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论文)
题 目:论家庭暴力的成因及措施
学习中心: 胜利油田学习中心
年级专业: 网络08春 法学
学生姓名: 丁凯杰 学 号: 0882865004
指导教师: 李保清 职 称: 副教授 导师单位: 滨州市委党校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论文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摘 要
家庭暴力在现代社会中有日益曾强的趋势。它已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也是一个深密隐藏的极大社会隐患。它对受害人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的伤害。对社会的和谐发展产生严重的不利。本文从家庭暴力的定义入手,通过其分类和特点对其成因加以概括的描述。通过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和相关的法律条文,对其防范措施进行了初步阐述。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分类,成因,措施,反家庭暴力
目 录
第1章 前言 …………………………………………………………………………… 1
第2章 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分类 ……………………………………………………… 2
第3章 家庭暴力的特点 ……………………………………………………………… 3
第4章 国内外家庭暴力 ……………………………………………………………… 4
第5章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 5
第6章 家庭暴力的危害 ……………………………………………………………… 7
第7章 对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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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第1章 前言
家庭,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是温馨的港湾,是避风港,但对因家庭暴力而受害的家庭成员来说,却是婚姻痛苦的起源,使多少个渴望得到婚姻幸福的家庭陷入人生凄风苦雨的境地,甚至如同迈入人间的地狱。如果说来自社会外界的暴力可以预防和制止,那么来自家庭的暴力却无法逃脱……
家庭暴力这种社会现象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作为一种落后、粗鲁、野蛮的社会顽疾问题,困扰着世界各国人民实现人权自由和男女平等的权利,阻碍着人类文明和进步。经查阅相关书籍获得,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所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等手段侵害家庭其他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方面人身权力的强暴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已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更为严重的是,因为家庭暴力而导致的刑事案件许多数据表明在逐年上升,这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家庭暴力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已成为全社会所关心关注的焦点问题。199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确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
第2章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分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所给出的具体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家庭暴力的范畴做出以下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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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就构成所谓虐待。家庭暴力必须是在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造成损害的前提下才能构成。如果仅仅是一般性的冲突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则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目前家庭暴力也有了新的概念:即包括对身体、精神、性和财产的蹂躏与掠夺。
家庭暴力按照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殴打、摧残、虐待、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对身体的所有攻击行为。(2)言语暴力。以话语威胁辱骂、恐吓、恶意诽谤、使用伤害对方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的痛苦的行为都视为言语暴力。(3)性暴力。是故意攻击受害人性器官或者强迫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性接触,而发生在家庭内的性暴力中,以“婚内强奸”的行为表现为主。另外,根据行为人实施暴力的方式可以分为作为性暴力和不作为性暴力,也叫作热暴力和冷暴力。冷暴力是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即有些夫妻双方、家庭成员,在发生矛盾的时候,采用非殴打的暴力方式来处理,在家庭生活中,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漠、轻视、放任和疏远,长期不说话,不过或敷衍性生活,威胁恐吓,精神上忽视漠视,漠不关心对方,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这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在现在多数家庭中这种现象也不罕见,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有些家庭成员自尊心比较强、好面子,不善于表达和宣泄排解,致使人们陷入苦闷之中, “冷暴力”造成的精神伤害越发突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常常是在家庭组成中的弱势群体,比如家庭中的妇女、少年儿童和老年人,其中大约有90%的受害者为女性;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革新,有了一个新的趋势在蔓延开来,男性群体也开始渐渐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遭受暴力的男性群体往往羞于表明,将事实公开,即使有勇气公开,也无法找到合适的部门寻求帮助解决。
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家长打自己的孩子” 以及妻子虐待丈夫、子女虐待父母等家庭暴力也逐渐日渐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第3章家庭暴力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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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在家庭中一般处于强势立场;受害者在家庭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受害者多数为妇女、儿童和老人,往往因为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害怕无法独立生存,从而受到迫害也只能忍气吞声。有些受害者思想中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等。受害者的临床典型损伤特点包括:挫擦伤,小的撕裂创伤,硬物击打所致创伤。主要集中在受害者头部、面部、颈部、躯干部,与其它致伤原因、类型比,乳房、胸部、腹部损伤也较为常见。
3.施暴者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的。施暴者在家庭暴力发生时往往是有意识的主动挑起矛盾从而达到自己的矛盾或满足自己的意识。举例:一方为强占房子、财产的所有权去殴打另一方,逼其主动提出离婚;或是第三者插足以后,丈夫为达到自己目的对妻子拔拳相殴,逼其离婚;有的双方或一方为下岗或无业人员,生活困难,一方承受不了生活的压力为发泄心中苦闷而殴打妻子和孩子等等。
第4章国内外家庭暴力
从案例到社会调查中看出,构成犯罪并受刑法制裁的家庭暴力案件大约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左右,而未受制裁的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不同程度的违法性,应受到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一般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的矛盾而忽视了它的潜伏性及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的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变相的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近些年来,在婚姻家庭领域,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市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而家庭纠纷就占到 22000余件,其所占比例相当惊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研究发现,曾遭受过家庭暴力事件的妇女高达30%。国外家庭暴力状况也比较严重。英国近期的一些研究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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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显示,在伦敦北部,有30%的妇女表示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对待;12%的妇女在过去的一年里报告过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威胁。据美国有关部门统计,其国内每年要发生近420万宗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其中 高达95%的受害者都是妇女。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影响美国妇女及儿童身心健康乃至生活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家庭暴力已经对美国妇女及儿童身心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的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和社会的发展。有太多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其起因就是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从而实施极端报复行为所致。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减少或消除于萌芽之中。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及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保障,此举有利于维护文明、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对社会的进步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第5章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的产生综合其成因包括多方面的因素.有封建历史中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和夫权观念,以及经济转型时期社会关系的剧烈变化导致人们的心理接受能力上不稳定,多元化的生活理念存在着许多的分歧这些都成为家庭暴力增长的成因。综上所述归纳为: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几个方面。
