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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2022-06-25 来源:钮旅网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规范特种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和环保性。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特种设备的各类管理要求和规定。 3 术语及定义

3.1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 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3.2 锅炉: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安全水位时存水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O.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O.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锅炉的概念中还包括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3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4 压力管道: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施,其范围规定为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5 起重机械: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6 专用机动车辆: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3.7 电梯:一种以电动机为动力的垂直升降机,装有箱状吊舱,用于多层建筑乘人或载运货物。也有台阶式,踏步板装在履带上连续运行,俗称自动电梯。 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它具有一个轿厢,运行在至少两列垂直的或倾斜角小于15°的刚性导

轨之间。轿厢尺寸与结构形式便于乘客出入或装卸货物。 4 职责 4.1 装备动力部

4.1.1 负责对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改造过程进行监控;

4.1.2 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使用、年度检验与日常维护等管理工作; 4.1.3 负责组织公司特种设备档案、台账的建立; 4.1.4 参与重、特大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4.1.5 负责特种设备台账及运行管理文件的备案。 4.2 各生产厂

4.2.1 负责依据设备操作规程正确合理地使用设备; 4.2.2 负责设备在使用前、使用中和使用后的日常管理。 5 工作内容

特种设备的管理除了遵循《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中要求的各项管理规定外,必须严格掌握并遵守以下各项管理要求和规定,以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管理。 5.1 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中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是生产、使用单位保障职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最基础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使用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因此,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由于特种设备各有其特点,管理层次、管理形式不同,制订的规章制度也有所不同,但需要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a) 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

b)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包括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注册登记、报废制度,定期检验制度等);

c)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d) 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e) 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f) 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 5.2 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

在推行全员安全管理的同时,实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

主体,落实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应负的安全责任,是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装备动力部是安全责任主体,装备动力部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主要责任者,应当对本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装备动力部的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具有法定的指挥权和决策权,同时,也承担着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定义务。其主要职责为:

a) 建立健全本公司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

b) 组织制定本公司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 保证本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d) 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e)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f) 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伤亡事故。 5.3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5.3.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装备动力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其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特种设备档案是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全过程的文字记载,它向人们提供各个过程的具体情况,也是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更新报废的根据。通过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可以使特种设备的管理部门和操作人员全面掌握其技术状况,了解和掌握运行规律,防止盲目使用特种设备,从而能有效地控制特种设备事故。 5.3.2 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装备动力部应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等,到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应将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并在有效期内安全使用。 5.3.3 特种设备报废

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报废手续。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装备动力部必须到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5.3.4 特种设备操作

5.3.4.1 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状态、安

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5.3.4.2 设备运行时,按规定严格记录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5.3.4.3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5.3.4.4 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5.3.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

在用特种设备要求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是确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所有特种设备在运行中,因各种原因会产生一些缺陷或原有允许的缺陷逐步扩大,产生事故隐患。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缺陷,以便能够得到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及自身结构特点,在有关特种设备的技术规范中,规定了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如电梯为1年、起重机械为2年、专用机动车辆为1年、安全阀为1年等。具体要求参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等相关文件要求。装备动力部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及时更换固定在设备上的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以上规定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5.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操作证管理 5.4.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5.4.1.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a) 年龄满18 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b) 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

c) 符合相应特种设备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4.1.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时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 5.4.1.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4.1.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中,且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4.1.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触及有关法律条文,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4.1.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5.4.1.7 装备动力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4.1.8 外来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应当遵守本制度,装备动力部应将本制度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5.4.2 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管理

5.4.2.1各使用部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作业,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监督检查。

5.4.2.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接受复审,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5.4.2.3 装备动力部对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建立台账,并对操作证的有效期及操作证复审工作进行管理。

5.4.2.4 逾期不审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6 相关文件

6.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6.2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6.3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 6.4 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 6.5 《生产设备控制程序》 6.6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7 相关记录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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