4.1若分包人的质量、进度、安全施工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承包人有权减小分包人的分包范围,严重违约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无条件退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分包人不按照设计施工图、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或不执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的管理规定,造成等级责任质量安全事故及在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 (2)经承包人组织检查,分包人在施工进度或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时,承包人发出通知书警告限期整改,若分包人仍组织不力,改善不大,承包人将向分包人发出第二次通知书警告,同时,给予分包人七日观察期,情况未见改观或整改不理想时;

(3)分包人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无偿返工或修复,返工、返修后仍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时,承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但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将在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此费用;

(4)分包人连续两个月施工进度达不到要求,严重影响整个合同段工程进度,经督促、警告仍无力满足要求时(由此对承包人造成的赶工增加费用,视情节由分包人用信誉金、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直至计价款金额进行赔偿);

(5)分包人擅自停工、经劝说仍不复工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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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包人将本工程分包或转包;

(7)分包人未及时按承包人要求提交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承包资质证明等资质文件或者分包人不具备本工程所要求的承包资质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资质文件等; (8)分包人管理不善造成工人到政府、承包人或建设单位闹事,达2次以上的; (9)违约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

17.4.2分包人在上述17.4.1无条件退场的情况下,应维持工地现状,未经承包人、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拆除现有设施;分包人已施工产值,按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同时按分包人已完成施工产值结算款的 %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不足以赔偿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有权继续追偿。

17.5分包人违约后,如承包人要求分包改正,而分包人没有在承包人要求期限内及时改正,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且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退场。如在上述期限内分包人没有退场,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7.6违约金支付方式:上述违约金产生后,承包人有权在任何一期工程款中扣除。如果工程结算完毕,承包人有权通过扣除质保金或另行要求分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方式追索违约金。

第18条 索赔

18.1分包人认为应当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而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应遵循如下程序: 18.1.1分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日内(根据工程量自行约定,建议不超过10日),向承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分包人未在 日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8.1.2分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日内(根据工程量自行约定,建议不超过7日),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8.1.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分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18.1.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日内(根据工程量自行约定,建议不超过10日),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8.2承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建设单位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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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承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分包人未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第19条 争议解决

19.1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可依法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9.2在争议或仲裁未有结果之前,分包人无权停止施工或有阻碍项目施工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20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0.1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监理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监理人、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建设单位承担。分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施工过程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分包人应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承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报告监理人、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监理人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方案,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建设单位承担。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21条 不可抗力

20.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

21.2 分包人处理不可抗力事件:如果分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义务,则此事件发生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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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分包人应每隔3天向承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的承担方式

21.3.1承包人、分包人各自承担自身的人员伤亡、机械设备和材料的损坏、停工等造成的损失。

21.3.2在得到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对整体/分包工程的工期顺延许可后,分包工程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1.3.3 工程自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伤亡、工程清理维修费由分包人配合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协商处理。

21.3.4造成施工现场分包人临时设施损坏和修复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21.3.5分包人设备、机械、车辆等现场施工用具及其人员停工、窝工、机械、设备停置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21.3.6承包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设备遭受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但若因分包人未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损害扩大的,扩大部分由分包人承担。

21.4不可抗力对分包合同的影响:分包合同生效后如因不可抗力阻止分包合同的履行,则承包人或分包人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21.5 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关责任。 第22条 合同解除

22.1基于下列原因,可以解除合同: 22.1.1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22.1.2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2.1.3因合同一方违约,出现本合同第17条中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2.1.4承包人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总承包合同解除时,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同时无条件解除。

22.2合同双方一方依据上述合同解除的条件约定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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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对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余款的效力。

22.4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经协商仍存在争议的,根据本合同第19条争议解决的约定解决。 第23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23.1合同生效

23.1.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3.1.2合同订立地点: 23.1.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3.2合同终止:合同双方履行合同全部责任、义务和权力,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23.3后合同义务: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4条 合同备案

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分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负责至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包工程备案手续,承包人给予必要的协助。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未能办理备案前,承包人有权不支付任何合同价款。若本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完成后,变更协议生效。分包人应将交易备案注册证书复印件报项目部备案。 第25条 合同份数

25.1本合同正本 一式 份,承包人执 份,分包人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2本合同副本 一式 份,由合同双方各执 份。 第26条 补充条款

26.1合同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各项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26.2联络

26.2.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合同双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联络,并指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联络电话: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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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邮政编码: (若有涉及金额超过50万元及其以上的经济类函件,接收地点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工业西路龙胜时代大厦17层法务部 ,邮编: 518000 。)

(2)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联络电话: 电子邮箱: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邮政编码: 26.2.2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在实际变动前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无变更通知则按以上地址发送的函件,视为收悉。

26.2.3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公证方式送达,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费用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26.3本合同一方对其他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视为该方对其权利的放弃,亦不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26.4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和可执行性。

26.5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协议各方依照变更后的内容执行。

26.6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各方经协商一致可签署补充协议予以完善。

26.7本合同的附件、变更文件、补充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书面变更文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书面变更文件、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26.8双方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任何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27条 附件:

(请根据本合同中所列明需确认附件及工程实际需要认真添加附件。 另本合同条款中所列明附件已标黄,包括 《廉政协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安全文明管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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