1、我国进入实施改革开放以来,使得国内生产力得到了提高,我们将大量外国先进技术与雄厚资金引入国内市场的同时,一些诸如西方国家享乐、个人主义、性自由解放的价值思想观念也如潮般涌入我国,相比之下与我国传统婚姻家庭伦理是需要稳定和责任感的,这些西方国家的观念与我国传统婚姻相悖,人们在这种思想的促使下。家庭观念慢慢变得淡漠,家庭成员的价值观开始以自我为中心,对于他们来说,家庭不再是依靠和停泊的港湾。在现实社会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开始蔓延,像“包二奶”、“养小秘”致使家庭内部人际关系变得十分紧张,家庭内部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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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美满。家庭成员为了摆脱家庭的束缚,不惜肉体上摧残、精神上折磨,以逼迫配偶同意离婚,使得家庭暴力的屡屡发生。
2、男权主义和夫权为贵的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根源。 “男尊女卑”, “三从四德”,及夫权统治一直贯穿着中国数千年的历史,这些思想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操控之下。封建思想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法,如“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礼教。家长掌握家庭经济的权力,对其家属理所当然地享有至高无尚的支配控制权利,由此他们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得到合理合法化。直到今天,还有一些残余思想在崇尚着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罚的历史传统,这些依然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中国家庭。特别是在农村落后地区,人们深受几千年封建文化思想的影响和毒害,夫权主义还根深蒂固仍在一部分人的思想中,一些男性认为妻子和孩子属于自己,想怎么管就怎么管,是自已的家事,别人无权干涉。因此,稍有不顺心就把脾气发在妻子和孩子身上,而一些女性因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怕这些“羞事”、“丑事”传到外人那里被笑话,慢慢的,就养成了逆来顺受的处事的方法,就样也就更滋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
3、社会公众的一般心态,在社会人群中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及精神上奴役统治女性时,是易被容忍和允许的,认为打老婆是理所当然的、天经地义的事情。妇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整个家庭的“面子”而极力进行掩盖,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同时畏惧遭受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承受,不去声张。有些女性在经济地位上相对低下,依靠丈夫来源而生活,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打拼, 劳累奔波,回到家中发发脾气也在情理之中。如此这种种原因,女性成为深受家庭暴力危害。
4、我国关于在法律法规上惩治家庭暴力的规定也不是很完善也是其中原因之一。实际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是有法律依据的,尽管在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中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并不是非常完善。存在着诸如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法律上的不系统成为了家庭暴力不断滋长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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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会公众的宽容态度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传统的认识上来讲,认为女性角色应该是恪尽本分、贤妻良母,在家中照顾子女、孝敬长辈、打理家务。家庭暴力一向来被视为家庭内部的私事,邻里不应该劝阻,社区居民委员会也不告不问,国家司法机关认为家庭内部的纠纷向来无从插手,即便是动手发生口脚,但只要不构成伤害罪名,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宽容,是对施暴者的容许。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为了维护双方的对外形象和面子而委屈求全。只要不上升到家庭破裂的地步就不愿对外声张。有的既是鼓起勇气报了案,执法部门大多数以“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想法而敷衍了事,草草应付完结。使施暴者游走于法律之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因此,更加滋长了他们的胆量。
6、心理因素也会是家庭暴力严重的重要原因。妇女自身存在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人的脑海中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认为男主外,女主内,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会被认为是丈夫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将“家丑外扬”,使家庭暴力的存在有了很强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脸面,即使在有关部门干预的情况下,也不愿求助于社会外界,只想通过教育来说服丈夫的施暴行为,也不愿让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会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渐升级。
7、经济收入的差别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夫妻双方在经济地位上不平等。传统观念上的择偶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在各个方面都强于自己的男性,而自己心甘情愿地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和其家庭成员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因为抓住某些机遇而很快的致富,社会地位也提高上来,有了所谓的“优越感”,于是就要求家庭成员服从其意志和命令,否则就恶语伤人, 施用暴力,大打出手。有些因为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面临压力大,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生活,从而受到丈夫的歧视和冷落。
第6章家庭暴力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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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具体表现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家庭暴利直接导致婚姻破裂、家族分裂;丈夫对妻子施实暴力,会使妻子的身心健康双重严重受损,同时也破坏了家庭的和睦、夫妻建立的感情。当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时,内心中已无爱情,只有选择离婚逃离苦海。
2、家庭暴力常常是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和折磨。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饱受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和伤害,外在身体的伤害较为明显,内在精神上的损伤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伤害要比身体上的伤害更难恢复,深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惊吓、紧张的氛围之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伤,有的因为极度悲痛,导致心情压抑或精神分裂。当没有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来解决时,女性朋友们只有采取回娘家、或离家出走,更甚至自杀等反抗方式。如果被虐待超出了肉体和精神的承受能力时,则会出现有些人被迫无奈走上了犯罪的不归道路,自已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和犯罪者。研究资料表明:我国50%以上的女犯人是由于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被迫走上犯罪道路的。
3、家庭暴力会严重伤害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经有关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其配偶家属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其子女进行暴力。专家分析指出,即便是没有遭受到暴力殴打,但是与见到家庭内部暴力所受到身心伤害同遭到虐待的儿童一样严重。他们表现为饮食和休息没有规律,情绪忧郁,性情变得极端,或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并且有自杀倾向。等到在成年后这些影响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行为的家庭,他们的孩子长大后大多也会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会比较高。
