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 【公布日期】1985.03.06
• 【字 号】沪建城[1985]第196号 • 【施行日期】1985.03.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商品住宅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建城(1985)第196号)
各区、局、中华企业公司、爱建公司:
推行商品住宅是改革城市住房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现结合本市情况,制订《商品住宅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积极试行,并在试行中认真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一九八五年三月六日
商品住宅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住宅用水管理,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良好运行,
发挥最大的使用效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多层住宅不设置泵房的,应按单元或按幢安装总表及套(室)表。多层住宅、高层住宅中设置泵房的,如均是商品住宅,应在泵房进水水闸门前(泵房
内上水道原设计不变)安装总表及安装套(室)表。如只有部分是商品住宅,商品住
宅应按单元或幢安装总表及套(室)表。
第三条 为便于管理,总表及套(室)表的表具由上水公司负责统一供应,表具费按沪建(78)第308号文,装表费按建施(81)第46号文统一规定结算。产权无
偿移交上水公司后,由上水公司负责维修管理。
套(室)表及闸门,用户不得擅自拆装移位,违章者应按上水公司有关规定处
理。
第四条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商品住宅,由上水公司负责抄计水量,开发账
单及结算水费,总表及套(室)表用户的差额由住房管理小组承办支付。
房屋经营单位卖房时,需落实住房管理小组人员,同卖房者签订承担总表、分
表差额的书面协议,一并附送上水公司。
第五条 多层住宅中不设置泵房的,按单元或按幢安装总表,维修以总表为界(多层及高层中设置泵房的以泵房进水闸门前的总表为界),总表以外为进水设备(包括总表),产权属上水公司所有,应由上水公司负责维修管理,总表以内(包括屋顶水箱)为用户用水设备(不包括套(室)表及闸门)应由用户自行负责维修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三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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