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

2024-04-24 来源:钮旅网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

矛盾具有普遍性,矛盾存在于一切事务中,并且贯穿于每一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即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这就是矛盾的普遍性。要承认矛盾的普遍性与客观性,敢于承认矛盾、揭露矛盾,还要善于全面分析矛盾,坚持两分法,防止片面性。

矛盾还具有特殊性,矛盾的特殊性是指矛盾着的事物及其每一个侧面各有其特点。不同事物的矛盾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特点,事物矛盾的双方也各有特点。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互联结,普遍性属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特殊性也离不开普遍性,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不同的场合可以互相转化。所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指在矛盾普遍性原理的指导下具体分析矛盾的特殊性,并找出解决矛盾的正确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反对不切实际的教条经验主义。掌握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对于我们正确地认识事物,学会科学的工作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首先,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互联结。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以“人”为例,如果没有具有各自特点的黄色人种,白色人种,黑色人种,也就没有了“人”这个普遍性了。但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不是多数和少数的关系,也不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而是一种属性,性质上的关系。特殊性也离不开普遍性,因为世界上的事物无论怎样特殊,它总是和同类事物中的其他事物有共同之处,总要服从这类事物的一般规律,所以不包含普遍性的特殊性也是没有的。例如矩形,菱形,平行四边形,梯形,虽然各有其特殊性,但它们都包含有共同的本质:他们都有四条边,四个角,内角和都是360度,即都是四边形。

其次,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不同的场合可以相互转化。由于事物范围的及其广大和发展的无限性,在这个场合为普遍性的东西,到另一场合则变为特殊性。反之,在这个场合为特殊性的东西,到另一场合则变为普遍性。因而,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区分是相对的。这里的场合包括两种情况:空间和时间。例如,同样的“人”,从空间方面来说有亚洲人,非洲人等;从时间方面来说有唐朝人,宋朝人等。

掌握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有助于我们正确的认识事物。由于客观事物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相互联结的,因此,我们认识事物的时候就必须把这两方面辩证的统一起来,既要从特殊性中概括出普遍性,又要在普遍性的指导下去研究特殊性,也就是要遵循从特殊到普遍,再由普遍到特殊的认识秩序,或者说,从个别到一般,由一般到个别。人们认识金刚石就是一个由特殊到普遍的过程。人们先是了解到金刚石光彩夺目坚硬无比的特点,进而发现它与煤,木炭成分相同,都是由“碳”组成的——这是由特殊到普遍,接着又以这个普遍性的认识为指导进一步研究金刚石在结构和形成条件的特殊性,造出了人造金刚石——这是由普遍到特殊。

因此,掌握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原理对实际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念的学习,我知道了什么是矛盾,什么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这种关系所带来的意义。我认为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这种辩证关系有以下三点意义:

一、掌握这种辩证关系有助于我们正确的、客观的认识事物

我们都知道,世界是不断运动着的,永不停息,因此新事物必定不可避免的不断产生。这个时候我们不能对新事物视而不见,但更不能盲目的认识它们。世界上的每种活动、行为、事件都有其自身的规律,因此我们抓住规律,找到方法即可以事半功倍。对新事物的

认识也是一样,其有着自身的规律和方法。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认识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之间的辩证关系。我们在认识事物时不能忽略它们中的任何一方,也不能将它们隔绝起来认识,更不能认为它们是一成不变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正确科学的认识事物。

二、掌握这种辩证关系有助于我们学会科学的工作方法

通过上一条的认识,我们知道,工作应该运用正确科学的方法。在生活中我们经常有这种经历,在面对新的事物或进行某种工作的时候,我们会通过亲身经历试验找到一个或几个个体的特点,这样我们就可以完成这一个或几个的工作了。但为了完成更多或这一类工作,我们会把自身的经验作原料,提炼总结出一套有着规律性、普遍性的通用规则,使这套规则可以适用大多数个体。这样远远没有结束,我们最终为了满足每个个体的要求,必将根据不同个体的特点调整通用规则,使之最终可以满足每个个体的要求。这种我们都经历过的方法总结起来就是“特殊 ——普遍——特殊”。在现实中这种工作方法有很多例子,如:“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解剖麻雀”,“抓好典型”等。

三、掌握这种辩证关系有助于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各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原则的哲学基础,也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哲学依据。

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是从各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中总结概括出来的,对各国具体实践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是矛盾的普遍性;各国的国情、环境、历史条件又不同,具体实践必然又有自己的特点,这是矛盾的特殊性。二者相结合,才能找到适合自己国情的正确道路,高好革命和建设。

因此,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当中,既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共性,又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体现出中国特色这一个性。在所有制方面,我们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存;在分配形式方面,我们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共存;在政治上,我们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在建设国家的指导思想上,我们国家的几代领导人都可以说是做出了很多创举,有很多可以举的例子: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所有这些,无不是是共性和个性相统一。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