4、有些妇女遭到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正确而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反而来自身体上和内心中的痛苦,使她们思想上产生了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的“受虐女性综合症”。受虐妇女在这种特殊的心理困境下,施暴人的人身安全随时都可以受到威胁,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在女性犯罪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近期有些地方出台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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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遭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从宽假释。这多少显得有些无奈。
总之,家庭暴力的存在,无论是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产生了极其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所产生的暴力行为迫在眉睫。
第7章对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家庭暴力现象越来越严重。然而就目前而言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问题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实际难度。但是家庭暴力是可以得到有效预防的:
1.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的行为。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及家庭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法规普遍存在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及有效的监控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援助手段。例如:建立的分居制度,它是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有效的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避免草率的离婚,还可以有效的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的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上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2、发挥我国的政治体制优势,加强宣传,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和会氛围。要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作用,积极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在基层组织内设立家庭暴力调解小组,调解小组将立足家庭,重点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调解和处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纠纷,对施暴者进行劝阻、批评教育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关部门将采取救助措施,并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依靠社会的力量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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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道德文化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犯罪人文化程度低,小学文化程度及文盲占70.4%。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文化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减少甚至消除家庭暴力现象。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使家庭暴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使人们明白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甚至法律的行为,使每个人都成为参与消除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执行者,成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同时也通过一系列的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性, 只有充分认识到并做到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和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的威胁。
4、建立长期而有效的维权机制,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防治、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并不只是某个人的事情,也不是某个机构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鼎立支持。首先应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节作用。正是因为基层调解部门力量的薄弱,有些下去的事业以及对个体人员缺乏必要的约束,大量的家庭暴力行为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状态。加强基层调解部门的力量是势在必行的。另外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妇女热线是十分必要、势在必行的。
5、提高执法力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我国的执法人员从思想上不重视家庭暴力的案件,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类案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有多大。因此对执法人员关于这方面的培训是十分必要的。只有从是想上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执法机关接到报案后才能及时介入,有效的制止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持有错误的观点,甚至有的执法人员对妇女有偏见等现象,这就使得家庭暴力更加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在某些方面更加纵容了家庭暴力的施害者。因此,我国有必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性别教育,使他们与受害者接触时更富有同情心,怜悯心,知道如何有效的保护他们。建立广泛的社会联系,形成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协作性的社会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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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长期存在并严重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家庭暴力具有复杂多样的特点,这就加大了立法的难度。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对于家庭暴力立法的必要性。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对全面治理家庭暴力问题出台了权威的法案;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也专门制定了家庭暴力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指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没有法律作后盾,要制止家庭暴力是不可能的。在我国涉及到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很多,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民法通则》及有关行政法规。这些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保障性规定,但不完善,且衔接不够严谨,缺少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婚姻法》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只是作为离婚的理由和损害赔偿的依据,没有规定对施暴者的制裁措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强调公安机关可以对施暴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但操作上,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关于如何处罚家庭暴力的明文规定,使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上无法可依。另外家庭暴力行为的隐蔽性较强,主要表现在:一是家庭暴力发生在自己亲属之间,一般又发生在家里,鲜为人知;二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扬,邻居和其他人更不愿干预这种“闲事”,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往往在家忍气吞声不愿声张,这就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调查发现:抗暴犯罪案件中已成罪犯的女性,当初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仅占0.6%。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参考文献:
[1]. 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2001.9.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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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93-94
[3]. 张姗姗等,关注家庭暴力案件,扬子晚报,南京,2001-11-25
[4]. 《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资料。
[5]. 杨兰芳 赵建明。《对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
[6]. 《法制日报》2009-12-26
致 谢
本论文是在李保清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李保清老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崇高风范,朴实无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我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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