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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价款调整之法规变化类

2020-04-17 来源:钮旅网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调整之法规变化类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法规变化类、工程变更类、物价变化类、工程索赔类和其他类。

其中,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主要包括政策法规变化事件,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权证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两方承担。

(一)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建设工程对于未必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款的适当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严格执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且因继续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参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配套措施的规定调整合同规章价款。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耽搁期间国家的期间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分权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引致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规定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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