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范学校语言文字,总结并提高我校语言文字工作水平和语言文字应用的规范水平,进一步推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是教育教学的单位,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是学校以及每一个教师的法定义务和职业要求,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学校整体文明形象的重要标志。要明确校内应该书写规范字、使用普通话,明确倡导每个学生家庭以及我们能影响到的社会环境。书写规范字、使用普通话交流也是我们学校和每一个教师的责任。
三、使用普通话,把普通话作为学校的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指的是除了外语教学以外,工作、教学语言为普通话,不得使用方言或者其它不规范的语言进行。使用规范字,指的是学校、教师在板书和批改用字及其它教学活动中,一律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字,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
四、学校将“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学校培养目标,纳入学校管理范畴,纳入师生基本功训练,反映在学校工作计划和远期规划中,渗透到德智体美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并切实地组织活动,不断推进这项工作沿着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发展。
五、学校设立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亲自担任组长,教学副校长具体组织落实,建立和明确“学校--教务处(德育处)--年级--教师--学生监督”五级管理网络机制,层层把关落实,确保责任到人。
六、学校校内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语言文字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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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通过红领巾广播台、标语牌、宣传橱窗、黑板报等宣传手段不断推动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氛围的形成。学校充分认识和重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必须“长此以往、循环往复”的特点,重视和策划落实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周期宣传。国旗下讲话中,每学期安排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内容。
七、学校要求并积极支持教职工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教师要人人达到必达标准,并做到板书、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等用字符合要求。坚持将普通话水平达标与教育教学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情况列入业务考核、职务评聘、评优评先的条件,实现教师及各类管理人员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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